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宁省军转干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参考)
团职军转干部的档案考核赋分标准
团职军转干部档案考核满分100 分。 (1)职务等级(最高分32分):技术九级(含文职副处)记28分,行政副团职记28.5分,技术八级(含文职正处)记29分,行政正团职( 中级职称技术七级以上) 记29.5分,副高职技术七级以上记30分;转业前担任过副团级领导职务的加0.5分, 担任过正团级领导职务的加1分, 此项只按最高职务加分;转业前担任过副团级主官的再加0.5分, 担任过正团级主官的再加1分, 此项只按最高职务加分。 (2)军龄(最高分37分):军龄基础分22分,服役1年(12个月) 加0.5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累计得分不超过37分。 (3)立功受奖(最高分20分):荣立战时一等功记20分;荣立一等功或时二等功记15分,每增加1次加5分;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记10分,每增加1 次加4分;荣立三等功记3分,每增加1次加0.5分。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立功的,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3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基础分值。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立功奖项之间累计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最高分7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记0.35分,累计不超过7分。 (5)学历学位(最高分4):中专及大专学历记1分;大学本科学历记1.5分;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记2分;双学士学位、仅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记2.5分;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记3分;博士学位的记4分。学历学位赋分只计最高一项,如最高一项是全日制学历的,在原有赋分基础上再加0.5分。累计分值不超过4分。 (6)扣分: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每增加1次扣2分;受过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8分,每增加1次扣4分;受行政记过(含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5分,每增加1次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25分,每增加1次扣15分;受行政降职或降衔(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35分,每增加1次扣20分;受行政撤职(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扣50分,每增加1次扣30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处分项目之间累计扣分。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的档案考核赋分标准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档案考核满分50分。 (1)立功受奖(最高分40分):荣立战时一等功记40分;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记20 分,每增加1 次加10分;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记10分,每增加1 次加5 分;荣立三等功记3分,每增加1 次加0.5分。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立功的,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3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基础分值。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立功奖项之间累计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40分。 (2)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最高分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记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扣分:与团职军转干部考核扣分标准相当。 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核分办法 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情况进行核分,核分时以军转干部档案目录材料为准。得分相同的,依次考虑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奖励,担任主官等情况。若仍难于区分,则依次比较军龄、现任职务以及前任职务时间,时间长者为先。 基础分。基础分由军龄分、学历分、学位分、任职分构成: (一)军龄分:按军龄每满1个月记0.1分。地方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在地方院校的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学历分:按本人取得国家承认最高学历记分,不累计记分。高中及中专1分,大学专科2分,大学本科3分,研究生学历4分。 (三)学位分:按本人取得最高学位记分,不累计记分。学士学位1分,硕士学位2分,博士学位3分。 (四)任职分:按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团职按整年计算,余出部分不足6个月的,取对应分值一半计算,6个月以上的按整年计算。营职以下(含技术职务)按本人现任职务规定分值记分。 正团职:主官每年6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5分,非领导职务每年4分。 副团职:主官每年3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2分,非领导职务每年1分。 营职:正营职24分,副营职23分。 连排职:正连职22分,副连职21分,排职20分。 技术职务:技术6级28分,技术7级27分,技术8级26分,技术9级25分,技术10级24分,技术11级23分,技术12级22分,技术13级21分,技术14级20分。 加分。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予以加分。 (一)荣誉称号、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加10分,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加5分,三等功加1分。 (二)立功可累计加分。平时三等功加分累计不超过3次。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对应分值加分。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加特殊贡献分。特殊贡献分按月加分,每工作满1个月加0.1分。 减分。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或在现任职务级别受过纪律处分的军转干部予以减分。 (一)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次年减10分,第三年减20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二)因主观原因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10、5、4、3、2分。 (三)因连带责任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5、2、2、1、1分。 (四)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重处分对应分值减分。 计算军龄、任职时间、学历认证等的截止日期,统一为当年的3月31日。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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