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贸易救济反规避立法比较 研究
摘要: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加,使得反规避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将反倾销措施变更为一种全新的保护手段。笔者认为,若想进一步发展反规避,必须要从欧盟和美国这两个发达国家与联盟进行费分析,针对目前贸易战的细节来对贸易救济反规避办法进行细节对比,提出了措施和建议,在研究和总结欧美贸易救济反规避立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面临的对外贸易困境以及贸易救济反规避立法制度提出几点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反规避;立法比较;欧美贸易
引言
法律制度的价值其主要反映在利益上的平衡。而这就要求法律制度的公正、公平和自由。WTO的这种规则让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不但破坏正常的竞争环境,而且还损害了进口国的生产商的利益,并且还影响了出口国的出口秩序,这对出口商的倾销行为的利益产生了一定的伤害性,这样对第三国出口商带来不好的影响[1]。所以,各国认为,对倾销行为要加以规制。
一、欧盟与美国在反规避方面的探讨
(一)反规避具有合法性
在当前国际社会中,世贸组织所推崇的《反补贴协定》以及《反倾销协定》内容中,明确规定了反规避法的具体条例。而世贸组织成员也不同意该项条款。同时另一方面,在诸如发达国家欧盟各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陆续通过了反规避法的立法程序,并且通过不断地实践总结,其国内的反规避法已经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
(二) 各国针对反规避的出发点迥异
众所周知,美国对反规避的措施颇有建树,其不仅在查缺补漏的环节进行大改革,同时还进一步将进口纳入征税的范围中来。通过调查和裁决来证明其应当征的税。欧盟反规避法也表达了救济的这个概念。这个制度的设计是纠正在贸易救济中采取适当的行为来减少损失。而在调查中,危害结果的导火索是危害行为。
二、反规避立法的法定要件异同点
(一) 反规避法定要件不同点
法定要件的不同点主要源自于设计理念,这使得欧美在反规避法中的一些法定要件中也存在着不同。
1、调查内容的不同
欧盟反规避调查中,其主要包括随着国际局势变化而导致的贸易改变、以及在反规避调查中的具体措施调查。这类型的调查往往与期中复审颇为相似。
2、反规避思想强调变化
对于行为的主观看法的规避方面,欧盟进行了特别强调,即贸易形式如果因为理由不正当和经济不合理而发生变化的话,那么就要对其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方法,也就是通过应诉来证明外国企业的合理和正当[2]。另一方面,美国在国际形势以及自身引导的产品与贸易形势变化中,征税也不断在时间上体现出更多的客观性,从而导致反规避意图的失败。
3、规避反规避的主要办法
在美国关于反规避立法的文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境内、第三国等都具有颇为详细的规定,对各种改变都给予了说明。也就是规避贸易在救济过程中需展开调查的过程。
在欧盟的立法中,不但对上面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欧盟还通过降低税率来避免出口国与第三国的运转对本国的危害,虽然这两种行为在形式上都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但欧盟也认为这是反规避调查的行为。
4、赦免制度的规定
在欧盟的立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即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如果第三国出口上和欧盟进口商没有实施规避行为,那么对这些国家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5、调查范围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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