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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来源: 2018-11-20 12:53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共享”从一种发展理念,逐渐演变成为一种经济模式。以大数据为依托的共享经济模式,在不同的市场领域中得以良好的发展。最近几年,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发展,从滴滴快车、途家到非常火爆的摩拜单车、OFO等等,标志着共享经济模式正在全面发展,其新奇的用户体验、独特的交易方式对传统经济有着很大的影响与冲击。网络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基础,虽然能够为广大用户带来巨大的便利,同样也带了一定的社会问题。为了确保网络平台能够更加规范的运行,促进共享经济能够与社会各个领域产生良性互动,就必须尽快完善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从而提升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使其运作更加健康规范。本文从共享经济模式的概念与特点入手,对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健全共享经济模式的监管完善提出了建议,从而明确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络平台;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6-0124-02 
  一、 共享经济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马科斯・费尔逊与琼・斯潘思提出的。后来的学者根据这两位社会学家的著作《社区结构与协作消费:一种常规活动方式》当中对共享经济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共享经济的三种模式:第一,基于共享与租赁的相关产品服务;第二,基于二手专人的产品实现再流通;第三,基于技能与资产的合作生活方式。 
  对相关学者的研究进行整合,认为共享经济的概念指的是:主要以获得对应的报酬为目标,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经济模式。其本质就是将当前闲置的劳动力、闲散物品、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等进行整合;也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人们对社会资源的公平享有,并且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付出获得收益,从而获得对应的经济红利。目前,在国内共享经济主要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因此,催生了很多的网络平台。 
  (二)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特点 
  第一,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平台。共享经济与互联网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可以说共享经济就是互联网经济的一部分,依托于网络平台有效运行。因此,对于平台的运行机制与技术要求都比较独特。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让大众在使用权获取方面更加方便、快捷,且价格低廉,从而激发了广大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而要达到这些要求,对网络等等技术的要求比较高。对于用户来讲,越舒适、越便捷的软件程序才更能吸引他们,这样才能产生更好的黏性消费效益,让更多闲置的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进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理想状态。 
  第二,多次使用权的转移。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更加侧重于转移多次使用权。将网络购物与共享经济进行对比,广大学者认为在共享经济中,网络平台的重要性非常突出,网络购物往往是对商品的所有权进行交易,基本上都是一次性交易。而共享经济则出现“一物多易”的情形来对商品的使用权进行消费,多为短暂的。而这种多次转移使用权、短期租赁的方式有利于提升闲置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购买与生产。 
  第三,不同行业的共享经济模式不同。不同行业领域有着不同的特点,意味着共享经济模式也不相同。从国内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来看,一开始很多共享模式主要以个体为主,即分享身边多余的资源,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例如,途家网就是这种典型的模式,很多租户将自己的多余房屋、房间,甚至是一个客厅、厨房等等具有一定功能性的空间区域进行对外出租,而有需求的个体则可以灵活选取交易对象。这种模式有点类似于房东与租客的关系,又有点类似于寄宿家庭的感觉,让一些外出打工、旅行、出差的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有着与入住宾馆不同的体验。途家网还能够根据业主的需要提供对应的人性化服务,这种交易方式不仅节省了时间,还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工作,获得更多收益。 
  二、 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内外法律结构关系 
  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大致可以将整个运作系统划分为内部法律结构与外部法律结构。内部法律结构一般有三方主体,主要包括:共享网络平台、需求者以及闲置资源提供者。从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来看,将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机会之中的中介服务定位成为“居间服务”。从目前国内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服务合同来看,表面上虽然属于居间合同,但是放在特定的情形下则有一定的区别,例如:服务对象不特定、双方代理行为以及之后的责任具体分担等等,正是这些区别的存在,所以加剧了法律问题的产生。外部法律结构则指的是发生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并且与通常面对的对象产生相互主体的关系,包括同行传统竞争者、同行竞争者、地方监管部门以及一些自律性组织等等主体。以广大群众非常熟悉的共享单车为例,摩拜单车、悟空单车、小黄车OFO、小蓝单车等等,虽然他们的颜色不同,但是在整个市场中则属于同行竞争者。通过不断的资金投入,对服务进行改善,而且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自身的市场。从时代生存的法则、市场教育的法则来分析,通过这种竞争方式,能够达到优胜劣汰的目标,但也会因为雄厚的自办让很多小型企业逐渐消失。由此可见,倘若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很有可能引起共享经济模式的不良发展,甚至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巨大的冲突。 
  (二)安全保护问题 
  共享经济模式形成的基本条件是“人人参与”,意味着提供服务者与消费者有可能是同一个人的不同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样的网络平台上,参与的个体不是组织严密的公司或者协会,所以对其的监管非常重要。需求者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选择能够充分体现需求者自身对其的信赖。�拿穹ǖ某鲜敌庞迷�则来看,倘若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完善信赖保护机制,那么还需要国家立法者的重视与推动。另外,在具体消费的过程中,还会产生一些纠纷问题、侵权问题等等,那么关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比如,是否有对应的法律依据,规定网络平台应该承担或者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等等,目前来讲这些行业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何况很多新兴行业还存在法律缺失的问题;又例如,如何保护服务双方的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共享网络平台又应该如何实现自我保护,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才能明确其法律地位。   (三)垄断问题 
  资本主义市场竞争一旦达到某个阶段时往往就会出现行业垄断的问题。共享经济属于新兴行业,同样也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现象。从实际情况来看,市面上很多规模较大的事业集团又或者拥有巨大的资本互联网电子商务公司,目前都有涉足共享�济网络平台与产品的开发。因此,一方面需要鼓励这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发挥引领市场的作用,而另外一方面,倘若不通过权力进行管制,则很有可能破坏市场秩序,出现垄断问题。 
  (四)社会安全与国家安全 
  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与完善,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共享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广泛应用,很多个人信息都可以被收集、获取、整理,甚至通过全面的分析,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一个人的习惯。倘若大多数人处于这种信息暴露的状态之中,那么所引出的国家安全、社会安全问题就必须得到重视。 
  三、 关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监管完善建议 
  (一)法律与政府要做到双管齐下 
  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应该顺从其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商法宗旨、市场应有能力来实现机制,从而确定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因此,要全面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且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做出对应的调整:首先,有关规制的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外国学者的研究,确定有这4种:不作为、制定法规、谈判以及诉讼。针对不作为、制定法规以及谈判来讲,不仅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选择,还要细化到不同阶段与不同的具体事件。而诉讼作为最后的控制手段、制裁手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二)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与性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共享网络平台并不是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实际的责任更多,因此,不能仅以使用普通网络提供者的义务范围来进行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共享网络平台与“盈利性准公共服务平台”的性质相似,而对于需求提供者和共享平台的法律关系,在挂靠关系、相互独立以及劳动合同等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要从行业规制入手。以网约车平台为例,网约车平台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关系到网约车是否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倘若不规范必然会造成网约车市场发展的混乱,而且乘客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影响到网约车健康发展。从管理者的角度来分析,必须要准确认定网约车服务平台的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在注册环节进行全面规范,这样能够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力度;从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对于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责任事故、服务质量等等问题,网络平台要主动积极履行运输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的以为,尤其是在服务出现异常是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及时更新 
  网络虽然无界,但是生活有界。共享经济以网络为载体,能够跨越地域、跨越时间等等障碍提供服务。但是涉及到文化方面,还需要加强对审查的重视。不仅要根据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实施审查,同时还需要加快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消费者保护规定,由专门的机关进行审查,例如,对注册登记进行审查等等,只有在保障各方面安全的基础之上,共享网络平台才能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是当今时代发展的主要领域,通过对共享经济模式概念与特征的把握,还需要注意共享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必须重视的法律问题,从而完善对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监管,从而提升共享经济网络平台的地位,也只有认定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才能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共享经济模式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程璐.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评《网络银行法律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8(3):2. 
  [2]王涛.共享经济下的法律良性规制[J].普洱学院学报,2018(1):37-38. 
  [3]江艳秋.浅析共享经济[J].中国集体经济,2018(2):13-14. 
  [4]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31(5):4-15. 
  作者简介: 
  姚舜,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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