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邦辖域范围内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经验及启示
一、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作用
金融机构作为商业贸易中确保双方既得利益的权威机构,在双边或者多边金融贸易行为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税制和贸易保护措施的不同,在商业贸易中各方所需要承担的税赋标准也不同,处于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商业行为的主导者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手段、渠道和方式试图减少税赋压力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雏形。
随着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不断融合性发展,以转移资金为目的的洗钱行为越来越带有隐蔽性,这样也就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打击洗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形成密切配合,高度配合反洗钱行为,不仅能够使得金融机构的“金融杠杆”作用发挥到最大化,而且还能够绕让区域性范围内的社会秩序、金融秩序以及政治秩序更为平稳有序。
二、英联邦辖域范围内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经验
由于英国是在全球范围内最早开展自由贸易的国家,在其殖民政策的影响下,其辖域范围内的金融环境一直处于相对开放的态势。然而在日趋严峻的恐怖主义思潮影响下,这种相对自有的金融环境给洗钱行为所形成的便利也一度成为恐怖主义资金的最大流动渠道,自美国911和伦敦桥金融袭击之后,英联邦辖域范围内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其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
主要需优化信息共享优势,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在整个洗钱过程中,资金的最终流向虽然看似比较繁杂,但是在抽丝剥茧之后是会存在一定共性的,那就是所有的资金最终走向都必须流向特定目标群体的特定户头,这样才能视为整个洗钱过程成功。在不同国籍的影响下,跨域提取客户资料来确认客户信息以及身份的方式看似并不可取,但是由于英联邦辖域范围内的民众其身份信息都能够汇总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平台中,因此借助互联网环境来实现信息共享以确认客户信息其实是比较方便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O)、英联邦秘书处等机构和离岸银行监管组织(OGBS)密切加强合作,除了先后于1896年通过《洗钱控制法》之外,还在1999年发布、2003年修订了《账户开立和客户身份识别指引》,正式�⒖突�身份信息的管理从单一的区域性环境向整个英联邦辖域范围内进行延伸,进而有效强调和明确了与财产相关的权利或财产所得者的情况,指明了其来源于犯罪所得或者参与犯罪的所得都被纳入到监督、管理乃至打击范围内。从而在根本上杜绝了不可控资金以及以违法犯罪为手段获取的资金“强行洗白”的可能性。
三、英联邦辖域范围内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经验的借鉴
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让我国的经济环境得打了飞速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经济犯罪行为中,与洗钱行为之前产生关联的越来越多。我国政府除了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之外,也着力加强了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一方面,全面加强客户个人信息的确认工作。央行除了全面加强与亚太反洗钱工作组(APG)的合作之外,对境内所有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都采取了实名制登记,这样就把客户与资金之间原本的静态链接升级为动态链接,一旦客户自有资金在监控范围内产生异动,反洗钱监管部门就会根据整个资金链的往来过程梳理出一个洗钱渠道,进而对其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
另一方面,全面加强反洗钱程序的完善。由于洗钱工作带有一定的隐蔽性,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异常活跃的当下社会环境中,反洗钱措施的完善,势必成为反洗钱工作有效得到落实的源动力,央行、外汇管理局和银监会等部门在全域范围内开展传统金融模式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反洗钱程序完善与制度优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法之徒借助全新的互联网环境进行洗钱。
洗钱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和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或许不能一蹴而就的显现出来,但是其恶劣程度往往会延续很久,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有的放矢的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同时,归纳和总结符合我国社会制度的反洗钱措施,切实保护民众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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