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颠覆性创新规制研究
摘要:颠覆性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问题,文章在对颠覆性创新的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分析规制颠覆性创新的必要性以及规制者面临的挑战,借鉴国外规制颠覆性创新的经验教训,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颠覆性创新;新兴产业;规制
随着颠覆性创新不断增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中国作为具有后发优势的国家,在新时代可以推动发展颠覆性创新以实现跨越式发展,但是新经济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也不容忽视。颠覆性创新可能会加剧经济发展失衡,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并带来其他新的社会问题。例如,近几年,大数据、转基因、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对全球的产业竞争带来了颠覆性的变化,但也对伦理、法律、规制带来巨大挑战。不应对这些挑战,除了会扼杀新产业和新模式外,也会导致难以想象的社会风险。对此,我国必须加强研究,未雨绸缪。
一、 什么是颠覆性创新
自2014年国务院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以来,创新成为中国当下最流行的词汇。而“颠覆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一词也被用作创新的代名词遭到爆炒。一些颠覆性创新的产生、应用及产业化,的确不但大大改变了产业格局,还使一些产业被彻底颠覆。例如,卡片式数码相机行业被拍照功能越来越强大的智能手机所颠覆,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使得传统的商超举步维艰。为什么这些成熟企业和行业遭到颠覆?颠覆性创新的影响力如此之大,以至于中国“政产学研资介用”各界谈创新必谈“颠覆性”,创业者做了一点点较国内业界不同的事情,往往就自诩做出了颠覆性创新,大大小小的创业者总喜欢把“颠覆性”挂在嘴边,不过很多人并未真正理解这个词的内涵。
颠覆性创新最早由创新咨询公司Innosight的创始人、哈佛商学院教授克里斯坦森在1997年出版的《创新者的窘境:当新技术导致大企业失败》中提出。克里斯坦森通过对硬盘行业的调查发现,那些注重满足远离主流市场的客户或新兴市场的需求的新兴小企业却能打败在位的顶级大企业,从而获得成功。既有的创新理论都无法解释在位的大企业创新时面临的这一窘境,这使得克里斯坦森深思既有的创新理论,并将创新分为延续性创新(Sustaining Innovation)和颠覆性创新,开创了颠覆性创新理论,以弥补之前的创新理论不能解释颠覆性现象的不足,从新的角度解释创新。
现有研究主要从两个维度对颠覆性创新进行分类。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新技术对主流市场的颠覆方式,将颠覆性创新分为低端市场颠覆性创新和新市场颠覆性创新。克里斯坦森和雷纳在2003年出版的《创新者的解答》中提出,企业实施创新可以有三种策略:一是为能够带来高边际利润的消费者提供相对于现存产品来说新的改进产品;二是为那些处于低端市场又不得不为其不需要的技术性能买单的消费者提供现有产品的低廉的替代品;三是开发新的市场,寻找并不在当前市场消费的“非消费者”,并为其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一种策略即延续性创新策略,第二种即低端市场颠覆性创新策略,第三种即新市场颠覆性创新策略。另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新产品的提供方式进行分类,包括颠覆性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颠覆性技术创新是基于颠覆性技术的创新。例如,对于传统的服务器市场、数据中心市场来说,云计算技术就是一种颠覆性技术创新。同样,对PC互联网巨头来说,移动互联网技术也是一种颠覆性技术创新。而颠覆性商业模式创新则是指新进入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变革颠覆在位的领先企业。相对于传统实体商店的销售模式来说,网络购物模式是一种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创新。例如,淘宝网和亚马逊的独到之处是比实体店购物更简单、更便宜、更便捷的消费体验。但应注意到,细究起来,许多颠覆性创新实际上是颠覆性技术和商业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克里斯坦森的创立的“颠覆性创新理论”运用基于环境(Circumstance-based) 和基于成本约束(Cost-based) 的分析方法,通过大量案例从而从根本上阐释了在动态创新过程中新进企业逐步实现部分替代甚至完全替代在位企业的原因,由此引起理论界的轰动,颠覆性创新也随之成为国内外创新研究热点。在中国政府大力推动创业创新的形势下,虽然基于颠覆性创新的产品最初性能比不上主流市场产品,但颠覆性创新另辟蹊径满足部分用户的偏好,并且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研发成本及产品价格具有优势,能够较快地收获细分市场份额并取得收益,寻求颠覆性创新使众多企业的决策层视为最佳选择。
二、 为什么要规制颠覆性创新
颠覆性创新固然能够推动产业变革、经济转型,但也可能伴随着经济发展失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负面问题,并对伦理、公共安全等带来巨大挑战,这就需要在发展新产业和新模式的过程中对其加以适当规制,以规制促进其有序发展。关于现代意义的规制,不同学科和不同经济学家对之有不同解释,美国著名规制经济学家、西北大学教授丹尼尔・史普博认为,从�制本身来看,规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制或特殊行为,而从规制过程来看,规制是由被规制市场中的消费者和企业、消费者偏好和企业技术、可利用战略以及规则组合来界定的一种博弈。我们从国内外规制实践中可以看到这一定义的普适性,规制实质上是消费者、企业和规制机构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
从规制必要性或规制内容看,一般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包括对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其中电力、自来水和天然气的供应业以及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自然垄断产业是实施规制最久的领域,而经济垄断虽然是自由竞争导致的,但反过来又破坏了自由竞争,两种垄断均会使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数量偏离市场均衡,损害公共利益,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第二类是对外部性行为的规制。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大类。其中,对于负外部性行为的规制主要是指对污染环境行为和滥用公共资源行为,需要采用污染税、资源税等手段,将整个社会为被规制者承担的成本转化为其私人成本。对于正外部性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针对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例如对与基础教育、基础研究、产业性技术创新等进行补贴激励或直接向社会提供。但规制颠覆性创新的原因更加复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新技术的特点是不充分信息,会导致安全、人身伤害等问题。即内部性问题,由于市场中的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消费者对于产品及服务质量方面的信息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可能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另一方面可能在消费儿童玩具、食品或医疗服务时,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此外,不仅是消费者,规制者甚至生产者本身对产品也很难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例如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问题。
二是一些颠覆性创新会带来巨大的超额利润,会导致原有产业的激烈震荡,引发经济不公平、社会动荡。例如优步、滴滴等网约车对现有出租车行业的巨大冲击。2014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掀起补贴大战,2015年宣布两家合并以后又与优步展开补贴大战,到2016年8月,滴滴又收购优步中国。通过补贴大战,滴滴、快的和Uber等三家主要网约车企业迅速扩大了市场份额,挤垮了许多打车软件,最终形成滴滴一家独大的局面,同时也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巨大冲击。基于网络技术的网约车能够对消费者的用车要求作出快速准确反应,从而在市�龇荻钫�夺中有着天然优势,同时,由于在新政实施前,网约车并非营运车辆,在税收、保险等方面运营成本较低,与传统出租车相比更是具有显著优势。网约车对传统出租车的巨大冲击不仅在我国,也在其他国家引发了巨大争议。巴黎、柏林、马德里等一些大城市都曾发生多起游行示威行动,以抗议网约车引发的行业震荡。各个国家和城市也都面临着相似的监管困局,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手段,一些城市还出现了规制政策的反复。
三是颠覆性创新往往会引发文化、社会伦理和认知等层面的巨大争议。例如大数据带来的隐私问题。当前,各式各样的网站、移动客户端及网络自媒体为收集数据提供了便捷,然而这些数据均囊括了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如社交联系、消费习惯、家庭住址、子女教育、健康状况等等,而且,即使在数据交易与应用前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但从技术角度看,看似不泄密的数据都可以通过信息挖掘转化为能够辨识的个人隐私信息。再者,经过处理加工后的数据所有权属于加工者还是原始所有者?所谓的大数据精准营销通常未经用户许可,这种营销行为是否合法?此类数据的泄露不仅会使个人陷于易受电话购物侵扰甚至被诈骗的境地,而且即使是针对正常交易后的数据进行直接分析与应用,也容易导致社会歧视问题。前述一系列的争议导致当前大量数据处于闲置状态,已成为大数据行业的发展瓶颈,亟需加以适当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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