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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社会学》

来源: 2018-07-28 13:13

  摘 要:恩里科・菲利是实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其著作《犯罪社会学》一书中,从实证主义出发,根据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统计学资料,对易于导致习惯性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个人情况以及易于导致某些人犯罪的有害的社会环境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中国论文网 /6/view-13060360.htm
  关键词:菲利,犯罪社会学,犯罪统计学,犯罪人类学 
  一、总论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的主要内容有三章,分别是犯罪人类学资料、犯罪统计学资料以及实际的改革。菲利是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曾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之一,他十分重视犯罪的生理因素,承认某种天生犯罪人或精神病犯罪人的存在,《犯罪社会学》便是菲利的代表作之一。 
  二、论犯罪人类学 
  关于犯罪人类学的起源,菲利认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对人的脸和个性、动物的脸和个性之间的比较。 
  犯罪人类学主要是从器官和心理结构两个方面来研究罪犯的。其资料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从生理学和心理学角度对大量精神错乱和智力正常的人的直接的、连续不断的观察。 
  三、论犯罪统计学 
  根据犯罪统计学资料,菲利对易于导致某些人犯罪的有害的社会环境进行了研究,他探讨了犯罪统计学的价值。“因为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于一般不可能进行试验,所以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统计学就是这类观察中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基于此,菲利认为,统计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对道德和社会现象进行观察来推动科学研究。 
  借助于统计学的知识,菲利把犯罪原因进行了归类,从而提出了犯罪原因三要素相互作用论。 
  (一)人类学因素 
  人类学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罪犯的生理状况,包括颅骨异、脑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应能力异常等生理特征;二是罪犯的心理状况,包括智力和情感异常,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等;三是罪犯的个人状况,包括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学状况和公民地位、职业、住所、社会阶层、训练教育等社会生物学状况。 
  (二)自然因素 
  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 
  (三)社会要素 
  菲利将社会因素概括为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完满的社会条件,其中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情况、经济与政治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与刑事法律制度等。 
  (四)三者关系 
  菲利认为,这三个要素本身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他声称:“我们必须认识到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因为每一个结果都有其原因,每一个原因也都有其结果,因此,如果不幸―物质的和精神的―是变态的原因,那么像生物学上的异常这样的变态本身也是不幸的一个原因。”每一种因素的相对作用都会随着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特征而有所作用。 
  四、论实际的改革 
  菲利从实际改良的角度出发,试图说明刑法和监狱管理怎样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防卫效果。 
  (一)犯罪社会学与刑事立法 
  1.反对机械的无罪推定 
  菲利认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这一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有其建立的依据,审判时也应对加以适用。但是,对于惯犯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确凿时,不再适用此规定以及在上诉中也不适用此原则。同时菲利还主张恢复以“案情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决作为无罪和有罪的替代形式。 
  2.对上诉不加刑的意见 
  菲利批判了上诉不加刑制度,他认为这样会鼓励被告滥用权利,不利于刑法目的实现。关于重审的问题,他认为不仅仅在被定罪的情况下才应当重审,在无罪的情况下,也应当使用重审。 
  3.被告人的赔偿问题 
  实证派追求个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其不主张满足社会,牺牲个人。其提出一种关于社会功能与刑罚效力的被害者赔偿措施的改革,还提出了防止个人权利受社会权利妨碍的三种改革方案。 
  (二)犯罪与罪犯 
  菲利从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心理学角度出发,指出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审判的对象,刑事审判的追溯过程应当从犯罪行为追溯到犯罪本身的产生过程,并指出刑事审判应包括三个部分即:搜集证据、辩驳证据和确认证据。 
  1.搜集证据 
  在搜集证据方面,菲利指出研究犯罪人类学因素能为护法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新的更可靠的查证犯罪的方法。犯罪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又可以作为搜集犯罪证据的辅助手段,例如像催眠术等。鉴于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心理学的重要性,菲利还要求在每一个刑事法院都设置包括犯罪人类学家在内的一个或几个专家作为鉴定人。 
  2.辩驳证据 
  在证据辩驳阶段菲利主张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主要动机、他所属的人类学类型、以及由其心理和生理特征所采取的最好的社会防卫形式进行辩论。 
  3.确认证据 
  在证据确认阶段菲利主张法官要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并不仅仅是常识的直觉。并对司法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以建立刑事审判的科学原则。对法官制度的改革,菲利主张从改革大学入手,在法学院课程中首先必须引进更具活力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成果。再次,要增设“临床犯罪学”最后还应该为看守所和监狱建立专门的学校。同时,为保障法官独立,还应改革法官的生活现状,使其在科学和实证的审判资料允许的范围内具有更大的自由。 
  五、菲利《犯罪社会学》的价值 
  菲利以实证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将实证研究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研究,创立了自己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体系。 
  (一)以实证的角度认识犯罪 
  在否定古典派犯罪学的自由意志论即人的选择决定其犯罪与否的基础上,菲利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原因观即著名的犯罪原因三要素相互作用论。他认为,“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里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作用的结果”。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只有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才能更客观、全面的研究犯罪。 
  (二)以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 
  《社会犯罪学》以实证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将实证主义的调查方法引入犯罪�W研究,通过列举大量的实证统计资料,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导致人犯罪的个人情况和社会环境。 
  (三)以实证的态度走上实际的改革之路 
  在充分列举并分析了大量的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统计学资料之后,《犯罪社会学》进而以实证的态度,从实际改良的角度出发,试图说明刑法和监狱管理怎样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防卫效果。实证犯罪学派与古典法学派、经济学派和政治教义学派一起,从各方面研究法学本身的经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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