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解放军文职口腔组织病理学重点:拔牙术的适应证及注意事项
拔牙适应证:
1.牙体牙周病不能作保存治疗的牙齿,如残根、残冠、极度松动的牙齿。
2.多生牙、异位牙影响咀嚼功能者。
3.乳牙滞留,影响恒牙萌出者。
4.智齿阻生,反复引起冠周炎者。
5.外伤后牙冠折断至龈下或同时有牙根折断无法修复者。位于骨折线上的牙齿伴有感染影响骨折愈合者。
6.影响义齿修复设计、矫正设计、按治疗计划需要拔除的牙齿。
7.放射治疗前需要拔除的牙齿。
8.引起身体其它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细菌性心内膜炎、肾脏病、上颌窦炎、虹膜睫状体炎等)可疑的病灶牙,可考虑拔除。
拔牙前应慎重考虑的某些全身疾病:如下列一些疾病,应特别注意其拔牙后果,最好是先经过有关科室会诊检查,采取适当治疗措施,再决定是否适于拔牙。
1.血液病 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瘢、白血病等伴有凝血障碍,拔牙后可因出血不止而危及生命。如必须拔牙,应在住院和内科协作条件下,采取有效防治出血措施,然后进行拔牙。
2.心血管疾病 如高血压、心脏病病员,应事先了解其病情轻重、性质,是否经内科治疗得到控制,然后考虑拔牙时机。决定拔牙时还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术前术后药物,以防意外。
3.其它慢性病如严重糖尿病、肺结核、肝肾疾患等病员,应经内科治疗待病情好转后再考虑拔牙。
4.急性传染病、口腔粘膜急性炎症、口腔恶性肿瘤病员在决定治疗方案前,均不宜拔牙,以免引起病情加重,肿瘤扩散等后果。
5.妊娠期 在怀孕前三个月和后二个月内,为了避免引起流产和早产,水宜拔牙。妇女月经期一般暂缓拔牙。
6.全身健康情况较差,或在饥饿、疲劳、睡眠不足等情况下,最好暂缓拔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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