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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路线图

来源: 2019-01-16 16:23

  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模式设计和选择,以及推进路线图   我国汽车行业要充分意识到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对过去30年合资模式的突破,切忌等待和观望政府指令或试点,而要积极主动全面推进。 
  像1990年代中期推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改善了我国国有企业运行体系一样,此次也要坚信混合所有制的深化和完善能够给国有汽车企业集团带来新动力和新活力。 
  改革和推进的前提是准确把握混合所有制的本质、目标和重点,突破误区,要在理论指导下,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汽车产业的特点,顶层设计、分布实施。 
  我们既要从经济学也要从管理学和经营学上思考,避免理论上说得通、实践上行不通;企业家和集团高层领导是改革推进的核心力量。 
  我国汽车行业推进混合所有制的重点,应放在国有汽车企业集团母公司上,因为集团母公司的体制决定和左右集团内部运行体系。 
  对一汽、长安、福汽等股权一元化的集团母公司是加快改革的问题,而对东风、上汽、北汽等股权多样化的集团母公司是深化改革的问题。 
  无论是加快还是深化,都不在于股权混合的数量,而在于混合的质量;对非公资本的引入,不在于引入资本,而在于引入机制和能力;要针对国有企业现有体制的根本问题,建立现代公司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符合国际企业规则的集团领导、特别一把手和企业家的选择机制。 
  如此,在优秀企业家和高管团队带领下,建立科学高效的战略体系、管理体系、业务体系和运营体系,实现企业活力、创新和竞争的整体突破,改变“大而不强”的现状,在技术、品牌和企业三个层级建立起世界级公司,使汽车行业真正承担起前瞻性、战略性、支柱性的竞争性产业,也为我国如何分类发展竞争性产业提供理论和实践借鉴。 
  我认为,有效推进我国汽车产业混合所有制,要坚持六个原则: 
  一是目标驱动原则。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快和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这样就能绕开“谁控制谁”、“要不要混合”等许多争论和误区,在推进的过程中要特别吸取过去的“要不要轿车”、“要不要自主品牌”等贻误时机的过度争论。 
  二是顶层设计原则。任何改革都是系统工程,必须首先战略清晰,才能措施得当;避免摸着石头过河,因为混合所有制无论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很成熟;汽车企业集团要在改革前进行充分调研,制定推进混合所有制的系统战略。 
  三是互利共赢原则,混合主体根据各自的资源和能力,在成本收益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优势和长远目标达成契约;政府切忌像过去集团化过程中以行政手段进行“拉郎配”;政府最主要的工作是创造有效的制度环境,改革现行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四是红线和底线原则,推进混合所有制不是实现私有化,这是改革的红线;也不能像过去改制那样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权转让要通过合理合法评估后实现让渡,这是改革的底线。 
  五是汽车产业特征属性和产业安全原则。我国汽车产业的前瞻性、战略性、支柱性属性,要求合理吸纳外资,保证国有控股,以保障产业安全;中国作为后发国家要想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光靠逐利导向的私人资本和民营资本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国有汽车集团资本的庞大性,要求在股权安排上充分考虑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合理性。 
  六是系统性原则。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绝不是完成产权混合就万事大吉,纵观商业史,任何产权形式都不会自动地实现效率和竞争力,而必须由相应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的经营模式等系统来支持;因此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系统考虑混合前、混合中以及混合后的企业运行体系。 
  切忌一刀切 
  国有汽车企业集团结构复杂,既包括整车也包括零部件,既包括央企也包括地方国企,因此混合所有制不应该有一个模式,推进中切忌一刀切。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选择自身的模式。 
  总体上,国有大型整车企业集团,应该采取国有资本主导模式,零部件及后市场的国有企业集团不必然采取国有资本主导模式。根据本文的任务,下面探讨国有整车企业集团母公司混合所有制模式设计和选择。 
  在国有资本主导下,会产生五种主要模式:民营参股模式、外资参股模式、内部持股模式、社会资本参股模式,以及这些资本两个或以上资本参入的“多资本参股模式”。从国家现有相关法规看,社会资本参股模式只限于上市公司,只要探讨好前三种模式,其他两种模式也就很容易设计了。 
  先谈民营参股模式。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时间短,无论是汽车行业还是其他行业的民企,相对规模都较小,因此其参股规模较大的国有汽车企业集团,更注重短期利益。其利益结构很复杂,国有企业在选择混合所有制参与主体时必须准确分析他们的利益关注点。 
  有的真正是基于汽车产业发展前景,获得产业战略投资收益;有的是基于更好地发展与整车企业的供应链配套关系,稳定自身的产业链,这两类民企是混合所有制参股主体的首选。 
  另一类民企是基于前些年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以超低成本获得或通过高层关系轻易获得国有资产的事实而进入的,这是一种投机性参与;这类民企可以不选或者即便选择要在产权契约安排上堵住漏洞。 
  基于引入民营资本不在于资金而是引入有活力的机制考虑,最好选择规模相对较大、管理水平高,特别是商业模式出色且有借鉴的民营企业。 
  随着智能汽车、车联网的发展,可以把互联网企业和计算机软件企业作为参股的重要主体,例如已经或计划进入汽车行业的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这些企业不但可以弥补汽车业所需要的技术短板,同时还可以有借鉴地引入先进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 
  另外,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两个顾虑:一是国有汽车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规模过大,民营企业所投入的股份不足以获得期望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二是目前国有汽车企业集团还主要依靠合资企业获得利润,而内资事业板块亏损或利润能力低,这样一综合,会大大降低投资回报率或无回报。   如果不预先想到这两个顾虑,会把很多民营企业排除在外,这样就达不到引入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的上述目的。因此,汽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吸纳民营资本时可以考虑定向事业板块的投入产出。例如互联网企业和计算机软件民企可以与智能交通和汽车电子相联系,电商民企可以和后市场环节相联系。 
  中国建材集团成功的做法可以值得借鉴,该集团近年来联合重组了几百家私营企业,一般在新组建的企业里为私营企业保留了30%的股份,而多数原来的私营企业创业者继续担任新企业的管理者,成为规范治理企业的职业经理人。 
  再谈外资参股模式。 
  外资参股模式,是指国有汽车集团母公司引入国外资本的混合所有制模式。我国汽车企业应该重点引入跨国汽车公司产业资本而不是引入外资金融资本或投机资本。 
  北汽集团引入戴姆勒资本即属于此种模式,这是我国国有汽车集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一种探索。这种模式不仅能够实现引入民营资本带来的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的目的,而且更能够引入国际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整合自身的供应链。 
  历史上韩国现代、起亚都是集团母公司通过引入日美汽车跨国公司资本的参股模式实现飞跃的,而不是像我国汽车企业集团母公司与跨国汽车公司共同建立合资模式。 
  不同于合资模式,外资参股模式既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义可以保持独立自主的发展战略。发展外资参股模式,是对我国汽车行业发展30年的合资模式的一次升华或超越。 
  韩国现代公司一开始就下决心,要想成为世界级公司就必须做自己的主人;1979年向日本三菱出让12%股份换取技术,但保持了战略及控制的完全独立。起亚将20%的股份转让给福特、马自达和伊藤忠公司以换取关键技术,但保持了管理的完全独立,沿着自己制定的技术和市场战略发展。 
  我们在引人外资过程中,除了管理体系引进外,要特别注意到核心技术发展的重要性,还要把优秀的智能汽车、汽车电子和新能源领域相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产权参与的目标主体。但发展外资混合所有制模式,要注意保持战略和经营独立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国家产业安全。 
  内部持股模式 
  内部持股模式,是指有国有企业划出一部分国有股份,南内部员工持股;不仅仅管理层持股,还包括普通员工。此种模式,不排斥同时采用民营、外资等其他混合模式。 
  不同于过去改革中曾经不规范的“送股”或“干股”做法,内部持股模式中,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都要购买股份,而不是瓜分国有资产,即坚持国有财产的法律权益不容侵犯。 
  我认为,内部持股模式应该作为我国国有大型整车企业集团母公司混合所有制的核心模式,或者是此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核心内容。其理由有如下三点: 
  第一,符合国内外通行做法。管理层持股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激励形式,员工持股在我国集体和民营都有成功的案例。这种模式也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精神。 
  第二,《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是此轮国有改革最大亮点,最值得期待的关注点。只要设计好机制,内部持股模式对增强企业活力要远远高出引入民营企业的作用。目前制约这一模式推广的主要是国家关于集资和投资等方面的不合理相关法规。 
  第三,在国有股权主导下,庞大的国有资本使得民营、外资或上市公司分散的社会个人资本都不可能拥有充分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这使得利用非公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目标受到一定局限,而内部员工持股模式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第四,大型国有企业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民主议事制度一一职工代表大会,改革开放后,由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变成了合同式雇员,因此这个曾经在中国国有企业中发挥民主功能的制度几乎失去了作用。 
  第五,但内部员工持股模式完全可以与它实现完美结合,利用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民主形式实现占有少量企业股份的股东全面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企业,解决了其他所有权形式无法解决的难题。 
  第六,我们可以把这个模式形象地称为“四两拨千斤模式”。比如在选择企业领导层、特别是一把手时,员工、中组部和其他股东一起参与决策,按照股份涉及决策权重。但这一模式要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关系,过去在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中更多地把他们对立起来,完全按照西方企业的治理模式来审视中国的实践。 
  第七,其实,这样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既没看到“老三会”、特别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民主和科学决策的优点,也忘了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是西方的私有制企业的事实。 
  第八,内部员工持股模式能够充分实现《决定》所提出的“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真正实现了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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