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税收征管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摘要: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政府与纳税人、政府与税收机关以及纳税人与税收机关三种委托-代理关系,税收机关与纳税人、政府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情形。对委托-代理 问题 的矫正需要着重解决政府、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关键词:税收征管 委托-代理 信息不对称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任何一种非对称交易或关系,交易或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至关重要。如果将征税者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也视为一种 经济 契约关系,则委托-代理 理论 作为一种基本 分析 工具完全可以用来分析税收管理的策略问题。
一、税收征管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关系
税收征管,即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收机关依据税收 法律 、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 方法 ,对税收征纳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全过程的总称。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当事人:政府、税收机关(包括税务人员)和纳税人 (包括扣缴义务人),它们相互之间主要构成了三种委托-代理关系。
(一)政府与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政府制定税法进行征税后,一般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成为代理人。财政交易制度安排中,如果强加的税制不合理,代理人或许变相不接受这一契约即逃税。决定纳税反应的通常是人们对税收的感觉,后者在完全确定情况下可能相对不重要;但在不确定情况下,它 影响 人们对工作、消费、冒险行为的选择,包括冒险逃税。既然税制的效率成本明显较高,损害公众的 社会 福利,纳税人博弈的结果首先是避税,从高税、征税领域转到低税、无税活动上,然后也许是逃税。对税制的纵向与横向公平,代理人从相互的税负比较中得出规范性结论,若税负分布不公,纳税人自觉守法反成竞争弱者,难免对税负产生抗拒心理。因此,在税负不公和过重时,纳税人认为花更多的钱、采取更复杂的手段和冒高大的风险来逃税是值得的。因此,政府当局设计税收结构的方式既影响逃税数量又影响逃税方式。
(二)政府(国家)与税收机关的委托-代理关系
税收机关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很显然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税收机关具有双重人格:一方面代表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行使征税权,是国家(抽象的)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具体的人,有着个人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因而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道德风险,即税收机关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甚至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的利益。而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在于双方信息的非对称性,即代理人-税收机关了解国家的税收制度,而委托人-国家却不可能了解每一个税收征管人员的全面素质,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收入能力等。因此要使税收机关代表国家的利益,秉公执法,国家就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支付一定水准的工资等报酬),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强监督。如果税收机关认为,国家提供的待遇足够高,监督也很严,那么他们就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税收机关认为国家提供的待遇太低或者国家监督不力,那么他们会违规,即利用职务之便,尽可能地寻租(征管人员侵占国家的国库收入、向纳税人送"人情税",以便收取贿赂等),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就构成了税收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三)纳税人与税收机关的委托-代理关系
1、关于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拥有信息优势,是代理人;税收机关处于信息劣势,是委托人。对于税收机关与纳税人来说,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相关纳税信息的掌握上。税收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的掌握,是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表和税收机关事后的检查以及其它一些信息渠道获得。但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收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纳税信息。在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上,纳税人远比税收机关了解自己的经济活动,也知道自己应交纳的税收,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
2、由于税法规定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是委托人,税收机关是代理人。征纳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法规定,否则就会出现违反税法的征税和纳税行为。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存在着信息优势,当然并不排除有深入 研究 税法的纳税人。其原因是:一方面,税收机关作为税法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必然比纳税人更了解税法各项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使得纳税人,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 企业 纳税人和 自然 人纳税人更难以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纳税规则。
三、税收征管委托-代理关系的模型分析
在税收征管中征纳是一对矛盾体,征纳双方是存在着对立性和竞争性。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因而委托-代理的过程便构成一个偷税与反偷税的博弈过程。
(一)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者。(1)参与博弈的双方是征税人和纳税人,征税人是国家及其代理人-税务机关,纳税人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2)征税人和纳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在行动中都追求自己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同时也是风险规避者。
2、博弈双方分别存在两种行动策略。纳税人的策略空间是诚实和不诚实,征税人的策略空间是稽查和不稽查。
3、博弈双方的得益。由于征税人而谋求多次博弈的期望得益最大。对纳税人的诚实与否进行稽查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所以在稽查的情况下,假设征税人的稽查成本是C,并且C﹤S+F。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S,不诚实的纳税人在被稽查部门查处之后不仅要支付数量为F的罚款,还要受到数量为R的公司诚信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二)模 型 建 立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假设博弈是静态的,则对应双方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括号里的第一个数字为纳税人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征税人的得益。
表1 税收征管博弈模型
税务机关
稽查 不稽查
纳税人 不诚实 (-R-F-S,S-C+F) (0,0)
诚实 (-S,S-C) (-S,S)
在上述矩阵中,若给定征税人采取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诚实,因为-S>-R-F-S;若纳税人的策略是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不稽查,因为S>S-C;若给定征税人采取不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不诚实,因为0>-S;若纳税人不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稽查,因为S-C+F >0;如此循环,没有一个策略组合能构成纯策略纳什均衡。但是考虑纳税人、征税人随机选择不同策略的概率分布,则该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在混合策略博弈中,对于一方的某个策略,另一方只有采取混合策略,即以一定的概率在策略空间进行选择,不追求一次博弈的得益最大,而谋求多次博弈的期望得益最大。混合策略博弈中双方决策的一个原则是:各自选择每种策略的概率恰好使对方无机可乘,即让对方无法通过有针对性地倾向某一策略而在博弈中占上风。所以征税人选择稽查的概率一定要使纳税人选择不诚实的期望得益和诚实的期望得益相等;同样,纳税人选择诚实和不诚实的概率也要使征税人选择稽查的期望得益与不稽查的期望得益相等。
假设征税人的混合战略为P1=(X,1-X),即以X的概率选择稽查,1-X的概率选择不稽查。假设纳税人的混合战略为P2=(Y,1-Y),即纳税人以Y的概率选择不诚实,1-Y 的概率选择诚实。那么,征税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U=(P1,P2)=X[(S-C+F)Y+(S-C)(1-Y)]+(1-X)[0×Y+S(1-Y)]
=X(SY+FY-C)+S-SY (1)
对上述效用函数对X求导数,得到征税人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U/∂X=SY+FY-C=0 (2)
解得:Y=C/(S+F) (3)
为了求出征税人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我们需求出纳税人的最优化问题。而纳税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V(P1,P2)=Y[X(-R-S-F)+(1-X)0]+(1-Y)[X(-S)+(1-X)(-S)]
=Y(-XR-XS-XF+S)-S (4)
由(4)式对Y求导数,得到纳税人的最优化一阶条件为:
∂V/∂Y=-XR-XS-XF+S=0 (5)
整理得: X =S /( R + S + F) (6)
综上所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
X =S /( R + S + F )
Y =C/(S+F)
即税收机关以 S /(R+S+F)的概率检查, 纳税人以C/(S+F)的概率选择不诚实。或者说,在纳税人中,有 C/(S+F)比 例 的 人 选 择 不 诚 实, 1- C/(S+F)比例的人选择诚实;征税人随机地检查 C/(S+F)比例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三)模 型 的 进 一 步 扩 展:防范税收串谋行为
国家与税务机关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作为代理人的税务机关存在着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即税务机关为了自身利益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而且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构、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串谋与勾结,其目的在于获得特殊的租金。针对税收征纳中的串谋,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其策略设计可以是适当增加对税收超收的奖励,使税务人员获得的收益大于同纳税人的串谋的收益,因而作为代理人的税收管理机关就没有串谋的积极性。如果在考虑到征税人是风险中性或风险厌恶的,他们同纳税人串谋不仅有受处罚的风险,还要付出精神代价和心理负担,那么即使在不串谋的收益略少于串谋收益的情况下,税务人员也很有可能放弃串谋。而对政府来说,所付出的信息租金要少于最终获得的收益,即政府实际上以相对较少的对税务人员的奖励获得了相对较多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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