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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 (试行)最新版(3)

来源: 2017-07-09 17:50

第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它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条 癫痫或者其它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以及其它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不能军队聘用文职人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夏季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聘用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身高、体重、视力等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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