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中问题与对策
内容 提要: 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 教育 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状况,阐述了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限制性规定、代扣代缴单位的法定义务责任、政策本身及其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 以及对进一步完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管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教育储蓄;税收优惠;问题;对策
一、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回顾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 研究 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 发展 ,中央银行《 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自1999年9月1日起开办教育储蓄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教育储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 总结 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以外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 金融 机构均可办理教育储蓄业务。
二、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为了支持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教育储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为了加强对该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对教育储蓄规定了严格而明确的政策界限。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储户特定,是指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2 存期灵活,是指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总额控制,是指教育储蓄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4 利率优惠,是指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5 利息免税,是指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账户开立、储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教育储蓄在开立账户、储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1 在开户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办理教育储蓄时,金融机构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登录相关信息。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专账和《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2)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以磁盘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3)储蓄机构按季将储户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加以编号,以备查核。
2 在储蓄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规定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并按规定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在支取时,金融机构应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专账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具免税证明单位、免税证明编号、储蓄金额、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凭证号等。
4 在异地托收上,《教育储蓄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四、对代扣代缴单位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季将教育储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 分析 ,针对疑点,进行纳税评估,与金融机构约谈,存在偷税问题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报送《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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