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认定标准及探讨
【摘要】《婚姻法》及原有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原有的制度安排,笔者从制度变化、制度的积极意义及新的问题等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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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
一、共同债务的原有认定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有谁举证证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规定来看,共同债务存在三种情况:1、夫妻以共同名义所负债务,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为共同生活所负,则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即使不是为共同生活所负,但是债权人主张认为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那么,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按共同债务处理。
如此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更为方便。但是,从理论上来讲,司法解释不应当突破法律的规定,而上述情况3,明显突破了《婚姻法》的规定;从司法实践上讲,由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将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种证据太少见,其存在的现实性很小,所以,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大量的事实上的个人债务被界定为法律上的共同债务。在此,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夫妻双方今天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丈夫第二天借款1000万元,如果妻子不能证明为丈夫单方债务,就应当对这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出台时,针对当时社会现象,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该法条的规定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众多的夫债妻还,妻债夫还的现象。
二、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大量不合理的夫妻债务分担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只有三条内容,但是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做出了严格的认定标准。
其中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文很简单,是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t的基本体现。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一方所负债务是为了维系家庭生活,那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家庭生活需要这个范围有多大,这要交给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是为了保护不知情的另外一方的权益,避免出现高额债务夫债妻还,妻债夫还的现象,法院原则上不支持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高额举债做生意,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这是一方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如果举证失败,那依然属于一方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新规定带来的变化及实践中的新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带来的最大变化在于,改变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举证证明分配原则,原规定要求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为个人债务,新规定要求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这也正好符合民诉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笔者认为,在新规定的执行中,仍会存在新的问题。比如: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标准;何谓家庭日常生活,不同经济层次的家庭、不同消费习惯的家庭,其日常生活需求必有不同,而且很可能存在巨大差别,所以实践中需要法官自由心证去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2、第二条规定的情况,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的债务很清晰,比如:借条写明:夫妻一方借款6000元,用于购买洗衣机,这显然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无需再行举证;但实践中,往往借条不够清晰,只写借款若干元,而未能写明用途,那么这时款项是否用于日常生活,由债权人举证还是夫妻举证?该规定并不清晰,必然会造成司法实践上的千差万别。
四、新规定下债权人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当下立法规定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些问题,改变了以往的举证规则,保护了不知情的夫妻一方的利益,也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同时也引导债权人要充分行使注意义务。
因此提醒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如想让夫妻二人共同偿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由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保存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夫妻二人认可。2、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务必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条上写明用于XX公司经营,而该公司的股东为此夫妻二人,这时,可以认定此时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条上仅写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未写明用于哪个公司的经营,而借款人又参与不同的公司经营,或其配偶不是公司股东,这时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刘敏在接受采访时也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司法实践中会遇到新的问题和新的难度,债权人为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需要从证据上更清晰的界定借款用途及债务性质,各方都需要尽快适应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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