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企业膨胀对公共治理的挑战与协调整合
【摘要】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也为公共治理提供了不同以往的企业主体,“庞大”的跨区域互联网企业在公共资源方面拥有超能力,甚至影响了本应由政府来掌握的公权力的实施,公共治理实施留下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互联网企业的合并膨胀趋势出发,探索互联网企业膨胀对公共治理提出的挑战。提出明确政府在治理中的职责问题,并认为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在公共治理领域合作用避免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 企业膨胀 公共治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提出并推动了与政府行政管理以及带有官僚行政色彩的公共管理不同的公共治理管理范式。运用公民社会与善治等理论,从国家与社会多元治理的角度来探讨公共管理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协作问题。在这一理论视域下,各级政府、私人组织、NGO、社团、企业都被纳入到公共治理的主体范畴,倡导构建政府的主导下的公共组织、私人组织、个人与社会共同参与形成的网络治理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也为公共治理提供了不同以往的企业主体,“庞大”的跨区域互联网企业在公共资源方面拥有超能力,甚至影响了本应由政府来掌握的公权力的实施,公共治理实施留下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零和博弈问题逐渐显露的背景下,研究公共治理模式的实施,对推动公共治理理论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较大的意义。
一、共享经济等互联网经济膨胀对公共治理提出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互联网企业的膨胀化趋势。由于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企业可见的边际效益控制的传统企业的发展规模,互联网企业并没有表现出边际曲线的变化趋势,互联网行业频繁出现大规模的并购,如滴滴与快的、58同城与赶集、美团与大众点评、携程与去哪儿、猫眼与微影时代、饿了么与百度外卖等知名互联网企业先后实现合并。这些并购催生出了体量巨大的行业龙头企业,不仅出现了市场性垄断,也控制了大量公共生活的资源,产生众多设计国计民生问题的超级平台。如美国亚马逊控制了电商35%以上比例、80%以上的社交在facebook上完成,滴滴、快的合并占据90%的市场,电子支付、娱乐、交通出行、购物都通过没有政府授权、自然而然的形成垄断互联网公司。今天的互联网公司拥有的活跃用户所产生的动员能力甚至是一个国家、政府都无法具有的。这完全不同于前互联网时代传统的政府授权下的公共治理模式,网络平台提供社会基础设施是自然形成无政府授权,这种模式给今天的政府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政府公共资源被弱化,政府公共服务还需要求助互联网企业。
(一)治理失灵挑战
互联网企业是依托internet、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强大的,这类企业关注宏观管理,天生就注重数据库的建设,大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因此掌握了大量的数据。互联网企业不仅能有效的搜集、整理这些大数据,同时更能发现其中的投资风口,加以管理利用。如近几年来兴起的云计算、区块连技术就是建立在大数据运用基础上的新技术革命。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大数据涉及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阿里巴巴集团在公众消费购物方面提供的超级平台,滴滴在公众出行方面的影响,腾讯在公众交友和社交方面的影响,58同城提供的中介平台,作用也不容小觑。甚至是政府也不得不依赖这些大数据做出决策,求助与互联网企业。因此互联网企业与政府在合作的同时也伴随者嵌入公共管理链条的深化。成熟的市场经济、完善的多元主体是社会适应公共治理的前提条件。成熟的市场经济完善的多元主体要求公共治理主体的均衡性,而互联网企业的这种膨胀确是不均衡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常被中国公众吐槽悦管控房价越高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在这种政治生态背景下,一些应该由政府负责的、宏观调控方面政府不能完全掌控,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模式中如何平衡治理性和灵活性将会是一种挑战。
(二)责任挑战
政商关系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之间的私人关系。在公共治理关系中就意味着政商双方在互联网公共空间里能够很好地合作,同时这种合作是可监督、可公开的,而不是私下的、隐秘的交往关系。当前互联网企业在各自领域的强大影响力应该引起重视。政府和互联网企业需界定好各自的职责,展开在此基础上的合作。如何避免互联网数据对政治的干预、保护隐私和避免信息歧视、保证信息数据开放,在复杂的网络组织背景下,这个问题更具挑战性。
二、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明确政府在“互�网+”时代背景下公共治理的主导职责。
不同于原始秩序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一体化,在扩展的社会秩序中,伴随着扩展的政治秩序和理性的官僚秩序的形成,政治、经济秩序应该是分离的。政府和企业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各司其职,他们的关系应该是基于各自领域分工的基础上的,即使治理领域的合作也应是基于各自擅长领域的扩展合作。公民社会中的社会治理中,政府应该承担公共管理的领导者的职责而非追随者。倡导重建政府主导下的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明确职责是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为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职责上政府都应成为公共治理的主导者,多元中心治理模式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目前互联网企业所拥有的流量、资本、以及在大数据、云计算方面建立起来的先天优势应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们共享。因此另一方面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明确政府与企业组织职责,形成“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合作原则,是建立深入合作机制的必要前提。
三、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在公共治理领域的合作原则
在社会治理领域,政府与互联网企业拥有广泛的合作空间和合作前景。多元治理背景下,我国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之无愧代表,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而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经济等多业态下催生了庞大的企业体量,在数据、资金、流量、平台以及所处业态领域的公民动员能力都可以作为公共治理的有效途径,因此呼吁政府和互联网企业进行多维互动,实现多领域和合作。在合作中应遵循的一些原则有: (一)避免出现“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是1968年,英国学者哈丁(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提出来的。是指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而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枯竭。在多元帮扶制度下,公共帮扶资源也极易成为“无主”之地,成为各方组织利益争夺的高地,因此需要科学划分帮扶资源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合作的边界。关键问题还是确定哪些领域是可以社会化的,哪些是不能市场化的。有些公共资源、数据需要国家管控的,各级政府需承担相应职责。可以社会化,也应切实做好管控的工作。
(二)避免出现“寻租”
扩展的社会秩序中,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在公共治理领域的合作还要注意政府官员与企业家的“寻租问题”。不断膨胀的互联网企业为公众提供平台的同时,也掌握了大量的公共资源。避免互联网数据对政治的干预、保护隐私和避免信息歧视、保证信息数据开放等互联网治理方面是值得思考的,同时基于互联网数据的共享合作方面带来的政府官员与企业家的关系问题也需加强监督。改革开放的过程,是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大有作为的时代,也是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很容易锒铛入狱的时代。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探索的过程,这个过程给了企业家和政府官员较大的活动空间。公共治理环境的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私下运作是非透明和缺乏有效监督的,互联网时代虽然会更加透明化,公众监督会加强但任然要防范政治官员与这些掌握较大的公共资源的企业家的非正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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