医药学论文:浅析医患关系中的护理侵权
1 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病人的权利
1.1.1 平等享受医疗保健权 病人有通过自费、公费、医保等形式平等地享有治疗权、生命垂危时的抢救权和健康教育权。
1.1.2 知情同意权 病人有权获知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治及预后的情况,有权要求和拒绝诊治,有权知道使用的药物及药物的作用和副反应,如果病人因不了解某些诊治的必要性而拒绝诊治,医护人员应晓之以理,以获得病人的理解和同意,绝不能敷衍和强迫病人同意或未经病人同意就实行某些诊治措施,即使对病人完全有益的治疗也要让病人同意后施行。
1.1.3 隐私保密权 病人有权要求护士对自己的生理、心理及家庭所患疾病等方面给予保密,这些秘密包括:(1)患者的身体秘密,指身体的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生理缺陷以及可能影响其社会形象和地位的特殊疾病;(2)患者的个人信息,指患者的既往史、家庭疾病史、生活史、情感史,以及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等特殊经历;(3)患者的私生活,指一些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1]。在医疗过程中所谓患者的隐私权应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包括躯体的隐秘部位、某些疾病、病史、生理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1.1.4 免除社会责任和义务权 因患病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使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弱,合理、人道地免除病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病人应享有的权利。
1.1.5 监督自己的医疗权利实现权 病人有权监督医院的医疗、护理工作,有权对医护人员的不良言行和不正确的医疗措施提出意见和批评,并要求改正。
1.2 病人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 病员是一个社会人,就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病员在就医过程中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例如向医务人员正确叙述病情;执行医嘱,接受诊治;文明求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院规和公共秩序;注意个人道德行为,不提不合理要求等等。
2 护理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1 护理侵权的概念 护理侵权是护理人员在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被护理者的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 护理侵权构成的要件
2.2.1 侵犯病人的权利必须是发生在提供护理过程中 发生在其他医疗过程中的侵权不是护理侵权。例如:手术中发生的手术误伤属于医疗方面的侵权,但如果在手术中由于纱布或缝针未认真核对造成遗留在病人体内的后果则属于护理侵权。
2.2.2 护理人员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而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精神病人疾病发作,护士疏于以防范,引起意外事故的发生等。
2.2.3 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如果是依法或者由于病人诊疗需求而造成的某些不可避免的损害的,则不属于违法,即不属于护理侵权。例如:在旅途中为急产的病人进行接产,造成了感染或一些后果,则不属于侵权。
2.2.4 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这种损害的结果可以是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没有损害结果则不构成护理侵权。例如:护士由于疏忽将两个床位的同样的药物换水时调换了一下,不属于侵权,但如果换上了不同的药物引起了药物反应,则构成了侵权;精神上的损害例如侵犯病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患者带来了不良后果等。
2.2.5 损害结果是由于护理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 两者间有因果关系,如损害结果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则不构成护理侵权。例如:因护士使用静脉留置针,引起了穿刺部位皮肤的感染,两者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就属于护理侵权。
3 护理侵权的形式
3.1 侵犯人身权 每个公民依法享有身心不得侵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手段加以侵犯,否则要负侵权责任。
3.1.1 侵犯自由权 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和内心意志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3]。如:在住院期间病人禁止大声喧哗、按时作息、按医嘱服药是应该的,但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以治疗需要的名义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不法强制病人接受自己的思想观念、变更原有的生活方式,都是侵犯病人的自由权。
3.1.2 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尚无统一看法,也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的信息权[3],一般是指生活的秘密,其内容包括对隐私事件隐而不宣的权利和隐私事实给予决定权的实现权。病人入院以后,由于治疗的需要,护理人员往往知道病人的许多隐私,对于这些隐私,护士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理人员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性病病人的姓名和病情是否愿意说出来,这是他(她)的个人隐私权,如果护士对他(她)进行逼迫,"不然就不给你治疗和护理",这就形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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