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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宁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来源: 2019-02-26 12:37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辽宁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为辽宁省或从辽宁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2、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在辽宁省有常住户口的(沈阳市、大连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取得沈阳市或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沈阳市或大连市安置。)

3、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在辽宁省有常住户口的。

4、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辽宁省的。

6、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辽宁省安置:一是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二是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辽宁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8、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外省籍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在辽宁省安置。

9、沈阳市对购房落户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辽宁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为辽宁省或从辽宁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2、转业干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3、转业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4、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辽宁省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辽宁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7、对购房落户的予以接收,没有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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