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关税如何应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
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国民 经济 加快融入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关税作为各国调节、控制对外贸易和经济联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一直是WTO多边谈判的核心。我国"入世"后,既要遵守WTO在关税方面的各项规定,又要充分利用WTO所赋予的诸如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等权利,以提高国内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使国民经济在较高速度和较好效益的轨道上运行。
一、WTO与关税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各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因此,贯穿于WTO的各个协定和协议的基本原则必然是非歧视、透明、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而这些原则体现在关税制度方面主要有:
1.关税减让。(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大幅度削减关税是WTO的基本宗旨之一,并且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2)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 发展 中国 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可见,关税减让的实质是在遵守互惠互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关税税率的降低,并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
2.关税成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税通过调节进口商品价格来间接地达到调节和限制进口的目的,具有间接性。进口关税税率一般是根据产品类别而确定的,对于某种进口产品,无论来自哪个国家和地区,在同一时期内,都适用一个相同的关税税率,而且税率都是公开的,征收过程也是完全透明的,加上税率一旦确定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将保持不变,因此关税具有非歧视性、公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所以,WTO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手段。
3.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是指某一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指各国政府为了保障本国经济发展而针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
4.实行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出于向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目的而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它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海关估价的不合理会削弱甚至抵消关税减让的成果,所以WTO强调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实行以成交价格(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此外,根据透明度原则,有关进口国应将其普遍适用的,涉及海关估价方面的 法律 、规章、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予以公布,以便各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了解。
二、我国加入WTO后关税制度面临的挑战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2002年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左右,税目调整范围涉及5 300多个,占总体税目比重的73%;2003年总体关税将减至11.3%;2004年减至10.5%;到2005年削减至10%,税率高于25%的税目将比现在减少50%;税级之间的差别明显趋于平缓;98%的税目达到承诺的约束水平。 工业 品平均税率由2001年的13%降至2005年的9.3%,其中进口汽车关税由2001年的75%左右降到2006年7月1日的25%左右,非关税措施中的汽车进口配额许可证将于2005年取消。农产品平均税率由2001年的19.9%降至2005年的15.5%.中国加入WTO后,国外的产品将由于关税降低进一步挤占国内的市场,我国的农业、汽车业、家电业、医药业和化工业等行业将受到较大的冲击。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在实行高关税政策的同时,过多、过宽、过滥地实行关税优惠政策,形成我国关税名义税率偏高,优惠多,税基窄,实际税率很低的不合理现象。1992年至1999年我国关税名义税率依次为43.20%、39.90%、35.90%、35.90%、23.00%、17.00%、17.00%、16.70%,但实际税率却很低,分别为4.79%、4.28%、3.33%、2.70%、2.50%、2.70%、2.70%、4.00%.1999年的关税实际征收水平,虽因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这是因为首先在大量的关税减免税政策中,占比重最大的是来料加工免征关税政策。我国对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可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病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其次,外商投资 企业 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国内投资项目,大部分是由10多个国内试点企业集团自行批准并据以免税,是属于特定项目和企业的免税,也同WTO反补贴协议中限制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规定不符。再者前几年用得较多的还有对不同对象所批准的临时减免税措施。关税的优惠政策过多,实际税负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公平竞争,严重侵蚀了税基,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规律 。
--我国海关制度有对外公开的海关法、关税条例,还有不对外公布的如规范性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比正式发表的法律规章制度多,这离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确立了与WTO相适应的新的海关估价制度,从根本原则上确立了国际通行的WTO要求的以"成交价格"为基准的完税价格确立体系。但具体实施细则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不相符的条款和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武断、虚构、任意估价、暗箱操作的现象。此外,由于 目前 我国国内进口商的守法程度远未达到WTO所要求的"诚信"标准,伪报、瞒报价格和低报价格等违法事情时有发生,偷逃税情况严重,直接 影响 到我国财政收入十分重要和主要来源之一的关税收入。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议后,海关税收会有不同程度的减收,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可能更大一些。据世界海关组织统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海关税收平均每年约减少4~5个百分点。因此,我国加入WTO后,海关反价格瞒骗的斗争将十分严峻。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而我国由于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缺乏政府部门之间利益协调机制和政府对这类诉讼的主动出面支持,因而相对较少的动用这种手段来有效地保护相关产业。我国现在征收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只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从1997年到现在,我国只有3次运用了这个手段,而经最终裁决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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