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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 2017-09-12 18:47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若干 问题

  地方税体系建设既要从促进地方各项 社会 经济 事业 发展 出发,也要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间责权的划分,还要考虑地方税本身制度结构的 科学 性、合理性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性。针对我国 目前 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建设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税体系建设要与国情相适应

  一国的税收制度应与其领土幅员、资源状况、行政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相适应。作为国家税收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税体系的建设 自然 也不例外。从自然状况来讲,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因素的 影响 ,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集中表现为沿海东部地区和内陆中西部地区的差距不仅客观存在而且还在不断拉大,由此导致地区间的税源分布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应体现这种差异性。从经济状况来讲,有两方面现实,一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起飞阶段,社会综合生产力水平虽然较改革开放前有很大提高,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二是经济体制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机制和 法律 体系尚不健全。这一方面影响了地方税税种的选择和设计,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同市场经济体制一样是一个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二)税权要与政府职能相结合

  政府具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均承担一定的资源配置职能。全国性公共产品是关系国家利益、国内所有居民都能同时受益的各项公共产品,如国防、国际事务、大型公共工程等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主要是辖区内居民受益的公共产品,如治安消防、地方基础生活设施、道路建设、 教育 、医疗、劳保福利等,由地方政府提供。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则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

  在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广泛而重要的资源配置职能,负责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大部分,而且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地方政府必将承担起比现在更多、更大的支出职能。此外,同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相比,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当地居民利益之间的关系更为直接和密切。因此,有必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税收来源与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之间、地方政府收支与当地居民生活利益之间的关系更为直观和密切。

  (三)地方税体系建设应考虑地区差异性和流动性,防范辖区间恶性税收竞争

  地区差异性是指地区之间在自然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税源状况、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别,各地居民因此对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存在差别。地方流动性是指经济资源如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及商品、劳务等在不同地区之间自由流动,由于存在地区差异性,地方税制应因地制宜,如地方政府对某些地方性税种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一定幅度内选择具体的税率。由于存在地方流动性,就必须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的实际课税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加强约束和监督,以防范辖区问恶性税收竞争。

  (四)保持地方税收规模适度,确立中央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主导地位

  中央税收的主导地位是由中央政府的地位和职能决定的。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负有全国性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协调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等宏观调控职能,为了增强中央政府在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税收入必须在国家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从实行分税制国家的情况来看,无论采取的是哪一种分税制模式,其中央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均占主导地位。

  表1: 

  部分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比重(%)  
┌───┬────┬────┬────┬────┬────┐   │   │ 美国 │ 英国 │ 法国 │ 日本 │ 德国 │  
├───┼────┼────┼────┼────┼────┤  
├───┼────┼────┼────┼────┼────┤  
└───┴────┴────┴────┴────┴────┘ 

资料来源:姜维壮主编《比较财政管 理学 》( 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74页)。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的自然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地区间公共服务和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但我国又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央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使全国各个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协调、平衡发展,必须增强中央财力,中央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应保持在60%以上为宜。从我国近期实际看,中央税收收入比重偏低,1995年为53%,应在地方税体系建设中考虑调整提高。

  (五)地方税体系建设要有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配合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政府用以调节和引导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实施特定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协调各地区间社会经济平衡发展和鼓励地方政府提供重要外部性的公共服务方面,在增强国内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团结和凝聚力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办法不够规范和科学,目前从总体上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未能成为引导与制衡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和实施政策目标的有效工具,应有的制度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都远没有发挥出来。

  (六)地方税税种的选择应结合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性质及功能、税源特点、征管效率等因素来进行

  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分工的不同,税种的选择和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调节全社会收入分配的税种,在经济稳定与增长中具有周期性(1983)变动趋势、可以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种,宏观调控性能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作用大的税种,税源在地区间分布极不平衡。具有调节自然资源级差性质的税种,应划归中央;具有明显受益性质、主要用于提供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产品的资源配置类税种,流动性较差的财产类税种,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小税种等,应划归地方;税源广泛、收入功能较强的中性税种,可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通过分享的比例调节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以满足中央宏观调控和地方资源配置的职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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