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
摘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1]在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有条件放活宅基地的入市流转,赋予流转主体更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1]政策与现实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在实际生活中,农民的宅基地自由流转大为受限,这就导致与法律相矛盾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为回应实践需要,本文拟从法律视角探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路径。[2]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使用权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宅基地“三权分置”,其重点是要重新界定“使用权”的法律涵义,从当前宅基地流转中的问题入手,找出有益路径,解决现实难题。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内涵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重新界定及性质
1.宅基地使用权的重新界定及法律范围
“三权分置”政策下的“使用权”与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范围上大不相同,要想正确理解其内涵,必须从三项权利整体出发,区分三种权利。党中央提出的“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项权利分置。所谓“所有权”,指的是《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3]实现“三权分置”不可突破这一底线,否则将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相违背。
但是另外两项权利的界定必须深入分析党中央提出的“三权分置”的根本含义才能得出,可参考孔祥智、高圣平两位学者的观点:“过去宅基地制度改革从来没有用‘三权分置’的提法,应该说这是一号文件的重大创新。首先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村所有土地都是集体所有,之所以提出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其实和承包地一样,资格权相当于承包权。”[4]“承包权其实就是原来的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是从承包权所引导出来的新的权利,其本身并不改变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正如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一样。”[5]据此,我们可对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的法律含义做出大胆猜测:“资格权”其实相当于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应当是建立在“资格权”之上衍生出的权利,其地位相当于承包地“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根据“三权分置”政策的目标――适度放活宅基地的入市流转,赋予流转主体更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权,该“使用权”必然包含了收益权能,即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并获取收益。针对建立在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使用权的性质,学界目前还未深入研究,但可对比承包地经营权的性质争论,即此项“使用权”是债权还是物权?该权利应当是物权,而且是用益物权。原因有三:其一,只有将其设定为物权,才能实现对世效力;其二,债权以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若“使用权”为债权,则不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即可实现自由流转;其三,通过分析,该“使用权”是资格权人为他人创设的一种权利,是他物权,且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所以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内涵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众说纷纭,当前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6]有学者结合法律规定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为了实现土地收益,而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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