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会计监督工作效率方法探讨
【摘要】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能,有效的会计监督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强化会计监督行为,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实现会计监督工作的全覆盖,对提升会计工作层次,促进会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操作中,会计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着会计工作高效开展。
【关键词】会计监督 探讨
一、目前人民银行会计监督工作现状
人民银行会计监督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分为国家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国家监督
人民银行会计监督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人民银行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部门(监察办事处)的监督。财政部门对人民银行会计遵守法律情况予以监督。
2.审计机关的监督。国家审计部门对人民银行的会计行为负有审计的责任。
3.地方纪律监察部门。近年来随着“八项规定”等一批新规的实施,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银行的监督不断加强,人民银行会计工作逐渐开始接受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会计内部监督
人民银行会计内部监督是为保护其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方法和措施。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对象是各项会计业务。
人民银行内部监督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对会计行为的合法性负有执法监察的职责;
2.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行为。人民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会计工作合规性负有审计监督的职责;
3.会计财务部门的检查。会计财务部门作为人民银行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行的会计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4.事后监督部门(岗位)的业务监督。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国库核算等专业都设置事后监督岗位,对会计核算行为实施监督。
有效的内部监督能达到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对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有促进作用。
(三)社会监督
人民银行会计的社会监督指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依法对人民银行资金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证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证性。将社会公众的力量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相结合,形成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社会监督对人民银行会计监督体系完整性是非常必要的和不可缺少的。
二、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但目前,财政部门对人民银行的会计监督侧重于预算管理方面,对于人民银行内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的监督不全面,影响人民会计工作监督的全面性。
(二)内部监督
目前,人民银行已基本建立了以纪检监察为准绳,以内部审计为依托,以各会计业务专业监督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体系,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会计监督缺乏前瞻性。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等内部监督均属于事后监督行为,就目前各内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看,会计内部监督在人民银行��计监督体系还未形成科学、规范的会计预警机制,对各种会计行为进行事前预警,也没有有效的事中监督方法对会计行为进行跟踪监测,这种相对滞后的会计监督行为不利于会计风险的有效防范,很难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二是会计监督技术、方法、手段未实现科学化。目前,人民银行内部监督多采取传统的技术和方法,采用将会计业务重复操作的办法进行事后监督;采用手工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会计监督方法。随着会计业务的迅速发展,传统的会计监督方法已不适应新时代对会计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不同程度存在效率低、人力成本大的弊端,制约着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是未实现会计监督资源的共享。目前,人民银行内部会计监督中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内审部门的专项审计以及会计财务部门的大会计监督以及各专业事后监督都相对比较完善和成熟,但存在各会计监督主体自成体系的现象,同一会计事项多次被各不同监督主体监督,没有做到会计信息资源和会计监督结果共享,不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是会计监督未能发挥联动效力。目前,人民银行的国家监督与内部监督、内部各监督主体的监督、会计、国库各业务专业的监督、以及财权与事权监督,存在相分离的现象,各会计专业会计监督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会计监督的渗透性差,影响会计监督层次性。
(三)社会监督
人民银行会计的社会监督还在初步尝试阶段,真正的对会计事项、会计信息以及会计财务报告的社会监督还未开展,会计社会监督还在起步阶段。
三、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增强国家监督意识
人民银行应借国家监督的契机,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及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会计监督,主动向监督机关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就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主动与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沟通协调,就对法规及政策的理解达成共识,提高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增强会计国家监督的效力。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人民银行内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增强会计监督工作的预警机制。随着人民银行会计业务的迅速发展以及会计风险防范的客观要求,会计监督必然实现程序上的先行和时间上和前移,各会计业务岗位的事后监督前移为会计事项前期预警,建立健全会计监督预警机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能动作用,实现会计监督前瞻性,对于防范会计风险,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二是会计监督方法更新与应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会计信息化在人民银行会计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人民银行的会计监督工作应逐步应用大数据(bigdata)、云计算、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等新技术与新方法,实现新时代对会计监督工作的高标准要求,提高会计监督效率,实现会计监督的现代化,提高会计监督时效性。
三是建立会计信息共享中心。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共享已成必然,会计监督信息中心建立,应包括会计财务部门对会计法规政策的解释、对会计工作转型的要求、对会计改革的新动向等信息;国库部门财政政策的解读、税务新政的实施等信息以及人民银行内部纪检监察信息、内部审计信息规范、会计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功能、会计国库等各专业业务事后监督等信息的资源共享,形成会计监督信息的共享机制,促进会计监督的体系的形成。
四是充分发挥会计监督工作联动效益。人民银行会计监督应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联动作用,应做到以下几个结合:将国家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将传统监督方法与新兴的监督手段相结合;将会计监督的事前预警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将对财务资金的监督与对财产的监督相结合;将财权的监督与对事权的监督相结合;将对责任会计的监督与绩效评价的监督相结合,将会计业务的监督与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相结合,使会计监督贯穿会计业务的全过程,实现会计监督的全覆盖,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联动效益,实现会计监督的效益最大化。
(三)逐步尝试社会监督
会计事务所是自主管理,依法经营独立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受权力干扰,对会计事项作出的评价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对受托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因此,人民银行应多尝试在项目资金的使用、会计报告等多项会计事务经会计事务所出具鉴定报告,主动接受社会中介的监督,增强会计报告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赵保卿.会计监督实务.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12).
[2]刘莉萍.浅议企业会计监督职能的加强.现代商业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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