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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市场结构视域下的 普惠金融发展文献综述

来源: 2018-11-15 17:16

  摘 要:作为普惠金融实践的主要参与者,一国(地区)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即银行业集中度下降,能够促进各类银行业机构的发展,使得私有部门可以以公平的价格获得可持续性的正规金融服务,进而促进一国(地区)普惠金融发展。银行业市场结构内不同类型银行业机构会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其必要的积极作用,而且通过不断地调整与优化,形成适合地区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特点的银行业市场结构,通过金融业务与模式创新、金融基础设施布局优化等途径促进普惠金融的可持续稳健发展。 
  关键词:银行业市场结构;普惠金融;银行业集中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07-0062-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8.07.009 
  普惠金融自2005年被提出就迅速引起了全球关注,成为近年来全球金融实践的重要内容。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普惠金融可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力求以公平的价格为社会经济体中的所有成员提供可获得性的正规金融服务,从而促进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福利的有效增进。银行业机构是践行普惠金融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在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体系中,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优化调整能够有效地推动一国(地区)普惠金融可持续稳健发展。 
  一、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基本内涵 
  Petersen和Rajah(1995;2010)通�^实证分析提出,垄断的银行业市场结构有助于银行进行信息甄别,进而帮助那些信息不透明但是盈利前景良好的企业获得融资。但是竞争性的银行业结构很难保证银行与信息不透明的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进而导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现更严重的信贷约束(Marquez,2002)。尽管如此,部分学者却认为,银行业市场竞争有助于提高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Beck等,2004;Carbo等,2009;彭欢和雷震,2010;周月书,2012)。此外,Berger等(2005)通过不同规模银行的比较分析,提出发展中小银行、改善银行业市场结构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 
  “小银行优势”则认为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更加倾向于中小企业贷款,原因在于大银行凭借信息处理优势在大中型贷款方面更具“比较优势”,而小银行凭借地域和本地经营优势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更具“比较优势”(Berger和Udell,1998)。此外,Berger和Black(2011)进一步提出大银行在交易型贷款技术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小银行在关系型贷款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由于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主要采用关系型贷款。 
  安世友(2015)提出结构本质上属于一种制度安排,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引导和相关影响因素调控的方式,寻求适合经济金融发展的最优银行业市场结构。赵金洁(2016)则进一步通过构建银行业市场结构演化的动因模型,提出政府在银行业市场结构调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且政府在不同的目标约束下,通过调整银行业市场开放程度、降低市场集中度、优化银行业产权结构、促进银行业有效竞争等政策与措施,不断优化银行业市场结构形态,以实现政府效用最大化。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业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增长(Bencivenga和Smith,1988;Boyd和Smith,1998;Beck和Levine,2002;Levine,2004)。那么,到底是垄断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还是竞争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部分学者支持垄断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对经济增长更为有利(Petersen和Rajan,1995;Emilia和Dell'Ariccia,2004);而部分学者则更倾向于竞争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Shaffer,1997;Claessens和Laeven,2004)。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不同规模的银行在银行体系中都具有相对重要性,因此应建立以银行规模结构为基础的“最优金融结构”,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形成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与四大国有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进而促进地区及一国经济增长(林毅夫和姜烨,2006)。林毅夫和孙希芳(2008)进一步采用1985―2002年的银行业样本数据,用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市场份额度量银行业市场结构,以1994年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政策因素作为工具变量,运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提高银行业市场竞争度,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二、普惠金融的主要综述 
  (一)普惠金融的基本内涵 
  联合国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会中提出“普惠金融”概念。Aus AID(Australian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于2008年发起成立了第一个旨在促进全球各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普惠金融联盟(Alliance of Financial Inclusion,AFI)。2012年,世界银行发布旨在为全球各国普惠金融发展提供战略性参考的《普惠金融战略参考框架》。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广泛应用和普遍实践,2016年G20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将数字普惠金融列为重要议题,并发布《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首次为全球各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引。十二年的全球普惠金融实践证明:普惠金融的本质就是构建为社会各阶层与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群体提供平等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焦瑾璞,2014)。周小川(2013)则进一步提出普惠金融应该实现四个目标,即金融服务的广泛性、金融服务的竞争性、金融机构的稳健性、金融业的可持续性。由此可以看出:普惠金融除了拓展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便利性之外,还应该采取一系列法治措施(通过立法、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优化法制环境,有效实现对金融业的治理与监管,进而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普惠金融体系包含金融法制建设内容 
  金融法制建设有助于构建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可提供服务的范围,影响金融服务成本,改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降低金融需求方壁垒等,进而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发展(A Hannig和S Jansen,2010;张芳和李龙,2012)。郑中华和特日文(2014)更是将金融法制建设看作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张平(2011)则进一步将普惠金融体系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客户层面强调使得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获得金融服务,包括被正规金融排除在外的群体;微观层面强调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直接向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中观层面强调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实现向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宏观层面则强调政府的角色与作用,主要包括明确政府政策导向、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分层次监管等。 
  (三)普惠金融强调各类金融权益的实现 
  刘姣华和李长健(2014)提出应该把居民金融发展权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作与实践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冯辉(2015)则认为普惠金融发展必须以维护企业公平融资权为基础,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以实现金融公平、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相互协调。此外,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普惠金融关系密切(张勇菊和李成友,2013;肖晶和粟勤,2014;窦鹏娟,2014;张娜,2016),应该从政府角度完善消费者保护政策法律;从金融行业角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与行业自律;从消费者角度加强金融教育,培养金融参与能力和素养,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金融消费者保护权利包括金融参与权、公平交易权和受教育权等内容。金融参与权是基础,包括开立账户权与获得贷款等;公平交易权是核心,即社会不同阶层(或群体)能够以公平的价格获得金融服务;受教育权是金融赋权的基本内容,也是金融参与权和公平交易权实现的保障(胡文涛,2015)。 
  (四)金融发展有助于促进经济包容性发展 
  JA Schumpeter(1911)首次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金融中介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便利,进而促进一国人均收入的提高与宏观经济的增长。此后,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便相继涌现(Mckinnon R I,1973;L Guiso等,2002)。金融发展水平由此也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资本积累以及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King, R.和R. Levine,1993)。因此,研究金融发展的决定与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多年理论与实证研究总结发现,相当部分�W者关注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法律制度、法治水平、政府行为等方面(I Love,2003;LLSV,1999;IK Khurana等,2006)。 
  三、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对普惠金融的影响存在差异 
  (一)大型商业银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大型商业银行一般资金雄厚、网络渠道发达且风险管理能力强,属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参与者。Nitin Kumar(201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大型商业银行对小微金融资金需求者的金融支持是影响印度普惠金融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并强调政府当局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大型商业银行为小微金融需求者提供普惠金融业务。李埃米(2016)采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商业银行2012―2014年相关数据,通过构建DEA优化模型实证分析大型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并与中小商业银行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大型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更具优势和发展空间。周孟亮和李明贤(2011)提出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大型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农户”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搭建三方合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普惠性信贷支持。 
  在发展中国家,邮政机构(包含邮储银行)作为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参与者,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可获得的普惠金融服务,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G. d` Alcantara和A. Gautier,2013)。J Anson等(2013)首先通过分析全球普惠金融性指数数据库中60个国家的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所有者信息,并对比传统商业银行个人账户所有者信息,发现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所有者更倾向于穷人、受教育程度低的人,以及非劳动力人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吕家进(2009)提出邮储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覆盖城乡的网络优势,规模庞大的资金优势以及百年邮政的品牌优势,以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孟娜娜和蔺鹏(2015)基于SWOT理论分析了邮政储蓄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并提出了以社区金融为依托,以小额贷款为重点,以移动金融为突破口创新邮储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思路,促进城乡地区普惠金融发展。 
  (二)中小金融机构兴起助推普惠金融发展 
  普惠金融体系需要各类不同层次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参与普惠金融的相对比较优势,通过优势互补以及协同发展积极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胡国晖和雷颖慧,2012;JE Stiglitz和A Weiss,1981)。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弥补大型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一系列小微信贷服务(AN Berger和GF Udell,1995)。林乐芬和吴敏(2013)采用2012年江苏省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的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不同性质商业银行的信贷技术存在异质性,且不同银行提供的信贷合约也具有异质性。商业银行的异质性与不同规模企业信息禀赋和融资需求的异质性相匹配,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擅长”于不同规模企业的信贷,为不同规模企业提供相应的普惠金融服务。   中小金融�C构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有“小规模优势”。“小规模优势”体现为由于地区性和社区性特点,使得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中小微企业的密切联系,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并以显著的低成本优势向其发放关系型贷款(AN Berger和GF Udell,2002;王晓雅,2003;彭建刚和王修华,2005)。此外,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独特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标准金融产品,发挥区域内品牌优势(Deyoung等,2004)。由此可以看出,中小金融机构有助于促进地区普惠金融发展。Duncan Fuller(1998)从金融地理学角度提出信贷联盟(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在缓解金融抑制、参与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备潜在优势,再加上监管立法、准入门槛和规模界定的相对完善使得信贷联盟在英国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马九杰和王国达(2012)运用2008年山西、甘肃、浙江等省份15个县的中小企业调查数据,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选择实证分析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优势条件,即其具有的“小银行优势”,并提出中小金融机构应突出发挥其结构简单、机制灵活、决策链条短、审批时间快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普惠金融服务。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深化普惠金融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极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问题,促进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深化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挥“小银行优势”,政府职能部门及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尤其是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以保证在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进而有效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使得其能够在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田杰等,2013)。梁静雅等(2012)通过调研分析2004年以来农村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增量改革发展及现状后提出,通过放宽社会资本准入限制,促进农村地区内生性金融发展、构建基于国家层面的农村金融改革协调机制,并下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权,缩短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监管链条等系列措施都有助于强化农村金融增量改革成果,促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张晓云等(2016)运用省际面板数据,构建了双固定效应计量模型,以2006年银监会制定的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作为外生政策变量,实证分析该变量冲击对于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影响。结论显示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可以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进而带来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度的增加。 
  四、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有助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依赖于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重构与优化,即应该鼓励小型与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完善大型金融机构与小型、新型金融机构的对接,开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银行、移动银行等业务(王修华等,2012)。 
  (一)拓展银行业服务客户的规模与类型 
  普惠金融的交易主体应该包含“金融排斥”的低收入者、小微企业、“三农”等群体及其金融需求。以小微企业为例,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各有优势,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产品整合、贷款技术等创新方式服务小微企业,而中小金融机构则可以凭借“软信息”优势发放关系型贷款服务小微企业(齐欣林,2016)。因此,降低银行业集中度,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合理的银行业市场竞争,通过构建多元化和竞争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进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王翔和钱力,2017)。 
  (二)推动社区银行模式的产生与发展 
  社区银行起源于美国,指的是在一定地域的社区范围内,自主设立、独立运营,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社区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零售性银行业务的中小银行模式(Peterson,M.和Raghuram,R,1994)。何德旭等(2011)认为交易型银行业务主导的金融机构体系导致“金融排斥”现象的长期普遍存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经验,通过发展以关系型银行业务为主导的社区银行,为社区居民、小微企业提供基于“软信息”的人格化金融服务。刘新华(2013)则提出作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村镇银行可以借鉴社区银行的发展经验,为农村地区提供可持续性的“三农”社区金融服务。 
  (三)推动以移动支付为典型的手机银行业务发展 
  手机银行就是利用智能手机实现了金融交易(M Klein和C Mayer,2011)。手机银行能够有效拓展金融服务人群,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覆盖面,并且能够有效克服空间限制,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成为典型的普惠金融业务,有助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王修华和郭美娟,2014;焦瑾璞,2014)。以手机银行的典型业务――移动支付为例,无论是银行主导式的,还是非银行主导式的移动支付,都为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促进了普惠金融发展,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也证明移动支付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典型的国家包括南非、肯尼亚、中国、印度等(何光辉和杨咸月,2011;黄萍和赵鹞,2013)。除了移动支付功能之外,手机银行还可以提供其他移动金融服务(BCG,2011;MB Gross等,2007)。农业银行产品创新规划项目组(2013)提出商业银行应该明确其在移动金融生态链中所发挥的作用,把握同第三方移动金融供应商之间的竞合关系,在促进不同行业之间融合的同时,不断拓展自身金融服务边界,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广泛、更普遍的普惠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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