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中国C—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电子 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 企业 经营方式,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 进步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 发展 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主要是指通过电子 网络 进行的产品及服务的贸易活动的全过程,其商业运营模式主要包括网上购物、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网上交易、在线电子支付等。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电子商务模式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三大类,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Business.简称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hess-Customer简称B-C模式),以及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ustOmer-Customer简称C-C模式)。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现实优越性。同时,电子商务还具有增加商贸机会、带动 经济 变革等潜在的优越性。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借助 中国 经济强劲的增长势头,中国的电子商务也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据2005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预计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有望突破6000亿元人民币,可以说电子商务市场"钱"景诱人。可是在这巨大的增长势头下,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电子商务流失税款的数额决不是一个小数目。面对电子商务交易额的迅猛增长,我国 目前 对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的相关 研究 工作却远远滞后。特别是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脱离了传统的C-C模式,其带来的税收 问题 更趋严重。为此,笔者以我国的C-C电子商务模式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为切入点,尝试探讨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对策。
我国C-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概况
C-C电子商务模式其实并不是什么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它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C-C电子商务平台实际上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在网上选择商品进行竞价、购买。
从1999年开始,随着互联网热潮的涌起,个人对个人的C-C电子商务模式逐渐在中国发展起来,不过那时的情况同如今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初对网上C-C电子商务模式的构想就是一个网上二手跳蚤市场(或将之形象的称为网络地摊):一个人把自己不再使用或闲置的物品信息发布在网上等待需要的人来买走。这种拍卖一般是一个短期的行为,东西是卖一件少一件。交易网站本身在一笔交易中的 影响 力微乎其微。在这种关系中,网站所扮演的角色本质上仅仅是一个消息发布平台,因此这种简单的模式很难给C-C网站带来收益。但是随着C-C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免费网上开店创业"、"网上开店做生意"的口号纷纷从各大C-C网站的口中喊出,各种教授网上开店的书籍也异常热销。C_C模式也逐渐从本质上开始了改变,今天打开淘宝、易趣这些C-C知名网站的时候,面对你的卖家早已不再是某个人名了,取而代之的是类似冠以" 时尚 店"、"精品店"、"专卖店"这样的网店名称了。此时出售的商品大都也不再是二手物品,而是包装完好的全新商品。而这种行为也由以前的偶发性的个人二手转让行为,演变成为今天的有正常进货流程、持续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从各大媒体的报道和有关机构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C-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额尽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交易额相比总量较少,但增长异常迅猛。如中国知名C-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2004年的交易额较2003年增长了217%,达到23亿元。淘宝网2005年4月25曰公布的200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显示,该季度其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跃居成为中国交易金额第一的C-C网站,网上商品数超过700万件。淘宝网头号竞争对手eBay易趣2005年第一季度的交易额也达到人民币8.2亿元。这也就是说,淘宝网第一季度的成交额已经相当于4家家乐福门市店、6家中国沃尔玛门店的量级。而且C-C电子商务模式这种交易额增长的势头正随着我国互联网人数跳跃式的增长而进一步攀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5年7月在北京发布的第1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的6月3 O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0300万,半年增加了900万人,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4%,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可见,1亿网民背后蕴涵着一个巨大的市场,能抓住网民需求的互联网商业 应用 ,都可能产生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
C-C电子商务模式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现在C-C网站已经与那种以出售二手或多余商品的传统模式不同,各大C-C网站为了扩大收入来源,不遗余力地通过广告等形式为旗下网店做宣传,组织网店举办各种限时拍卖、热门商品排行、热门网店排行活动,甚至组建了地域性的网商联盟,并通过信用认证、分级评价制度和代收款制度来打通信用与支付这两大环节。C-C网站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上二手物品信息发布平台了,它为网店提供以网上存储空间、交易平台、数据管理等为形式的虚拟柜台,并为它们提供统一的包装和宣传服务,因此C-C商务平台更像是一个网上虚拟商场的物业主、大买场。网上交易成本低、快捷、高效等优点以及税收监管薄弱等现实的利益驱使,使得C-C网站注册用户迅速发展壮大。由于网上贸易具有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使得如何对其征税的问题成为税务机关面对的一个棘手的课题,传统税收征管因此正面临新的挑战。
(一)税款流失严重
从目前在C-C网站开店的店主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有232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这类网店一般都还有实体店,在发现网上开店有利可图,就在网上开店销售,只是通过网上销售的货物大部分就不缴纳税款了;二是无任何工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合伙网店,而网上商店由于没有经过任何行政审批,自觉纳税 自然 也就无从谈起了。而且从本质上来说,由于其经营实体没有经过任何的审批,不具备经营资格,其行为是不合法的。
由于现在主流C-C网站提供的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其本质同现实中的工商个体户没有任何区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而网上开店根本没有经过任何行政审批过程。此外,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销售货物还应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而在网上购物,网上商店很少有提供发票,在许多网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4%的税金,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买家都会选择放弃索取发票。正因为网上开店既可不需要实体店租金的支出,又可以减少税收方面的成本,网上商店销售的货物普遍都比市面销售价格要低。而在这些交易过程中,运营商也没有尽到告知纳税的义务。因此可以说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大家公认的潜规则。
(二)网上购物悄然跨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快递服务和支付体系的完善,以及C-C网站运营商较好地解决了身份认证、交易纠纷处理、信用评价等网上购物的核心问题。从2005年起,虚拟店铺的跨境交易成为购物的新热点,C-C网站运营中的两大巨头淘宝网、eBay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监管等问题更趋复杂。如淘宝网推出的"香港街"、"境外代购"服务,通过网站上的虚拟店铺,顾客可以购买香港货和韩国、欧洲的名牌商品,也可要求商家代购商品。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_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1/4-1/3左右。在C-C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家和卖家之间几乎都是以邮局和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渠道。有的则是自行携带到深圳,然后再通过邮局和快递公司向买家发货;也有一些店主在售卖名牌服饰时,通过快递直接从香港发货,因为邮递成本较高,单次交易金额一般都超过千元。这些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也都不谈及税款。但是根据规定,以邮购或网上购物等方式,从境外购入的商品应依法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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