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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强制清算制 度的完善

来源: 2019-01-14 18:05

   摘要: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规制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产生了一定的适用困境。为了使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予以完善,在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价值设计上,应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清算效率原则和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在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机制构建上,应设立清算基金以保障清算机构合理报酬、完善考核机制以促进清算程序高效运行、建立解散登记以督促公司开展自行清算、统一清算立法以确保清算程序有法可依、协调行政机关以确保清算终结注销登记。 
  关键词:公司强制清算;适用困境;价值设计;机制构建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在司法权介入下,规制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程序制度。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的。(冯玉军,200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对公司解散事由规定日臻完善,尤其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清算纪要》等专门性司法解释文件出台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总体大幅上升,但实践中,公司在解散后该清算不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销声匿迹或者不履行清算义务,甚至故意篡改、毁损公司账册或隐匿、私分、转移公司资产,恶意脱逃债务,也有的公司股东虚构公司已经清算的事实,编造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赵伟、刘玉洁,2013)上述情形导致公司清算的制度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发生错位,凸显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和社会诚信体制的不健全。因此,在构建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时,需要从该制度的价值基础出发,检视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加以完善,以最大程度实现制度价值。 
  一、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适用困境的成因分析 
  1. 从我国公司制度的建立过程来看。我国公司制度作为“舶来品”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强制的色彩,特别是在公司退出市场机制上,长期以来存在的弱化公司自治,强调登记机关对公司退市的监管和处罚的情形。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的公司和股东的监管和处罚相对较轻,无法起到震慑和促进股东履行清算义务的作用。 
  2. 从我国公司形态及治理结构角度考察。我国家族企业的历史渊源致使不少公司徒具公司形式,法人独立性欠缺,公司缺乏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企业管理与家庭管理混合又导致企业法人人格的混同,在诉讼过程中呈现出非典型化公司诉讼的特征,一方面导致股东事实上无法享受到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另一方面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自然缺乏履行清算义务的意识和动力,致使债权人一般不会选择启动成本相对较高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而一旦进入公司清算程序,需要解决的也不仅仅是公司如何规范退出的问题,还需对以往公司行为一一进行盘点,易形成诉讼传导现象,导致清算效率低下,清算制度的价值功能无法显现。 
  3. 从公司清算的制度功能来看。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清算民事责任尚未明确规范,在强调公司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格的同时,清算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异化为股东逃避债务、占有公司财产现象,体现出制度应有功能与运作实际的脱节。在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不少公司存在故意不参加年检,任由登记机关吊销执照的现象,从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也有股东为了占有公司财产恶意阻挠,不配合清算工作,导致清算事务难以有效进行;在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公司僵局突出,如何调和股东矛盾、平衡股东利益成为难题。上述情形白白消耗大量司法资源,最终仍无法实现清算目的,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对清算制度和司法公正效率的期望,当事人即使付出高昂代价也可能无法实现申请目的,从而不敢轻易提出清算申请,法院则囿于审理中存在的种种技术障碍往往不轻易启动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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