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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性认识

来源: 2019-01-16 16:27

 混合所有制能够解决什么问题、谁和谁混合、混合到什么程度等等,理论界、政府界和产业界还存在着分歧甚至误区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布,提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目前,各界对此已经达成共识,但关于混合所有制到底要或者能够解决什么问题、谁和谁混合、混合到什么程度等,《决定》没有细述,理论界、政府界和产业界还存在着分歧甚至误区。 
  就我国汽车产业而言,到底怎么混合或者混合到什么程度更需要亟待定论,因为产业的竞争属性或垄断属性决定了混合的方向、程度和模式,而关于我国汽车产业是不是纯粹竞争性行业国家尚无定论。 
  这些认知或前提性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推进或深化混合所有制的有效改革。因此,本文首先要回答上述相关问题,也作为接下来分析和论述的理论和逻辑基础。 
  解决什么 
  目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搞混合所有制重要目的之一是国企获得资金,充实发展所需要的产业资本。这种认识没有抓住混合所有制的本质,也不符合《决定》本意。从提高国有经济长远战略角度,我认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不在于资金,而在于建立一个什么样有效的国有企业运行体系和可持续竞争体系。 
  我国股份制改革理论先驱厉以宁指出:“混合所有制实际上是一个改革问题,已进行的国企改革的确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远没有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关键问题不在于持股主体的多少,而是资本是否能够发挥现代企业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靠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混合所有制建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完善。” 
  从演化角度,混合所有制在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就提出来了,之后学术界进行了广泛讨论。16年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什么又重提并决心推进之?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与国有企业改革相联系的,混合所有制是在经历了放权让利、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后,在总结股份制和建立公司制改革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出来的。 
  《决定》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来理解。解决国有企业活力缺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微观目的,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宏观目的。 
  从微观角度看,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为了改善国企机制不活、竞争力和创新力不足的问题。国有企业单一的股权结构使其还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或者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现代企业。 
  从宏观角度看,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为了国企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做大做强,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而且对于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在竞争力和创新力上。 
  因此,国企引入非公资本的根本目的不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目前治理结构和运用机制问题。对这一点的认识,对于有效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十分重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行业大集团母公司建立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引入跨国资本而不是从前大面积的建立合资企业模式,这对提高国企国际化程度、引入核心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将具有更重要的战略意义,例如北汽集团通过出让股份给戴姆勒一奔驰公司。 
  我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重要的微观意义之一是建立国有企业新型决策机制,这里最重要的是如何建立更科学更有效的企业家选择及高管层选择机制。 
  国内外商业史一再证明:企业家是创新的灵魂,企业的领导者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而中国很多国有企业从辉煌到衰败也是因为企业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没有选好导致的;我国汽车行业亦如此,现在个别企业仍在上演这样的生动现实。 
  目前国有企业的领导和副职都是由政府组织部门或者确切说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决定的,董事会很多只是一个摆设,这样的选择机制存在很大弊端和风险。特别是这种机制不能把不合格的领导及时退出岗位,一些国有汽车企业集团,行业、市场、企业员工都看到了一把手正在把企业带向衰落,但政府组织部门就是依然故我! 
  因此,我认为,通过混合所有制深化和完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解决现行国企领导选择机制的制度缺陷。 
  谁和谁混 
  目前各界对混合所有制有多种理解,也存在多种形式。《决定》中提出,要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从中可以看出,《决定》给操作层面留下了很大空间,我们可以从宏观层面不同所有制构成和比重来理解,也可以从微观层面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属性的资本构成上理解。 
  从微观视角,当前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或者是私营资本与外国资本的融合;狭义的理解则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为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 
  根据《决定》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论述,本文探讨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混合问题,这应当更符合《决定》的本意。 
  非公有资本包括私人资本(对上市公司而言也属于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境外资本。这样一来,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可以存在四种途径:与私人资本混合(上市是重要的途径之一)、与民营资本混合、与外资资本混合、与这些资本同时混合。 
  但具体选择什么模式,还要综合考虑行业属性、企业规模及发展阶段等因素。例如,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就不能采取与外资混合模式。 
  混合程度 
  混合程度是指非公有资本占有国有资本总量的比重,我称之为混合度,比重越低,混合度越低,反之越高。 
  完全垄断行业和纯粹竞争行业代表了两个极端,具体举例纯粹军工国企和餐饮业或建材业国企,其混合度可分别用0和1表示。因此,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混合度首先决定于所在行业的特征属性。   按行业特征属性,不考虑这两个极端情况,有三大类混合模式:国有资本控股、非公资本控股和两者对等。基于个人资本分散性和境外资本的安全性考虑(特别是一些竞争性行业仍然对境外资本的投资加以严格限制,如汽车产业),这两种资本进入国企基本上是国有控股混合模式。 
  因此,目前各界关注的焦点是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混合程度问题。这就产生三种混合模式:国有资本控股、民营资本控股、两者资本对等。考虑到公司的决策效率和国内外通行做法,资本对等模式可以忽略。这样实质上就剩下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也就产生了在混合过程中,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谁控制谁”的问题。 
  混合到什么程度,除了决定于行业的特征属性外(行业特征属性也决定了政府的产业投资政策),还决定于企业的特征属性,具体包括相互混合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战略意图、资源与能力及企业文化相容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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