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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来源: 2019-01-10 18:54

  【摘 要】2009年发生的“周某盗窃网络游戏金币案”曾引起学术界的热烈讨论,也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带入了人们的视野。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财产概念也有了新的理解和内涵,而不仅仅限于线下的实物资产或者实际货币。随之而来的,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定性及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论文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详细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基础、立法必要性及相关要素等,希望能为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带来些许帮助。 
  【Abstract】 In 2009, "Zhou's theft of online games gold coin" has aroused heated discussions in academia circle, which has also brought the related problems about the online virtual assets into people's vis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property also has a new understanding and connotation, which is no longer limited to offline physical assets or real money. The following issues are related to the nature and handling of online virtual property in law and other related legal issues. The paper will discuss the related issues of the legislation of inheritance of online virtual property, and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basis, legislative necessity and relevant elements of the inheritance of online virtual property. Hoping to provide some help for the discussion of this issue in academic circle. 
  【�P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 
  【Keywords】 online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9-0106-02 
  1 引言 
  自2009年3月始至8月,周某通过购买木马程序,窃取、修改他人游戏账号和密码,将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网络游戏金币转移并销售,其从中牟利约25000余元。当时,二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一审认定周某盗窃罪定性不准。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定,周某行为构成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定性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是否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2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基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数据表明,截至2016年8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7.1亿,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生事物开始慢慢地进入人们的视野。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营运商提供的数字化平台,通过付出金钱、时间、精力等代价获得的一种虚拟财产[1]。根据2017年3月15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4条,网络虚拟财产以物权属性得以立法肯定。而其虽以虚拟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却凝聚了人们的劳动价值,并在具体生活中已经存在将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即现如今已经有很多用户通过售卖等形式将虚拟财产换取现实货币,甚至有些人将售卖游戏道具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由此可见,用户已经可以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不仅具有使用价值,更具有了交换价值,可见其已经具备了现实意义的财产属性[2]。 
  3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必要性 
  作为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和应用必然越来越复杂,其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也必然会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随之便也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的分配与继承问题。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指的是财产继承,即继承的客体属于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其经济属性已经可以决定其具有可继承性,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和现实生活对继承的利益需求,也都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必要性[3]。 
  现如今,多个国家已经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了相应的立法规定。德国与韩国都将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放在同等位置,并且在德国,网络用户死后按照一般继承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在确认其金钱价值后,在网络用户死后10年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的继承权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英国,公民普遍认为虚拟财产的存在是具有十分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他们对网络虚拟财产十分重视,通常会选择通过书写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虚拟财产分配给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美国俄克拉荷马州还颁布了通过遗嘱方式执行虚拟财产继承的事项,充分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和分配的合法性[4]。 
  4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要素分析 
  近年来,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是频频发生,如2011年发生的王女士向腾讯公司要求继承已故丈夫的QQ号案件,2012年发生的浙江24岁淘宝女店主过劳猝死后其家属向淘宝要求继承两皇冠的淘宝店铺案件。虚拟财产的继承如今得到越来越多民众的关注,而我国立法对这一部分却仍处于空白状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我认为应该从继承的主体、客体和程序三个方面考虑。   4.1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主体。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除传统意义上的继承人之外,还加入了网络运营商这一特殊主体,但其并不是顺位继承人,而只是起到对网络虚拟财产做最后处理的作用。在现实的继承中,网络虚拟财产可由顺位继承人共享,若顺位继承人对虚拟财产的分配产生分歧,也可将有分歧部分通过交换而使其变成现实的货币从而更方便分配[5]。对于无人继承的部分,网络运营商便可在保护被继承人个人资料及隐私的情况下,将其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等进行变卖,从而使虚拟财产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4.2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 
  由于其种类繁多并且还在不断地增加和改�M,在立法时,可列举比较典型的几种,并加以兜底条款,使其具有一定的弹性[6]。最后还要明确规定,对于具有完全人身属性的私人财产不得继承。 
  4.3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 
  网络虚拟财产能够被继承,关键就是要获得其所继承的账号及密码,而这些都是由网络运营商负责。我认为,在用户申请账号填写资料时可以加上一个类似关联账号的选项,若用户不登陆账号超过一定时间或已经将账号分配给继承人,网络运营商将把该账号和密码发到关联用户的邮箱中。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未来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其继承和分配问题也必然会出现更多的矛盾,相关立法会更加迫切。针对目前社会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出现的困境,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尽快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法律定性,并对相关处理措施进行法律规定。不论如何,我们都应当保护好用户的隐私,维护网络用户合法正当的法律权利,不能因此让一些图谋不轨的人有机可乘,促使我国网络经济的长远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灿.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6):106-111. 
  【2】冯烨,赵虹俐.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J].法制与社会,2018(21):45-47. 
  【3】张融.关涉隐私利益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讨[J].科学与社会,2018(2):59-73. 
  【4】吉阳.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J].职工法律天地,2018(16):164-165. 
  【5】李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7(36):146-147. 
  【6】李学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及其立法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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