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实施办法(2)
第五章 超额劳务补贴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超额劳务补贴根据本人所在岗位特点和工作绩效确定,与同技术职务、同岗位现役干部执行同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聘用为文职人员是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超额劳务补贴;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考核,并能够独立上岗的,按所在科室同岗位、同系数文职干部的标准发放;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按所在科室同岗位、同系数文职干部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条 医院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医院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金根据文职人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确定,在院每聘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聘用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3、工作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六章 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文职人员探亲和休假的审批权限,参照现役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时间比照服役年限,与聘用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
文职人员正常休假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探亲路费参照现役干部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降温费标准参照现役军人标准执行,每年6-9月随工资发放。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国庆等五个节日,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过节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技术人才奖励性津贴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人才奖励规定》(政干令[2006]87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伤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解聘后流动到企业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接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与所在科室现役干部同等享受《解放军总医院医疗用餐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医疗用餐。
第三十九条 文职人员工作服发放标准与所在科室现役干部相同,工作服由医院洗衣房免费洗涤。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与文职干部在副食本发放及相关后勤待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与本院现役干部享受相同的免费年度体检待遇。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子女与现役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可在我院幼儿园入托。
第七章 供应方式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技能条件,参照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同行业人员有关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参照文职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文职人员自聘用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军务处和营房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个人帐户。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给养供应、被装供应按照总参、总后《关于文职人员着装和被装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后需物油[2006]49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文职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从总后下拨的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中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下发的《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干部处、院务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