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排放权交易会计政策研究
摘要: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减少工业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已在我国多个行政辖区应用实施。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现行会计政策,对我国会计实务和准则制订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政府补助法是较理想的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方法,但要限制免费配额后续计量的重估模式和排放负债市价结算法的使用,实现政府补助法在会计方法层面的协调一致性,并择机对制造企业产品碳配额成本核算做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排放权交易;会计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2-0077-06
一、引言
出于缓解气候变化的需要,人类社会正努力向低碳经济的方向转型,这将大大改变碳排放企业的经营环境[1]。碳减排可以采用行政的、市场的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政策工具,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基于总量控制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运用价格机制控制某个国家、地区和企业的碳排放量[2]。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和交易平台的建设,全球性的气候变暖从一个单纯的生态问题转变为世界性的经济问题,也对世界各国的会计政策制定和会计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从会计角度确认和计量排放权及其交易对企业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3]。具体而言,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激励机制应促使更多的企业追求低碳投资和选择利于环境保护的长期财务战略。会计作为企业经营、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重要管理工具,必须通过真实、公允地反映碳排放成本和效益来提高这一激励机制的实施效果。同时,会计还必须为企业管理当局以及投资者的战略决策提供实时的碳排放信息,以增强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战略意识,应对社会低碳转型过程中的风险与机遇。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与之相适应,欧盟对于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实务进展和理论研究也处于国际前沿的地位。本文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现行最主要的会计政策进行评析,并提出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早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之前,就有一些相关研究检验过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计划以及笼统的排放权交易计划在会计核算中可能产生的影响[4,5],主要涉及到排放权是否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应确认为何种性质的资产,计量属性应如何选择等内容,出现了存货观、金融资产观和无形资产观等主要意见。随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一步加快,欧盟各国企业排污权交易的会计规范和准则更多地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来统一制定和实施。2004年,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后不久,IASB下属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针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发布了一份解释公告《排放权》(IFRIC3),IFRIC3将碳排放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范畴,并对其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方法做了较全面细致的说明。但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认为该公告存在着严重缺陷,而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否决建议。2005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撤销IFRIC3,这样,IFRIC3提供的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将不再是强制性的,而仅仅代表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一种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后,关于参与主体应如何在其财务报表中充分体现该计划所产生的影响这一会计问题继续受到关注和讨论。迄今为止,已有个别研究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框架下的会计处理所产生的影响[6-9]。这些研究表明,在现有的会计政策指导下,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很难实现碳排放权资产及负债的公允表达和披露,并且容易造成利润的不合理波动对正常经营业绩的扭曲。还有研究是针对欧盟国家当前企业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进行的调查分析[10]。根据普华永道(PWC)的调查报告,有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会计处理方法达15种之多。调查发现,大部分的企业都采用负债净额法核算碳排放权,只有少部分的企业采用了政府补助法或IFRIC3提供的会计核算方法,尤其是那些分配到巨额免费配额的大型企业(如电力企业)乐于采用负债净额法收到免费配额时确认为零成本,以方便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售卖配额来释放利润。另外,许多欧盟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显示[11-15],有关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缺失造成了会计实务的多样化,无论是政府补助法、负债净额法还是IFRIC3提供的方法,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近年来,随着欧盟和世界各国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重视,法国等欧盟国家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纷纷就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发表了自己的准则草案或建议书,意在引起国际性的讨论,并促使IASB尽快完善发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国际准则。在此基础上,EFRAG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评论草案,旨在激发欧洲内外的辩论,并准备在此基础上提出对IASB的正式建议。目前已有11个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或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发表了对EFGAR排放权交易会计评论草案的反馈意见,普遍认为碳排放交易会计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领域,需要更进一步的指导与说明。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2期2015年第2期(总第194期)刘承智,潘爱玲: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排放权交易会计政策研究
总的来看,权威指导的缺失导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会计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在碳排放权交易计划会计处理准则缺失的情况下,欧盟目前所有关于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基于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解读。但由于相关会计政策间缺乏协调一致性,实务中要实现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公允,避免利润波动对正常经营业务结果的扭曲非常困难,企业则普遍希望通过准则制定得到更多指导,获得更易清晰选择的会计政策。
三、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主要的会计政策
(一)关于排放配额的会计政策
1.排放配额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企业购买或分配的排放配额通常被列为无形资产。若排放配额通过购买获得,无论是市场购买还是拍卖购买,都应按实际购买价格确认成本;若排放配额通过政府免费分配获得,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企业可以在负债净额法和政府补助法两种方法中进行选择,而具体到免费配额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对应两种主要模式:(1)负债净额法下以零成本计量。采用这种方法,分配的免费配额以零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既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资产确认与计量的一般规定,又考虑了免费配额的购置成本为零这一特点。事实上,免费配额以零成本计量这种做法目前被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大多数参与者所采用。(2)政府补助法下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分配的免费配额初始以公允价值计量是IFRIC3要求执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免费配额没有购置成本,但以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保证分配额度的经济价值被正确地反映。 2.排放配额的后续计量。由于排放配额被归为无形资产,根据IAS38的要求,不管排放配额先前是以成本还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都应按照"成本模式"或者"重估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两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成本模式使用资产初始账面价值作为最大账面价值的上限,而重估模式应保证排放配额公允价值的反映。(1)在成本模式下,排放配额以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以负债净额法或政府补助法下的初始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排放配额价值的后续增长不需确认,但如果配额价值降低则采用政府补助法,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需调低账面价值,并将相应的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中进行反映(IAS36)。(2)在重估模式下,排放配额要根据公允价值定期进行重估,但前提是确保排放权交易活跃市场的存在。根据IAS38的要求,如果排放配额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增加,其增加额应直接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股东权益中的重估价盈余账户,并在会计报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若该增值是其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减值的转回,则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排放配额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减少,其减少额则应确认为费用,若该减值没有超过其重估价盈余账户的贷方余额,则应直接以借记方式冲减相关重估价盈余账户,这时重估损失也应反映在报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中。由于排放权交易的活跃市场的存在,排放配额实际上是极少数符合IAS38重估模式应用要求的无形资产类型之一。
(二)关于排放负债的会计政策
1.排放负债的确认时间。(1)在获得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时确认负债。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是为使其符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要求,参与企业必须履行交付配额以抵消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义务。具体而言,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下的免费配额,主要是基于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分配的,这就可以合理假设收到免费配额的企业会持续经营并且很有可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体符合政府分配给企业的排放额度。在这种方法下,实时的碳排放将确认生产成本和消耗碳排放权资产,只有碳排放量超出免费的排放额度时才确认新增的排放负债。(2)在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碳时确认负债。法律上企业只在排放二氧化碳后才有交付相应排放配额的义务。根据IAS37对准备的描述"只有源自于过去事项的义务可以独立于主体的未来行动为存在时才可以确认为准备"来解释,主体只有在实际排放时,才构成一项现时义务。这种方法被大部分企业采用,即获得免费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和递延收益,实际碳排放时确认为生产成本和排放负债。
2.排放负债的计量。根据IAS37,负债的计量应基于对企业承担责任所支出的费用的最佳估计,最佳估计应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履行该义务合理支付的金额。在实务中,排放负债的计量方法也存在不同的会计政策:(1)根据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确定(市价结算法)。IFRIC3建议不考虑企业持有的任何排放配额,排放负债全部根据当前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来计量。(2)企业已持有排放配额的账面结存价值(成本结算法)。这意味着排放负债首先是根据企业持有的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的。对于企业年度购买或是免费获取并以成本进行确认的排放额度,它们的账面价值就是排放负债计量的最佳估计值。实务中,大多数企业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成本结算法。
四、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主要会计政策的评析
(一)免费配额零成本确认(计量)与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的比较
在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将免费分配的配额确认为零成本是普遍采用的会计政策,但这并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有三个原因:第一,这种方法没有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真实与公允原则,因为它不能如实反映被企业控制的资源,相反它少报了企业持有的资产价值。第二,如果免费配额初始确认为零,那么它所带来的利益实际上就被隐藏在财务报表中。只有企业将可能剩余的配额放在市场上售卖时,免费配额带来的利益才会被反映,收益的实现就等于卖价。免费配额的福利只有在财务报表中注明,才能让投资者真正理解与没有得到免费配额企业的财务业绩的差异,了解得到免费配额企业的真实财务业绩。第三,将免费配额确认为零成本的情况下,只有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出免费配额的情况下才需要确认排放负债,这将严重影响高碳排放企业引起的社会、经济成本的完整性和可理解性。从政策视角来看无法满足对企业碳排放成本如实反映的需要。从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市场导向目的来看,针对排放权交易计划合适的会计政策应能完整反映政策工具对企业的影响。与零成本确认相比较,公允价值确认则较好地避免了前两个问题的出现。只要是排放配额都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而不论它们是买来的还是被免费分配的,这符合会计一致性的要求。因此,免费配额的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法更符合会计目标的要求。
(二)免费配额公允价值确认后贷记科目的比较
当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后,则需要同时记录相应的贷方科目。否则,免费配额的公允价值将会被错误地确认为即期利润。这样的利润会扭曲并降低企业中期报告的可比性。目前关于贷方科目的会计政策有两个选择:(1)在收到免费配额日确认为排放负债。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下的免费配额是基于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的,完全可以假设收到免费配额的企业会持续经营(即继续生产)且很有可能在生产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体上符合政府的分配量。(2)在收到免费配额日确认政府补助作为递延收益项。这种选择是IFRIC3所提供的会计处理方法,IFRIC3认为分配额度满足政府补助的定义,因为排放额度的转移与遵守欧洲排放权交易计划相关。采用这种方法,从免费配额中得到的利润必须采用系统的方法进行确认。表面上两种选择都有道理,但它们有本质的不同。在收到免费配额日确认为排放负债的情况下,只有在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分配量有偏差时才需要修改负债。因此,碳排放成本只有在企业碳排放量超过免费配额时才会反映在损益表中。相比之下,收到免费配额日确认政府补助作为递延收益项,既能逐步确认收益,又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排放量确认排放负债的同时确认排放成本。这样一来,构成排放权交易计划下要求确认相应负债的合约项目就不是分配额度本身而是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显然后者是更为可取的。确认政府补助作为递延收益的后续确认将使企业收益透明度更高,并能帮助说明排放权交易计划下的规则遵从成本作为生产成本。如果分配额度是在不同分配机制下获得的,那么确认排放负债时关注排放量本身而不是分配额度也能避免误解,因为最终企业都是服从于完全相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合规性要求。而且,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政府补助也能使人关注到排放额度免费分配具有生产补贴的性质,从而可以帮助指导企业管理当局做出向低碳生产转变的经营战略选择。 (三)免费配额与排放负债后续计量模式的比较
为遵守规定而持有的免费配额以及排放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应该尽可能使损益不受影响。理论上分析,只要企业年初免费获得的排放配额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一致,那么在年内不论配额的市价如何变化,都不应影响企业当年的损益,因为企业的交付义务恰好被免费获取的配额抵消。从会计的角度分析,在上述情况下由排放负债引起的碳排放成本增加,恰好被补助收入抵消,从而不会对损益表造成任何影响。但事实上,在现行的会计政策下,排放配额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给政府补助法下损益表的平衡性带来了问题。目前,IAS38允许企业对排放配额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与重估模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实务中排放负债的后续计量可以在市价结算法和成本结算法之间进行选择,其中,市价结算法是IFRIC3所提供的会计处理方法。表1列示了免费配额与排放负债后续计量不同的组合模式下对损益表的影响。
不难发现,在免费配额和排放负债的现有计量模式下要实现年内损益平衡的目标存在着较大困难。首先,年度财务报告的日期(12月31日)与履行交付义务的日期(通常为4月30日)并不一致;其次,IAS20目前并未明确规定政府补助的重估或减低账面价值的方法,年内确认的补助金收入实际上是免费配额分配时的政府补助成本,不会随配额市价发生变化;第三,根据IAS38,重估模式下免费配额公允价值的增加直接计入其它综合收益,不计入损益表。因此,若配额市价年内上涨,表1概括的第2、3、4种类型将出现排放成本高于补助收入的情况;若配额市价年内下跌,表1概括的第2、3种类型将出现资产损失和排放成本高于补助收入的情况。以上都将导致年度损益表在排放权项目上的净亏损。尽管从长期来看该亏损是暂时的,会随着交付义务的履行而弥补,但事实上造成了利润在不同会计年度的波动,为人为调节利润变化留下了空间,从财务报告真实和公允表达的视角分析,这是不恰当的。只有在类型1(成本模式+成本结算法)下,配额市价年内上涨和下跌都不会影响损益。由此看来,免费配额后续计量的成本模式搭配排放负债的成本结算法在实务中应是相对理想的选择。
(四)对排放权交易政府补助法的进一步讨论
通过对欧盟碳排放交易最主要会计政策的比较分析,我们总结出政府补助法(成本模式+成本结算法)是欧盟目前符合IAS框架和体现环境气候政策的针对排放权交易相对较好的处理方法。针对IFRIC3排放配额与负债的不同计量模型会造成会计错配的缺陷,应限制免费配额后续计量的重估模式和排放负债市价结算法的使用,从而实现政府补助法在会计方法层面的协调一致性。此外,我们认为还有必要深入探讨以下问题:
1.排放配额市价变化下季报的不稳定性。欧盟企业的财务报告是按季度编制并发布的,并且要求如实反映报告主体的资产和负债价值。由于排放额度是按年度进行分配的,它们又构成企业的资产,这意味着它们要定期进行重估或资产减值测试,如果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在不断波动变化,这种情况极有可能会导致季报的不稳定。例如,当排放配额的市价降低时,必然要降低排放额度的账面价值。当价格上升时,资产减值则需要通过损益进行转回。由于IAS20不允许对政府补助进行重估,这就意味着排放额度减值的计提的转回不能通过相应的政府补助的调整来保持平衡。因此,当排放额度的市价再次升高,对先前排放配额减值的转回将自动导致利润的确认。这使得利润(临时地)对排放配额的市价变化做出反应,当企业所需排放额度都是免费分配得来时这种反应更为明显。虽然这种影响随着政府补助逐渐消失会被排放负债所取代,但企业利润暂时性的歪曲反映还是显得很不理想。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补助的账面价值或者可以被允许随着排放额度市价的波动而波动,以中和或平衡对利润的影响。但这种处理方式应该局限于排放权交易计划下的排放配额这种特别情况下。
2.排放负债成本结算法具体应用上的差异。根据政府补助法下成本结算法的要求,如果企业持有足够的排放配额来履行配额交付义务,排放负债则应根据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如果企业持有的排放配额有缺口,缺口部分的负债应当以弥补差量所需配额的市价进行确认和计量。这种处理方法类似于存货发出计价的先进先出法。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容易理解也便于核算,但却不能保证产品生产成本的一致性。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代表碳配额的消耗)与存货的消耗完全不同,存货的消耗是一种实体消耗,计入生产成本的价值应以消耗当期实体的价值为准,而碳配额只有在交付时才被实际消耗。从这个意义上讲,计入生产成本的碳配额价值应以履行交付义务时加权平均的碳配额成本来计量。只有这样,才能大体上保证各期生产成本的一致性,使相同的成本将施加于所有产品。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引入"预期加权平均成本"的概念,即预计碳排放总量与目前持有的排放配额数量存在预期差量的情况下,碳配额加权平均成本应考虑预期差量对应碳排放权期货合同的购买价格或报告日当天的现行市价。
表2简要概括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目前的会计政策与本文讨论的改进目标,图2给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关键步骤的会计方法。主要包括:所有碳排放权(免费配额与购买的排放权)应该以公允价值法进行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即通过成本减去减值进行记录(免费配额的推定成本是它的初始公允价值);政府补贴(递延收益)应当按已排放量与预计总排放量的比例合理释放并确认补贴收入;各期确认的生产成本和排放负债应该根据年度预期的加权平均成本进行计量;上交排放权时,企业应该终止确认排放负债与持有的碳排放权资产。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总结了IAS框架下欧盟排放权交易现行最主要的会计政策,这些政策目前被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的多数参与国普遍采用。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尽管负债净额法是实务中较常用的会计政策,但其并不符合财务报告真实、公允表达的要求。为促使更多的企业追求低碳投资和选择利于环境保护的长期财务战略,会计核算中应将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完整地计入生产成本,真实、公允地反映碳排放成本和效益。因此,较理想的方法是采用政府补助法,按公允价值对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进行初始确认和计入递延收益,在实际排放二氧化碳时确认排放负债。同时,为克服IFRIC3的缺陷,免费配额及排放负债的后续计量宜采用成本模式和成本结算法进行,以避免配额市价变化对年度损益的影响。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政府补助法下排放配额市价变化下季报的稳定性问题及可能的解决办法,成本结算法下预期加权平均成本的具体应用方法。 考虑到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迅速且各排放企业都将面临显著的减排义务,我国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应尽早考虑在新的准则修订计划中将排放权会计作为项目之一。同时,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现行的会计政策对我国的准则制订有一定借鉴意义。具体包括: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应该以公允价值初始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计入递延收益,排放负债应该在实际排放二氧化碳时按持有配额的账面价值确认;为避免配额市价变化对年度损益的影响,免费配额及排放负债的后续计量宜采用成本模式和成本结算法进行;区别为遵守规定而持有的排放配额和为交易而持有的排放配额,为交易而持有的排放额度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避免碳金融衍生工具对企业正常业务经营结果的扭曲,宜将排放配额实物交割划分为预期交易,通过合约协议套期保值避免损失,同时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在股东权益中列报碳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此外,鉴于碳排放权交易对制造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可能影响,还应择机对制造企业的产品碳配额成本核算做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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