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巨灾保险的发展
相对于普通保险,巨灾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往往大很多,这对政府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承保的意愿性不强及承保能力不足等情况。虽然美国政府在财政上大力支持巨灾保险制度,当出现严重赤字时依然可以通过政府信用进行融资来维持巨灾保险运营的持续性,但为了应对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仍需要探索如何借助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巨灾风险分散出去。于是在1992年巨灾期权首次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发行。随后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保险衍生品陆续推出,这标志着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分散机制在形成。通过将巨灾保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使得巨灾风险可转化为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多渠道筹措保险资本从而应对巨灾保险生效时资金紧缺的困境。 地震保险
发展历程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地区,当地政府为缓解地震灾害后巨大的财政压力,于1985年出台的法律中规定在加州承保房主保险的保险公司须提供地震保险。随后在1989年发生Loma Pricy地震和1994年发生的里氏6.7级的Northridge地震, 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和保险赔偿。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限制地震保险的承保量,纷纷减少和终止出售当地的房主保险保单,或者提高地震保险的免赔额度。为此,加州政府1996年出台了加州地震保险法并成立了加州地震局(CEA),为当地民众的财产提供价格适中的地震保险“小保单”,作为基本的地震灾害保险保障。该保单并非对实际财产损失进行承保,保险标的主要是保单持有人的住宅、公寓,而把一些像院落、游泳池、独立车库等非生活必须品除外。投保人可通过CEA授权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地震保险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按照CEA的相关政策进行运营。
运营模式
CEA属地方性保险,是一个地方政府管理特许经营、私人募集的公司化私营基金组织,而并非政府组织部门。CEA是目前全世界规模最大的地震风险承保体。组织机构分为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公务职员3部分。设立之初共有12家保险公司参与加州地震保险业务,需要提供10亿美元的事业基金,后续不断有新的保险公司加入。如一次需支出的保险金额过大,保险公司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CEA提供的地震保险项目占加州该领域业务的主要部分,其相关地震保险标准也作为了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在推出地震保险商品时参考的对象。针对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CEA提供的保险赔偿金来源于其资本金、保费收入、参与保险公司的征收(当地震保险基金总额不足3.5亿美元时,或无法支付所需赔偿款项时)、公债、再保险等。政府没有对CEA给予直接的资金支持,而是提供了免税政策以及税前提取地震损失的准备金。此外,CEA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来发行公债,政府不得加以约束或改变其支付承诺或侵犯公债持有人权利或其应得补偿。
CEA提供的地震保险分为对业主、房屋租赁人、制造房屋或者是有移动房屋的业主,其中保单主要产品是针对于业主的。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因地震或地震引发的火灾等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房屋及其内部的财产损失。地震保险所保障的项目包括最低保障和可选保障,最低保障即住宅及住宅因灾害破坏无法居住期间的业主生活费用;可选保障则是住宅因结构性损坏所产生的拆除费用、评估震后房屋是否适合居住的评估费、申请重建许可的费用等。相应的保险赔偿费用分为:建筑物的修复和重建费用、额外居住补助费用与紧急修复费用。
在地震风险的分散机制方面,CEA根据地震造成的不同规模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的责任风险分担。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10亿美元。当赔偿金额介于10 亿至40亿美元之间时,CEA首先使用基金的经营盈余进行支付, 盈余不足�r则向保险公司进行最多为30亿的摊派。赔偿金额为40 亿至60亿美元时,再保险公司需承担20亿美元。达到70亿或85亿美元的赔偿金额时CEA可向资本市场发行分别为10亿或15美元额度的政府公债来补偿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累积赔偿金额达到85 亿美元或以上部分,CEA则再次向商业保险公司摊派最高20亿美元的资金。
优势借鉴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及运作的基础上具有政策导向的鲜明特征,有助于加速地震保险的普及和持续发展。CEA的成立及运营以来,使地震保险投保率从1985年的10%增长至34%。除了参与CEA计划的商业保险公司之外,也有其他普通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从而降低了政府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行政干涉,充分发挥了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各机构会更加着重地设计经营费用优化及市场接纳程度高的地震保险产品。
此外,通过分层次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可以更有效的对地震灾后不同程度的保险赔付总量及保险人的利益提供保障。风险分担机制中包括了常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以及各种地震保险金融衍生产品,如地震保险期货期权、巨灾保险债券等的风险转移手段。对于保险行业、债券行业及再保险行业的充分利用也使得地震保险基金获得最大程度的保值和增值,具有较为成功的巨灾保险经验。 农业巨灾保险
发展历程
美国农业在1933年、1994年遭受特大旱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致使大量农户破产。1938年政府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农业部下属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 专门负责管理和运营,但该保险为仅对小麦这一种农作物的综合险。由于当时美国农业保险属于发展初期,缺乏管理经验且保险费率不合理,导致连续五年赔款都超过保费收入且民众参与程度不高。1944年,国会通过了修订的《农业调整法》,将保险标的扩大到亚麻并且次年又开办了玉米保险和烟叶保险。接下来的几十年中美国政府多次修订农业保险法案,1980年的修订案中明确指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为农作物保险。该法规定投保农作物保险的农户可另外购买火灾和冰雹保险,但农作物保险的保额保费要相应减少。随后的十年中农作物保险得到了全面的推广, 加入的州由39个增加到50个,承保的农作物种类从30种扩充至51 种,农户投保率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然而,遭受灾害袭击时除了农业保险的赔付外,农户还可以通过参加政府“巨大灾害救助计划”获得赔偿。由于该计划是政府出资为主,所以导致很多农户另外不再选择投保农业保险。这所引发的结果是1990年农作物补偿的总金额中灾害救助计划、农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42.9%和19.4%,其余则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赔付。 为了完善农业保险体系,1994年美国国会出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取消了巨大灾害救助计划,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CAT)。该制度推出了低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并将福利性农业计划,包括了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结合起来强制推行,只有参加了CAT 才可以加入享受。同时还对不可保农作物,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CAT的建立和运营,使农作物保险的投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率从前一年的38%快速提高到创纪录的85%。随后,在1996年修正的《农场法》中取消了CAT与一些福利计划的挂钩, 这使得农业保险的参保率也略有下降,直到1999年底参保率才回升到75%。为了调动农户参与保险的意愿性,2000年出台的《农业风险保障法》中较大幅度提高了农作物保费的补贴比例。这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作用,从而可以更好地应对巨灾所带来的农业领域经济损失。
运营模式
FCIC是美国农业巨灾保险的主要经营和管理者,负责监督、稽核及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此外,FCIC还负责商业基金、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的管理运营,三中基金分别用以应对农业领域的小型、中型及巨大灾害灾后赔偿。《农作物保险法》出台后,商业保险公司可作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赚取佣金且不承担风险责任;也可申请参与FCIC的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获得管理费和补贴,但需承担风险损失。此后FCIC逐步缩减自身业务,到2001年基本已不做直接业务。自此基本形成了由政府宏观管理、商业公司经营、民间积极参与的农业巨灾保险运营体系。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面采用了再保险的方式,再保险率约为20%。此外,商业保险公司也通过融资手段向全球范围内的再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转移。与此同时,还利用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手段为保险产品增添了风险投资及资金融通的渠道。具体包括了巨灾债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巨灾股票等农业巨灾风险衍生产品。
优势借鉴
美国农业巨灾保险发展初期在市场上尚且属于空白阶段,不具备广泛的市场需求和供给。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刺激了保险的需求和供给,通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了农业巨灾保险发展。待市场的运转机制逐渐形成后政府随之退出直接业务市场,而倾向于注重宏观管理,具有借鉴意义。另一个突出优势则是将保险同金融市场有效结合,合理地利用再保险机制,及以保险基金、债券、期权、巨灾保险指数为基础的证券化手段进行了农业巨灾风险的转移和分散。此外美国农业具有劳动生产率高、机械化程度和现代化程度高等优点,农业巨灾保险对于农业领域的持续发展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新兴科学技术手段也被积极地�用到风险管理中,如基于卫星遥感技术制定了相关标准体系用于设计新的保险产品,如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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