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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完善利息税制 发挥其调节功能

来源: 2017-09-13 23:12

 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它的全称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法令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开征税率为20%。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为个人在 中国 境内的人民币和外币存储款所得的利息。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旨在扩大内需。中国 经济 虽然稳步增长,但是在拉动中国经济的三大因素中,消费明显滞后于投资和出口。因此,刺激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环节。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开征利息税,一是防止深陷受东南亚经济危机 影响 的通货紧缩,二是配合连续七次降息,进一步刺激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但6年来的实践证明,征收利息税并没有达到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的目的。一方面,居民储蓄一路飙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在2000年首次超过6万亿元,随后逐年攀升,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最近居民储蓄已突破15亿大关。另一方面,利息税的征收及利率下降使得居民利息收入急剧下降,从而导致居民的存款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部分居民更倾向于活期或短期存款。在2005年,全年的物价涨幅为1.8%,和扣除利息税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持平。如果2006年物价调控目标3%得以实现,那么我国居民将为自己的储蓄支付1.2%的负利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利息税的税收威信。
一、现行利息税存在的不足
1、固定税率显示不公
利息税虽然隶属于个人所得税,但不像个人所得税那样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不管是高收入阶层还是低收入阶层,取得的利息收入一律按20%税率征收。根据二八原则,在银行储户中,80%的客户为一般收入或低收入群体,那么,利息税的主要纳税人就是中低收入者群体,从国家角度看,中低收入者群体应是免税的对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固定利率显示了税收政策的不公平性。
2、零利率或负利率加大了资金的"体外循环" 
利息税的开征,进一步降低了资金的存款收益率。考虑到物价上涨指数,2004年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值,2005年的实际存款利率等于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体外资金循环模式"趁机抬头,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吸引部分居民将银行存款"移位"。这不仅起不到刺激消费的目的,更影响了正常的 金融 秩序,加剧了 社会 不稳定因素。
3、利息税的调节功能逐步丧失
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但从 目前 来看,大多数低收入者群体储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收益,而主要是着眼于存款的保障功能,要么为了孩子上学,要么为了买房,要么为了防范重大疾病,要么为了养老,总之是为了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关键的地方。不论是降息也好,还是征收利息税也好。这部分居民都会把现金存到银行里。如我本人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除去必需的生活开支,每年仍有近3万元的余款,考虑到诸多不稳定因素,我仍然把余款存在银行里。
二、保留利息税的必要性
(一)维护国家的威严
征收利息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到现在不足7年,短短的7年时间还不足以充分验证该项政策的优劣,频繁更改国家政策是不严肃的。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德国、瑞士、韩国、日本等国家都在征收利息税,且瑞士、日本的利息税率同样是固定税率。有的国家将利息税单独征收,如德国;有的将利息税纳入到所得税中一起征收,如美国、韩国、澳大利亚。"二八原则"不仅在我们国家适用,在任何国家都适用。实际上,在征收利息税的国家中,利息税的征收对象大都是中低收入者群体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只是他们的税收政策更 科学 合理罢了。
2、国家财力的需要
我国政府下决心取消了农业税,让广大农民兄弟受益匪浅。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率虽然很小,但绝对量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财政实力的一种考验。国家免除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 费更加大了财政负担。现阶段,正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政府的财政支出是多方面的,支农规模比较庞大。因此,从国家建设、民族复兴的角度 分析 ,政府不应该取消利息税,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强盛尽一份力。
3、储蓄居民能够承受
随着社会的 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收入越来越多;致富的渠道增多了,致富的步伐加快了。利息税相对于家庭收入总量来说,微乎其微,应该在居民的承受范围之内。
三、完善利息税的措施
综上所述,一方面利息税存在明显的不足,另一方面,征收利息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解决利息税的关键是完善利息税制。具体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变固定税率为累计税率
固定税率在利息税征收方面确实存在重大缺陷。我国目前居民收入水平呈现"电视塔"型的发展态势,即高收入者群体或较高收入者群体占相对少数。根据我市收入情况分析,家庭年收入超过10万元者即为较高收入群体,年收入超过50万元即为高收入群体。作为教师之家,我的家庭年收入为5万元左右,就属于中等偏高收入的家庭。大多数家庭的年收入都低于5万元。因此,采用累进税率,势在必行。通过累计税率,使中低收入储户免征利息税,使高收入储户还部分收益于民,发挥财政二次分配的作用,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取得平衡。为了充分发挥利息税的综合作用,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我所设计的利息税的累进税率如下:
八级超额累进利息税税率表
级 距 全年平均存款余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2
3
4
5
6
7

8 不超过10000元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
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
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
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
2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
50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
1000000元以上 0
10
15
20
25
30
40
50 不同的利率
对应不同的
速算扣除数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征税方式,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实名制。银行联网下的储户实名制,必须根据身份证填写储户存款单。二是完善储户信息,在银行存款凭证中,增设"家庭成员"栏目。储户在银行开设账户,必须填写家庭成员栏目,这样无论以谁的名义存款,通过 计算 机搜索引擎都可以很容易查询到该家庭的实际存款额。三是建立申报制度。在取款时,每一个家庭可以向银行申报实际存款额度,据实征收利息税。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凡如实申报家庭实际存款额度者,可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加以奖励。凡隐瞒家庭存款额度者可以采取高一级的累进税率征收利息税。五是建立保密制度。任何一位银行柜员都有义务为储户保密,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 责任。
2、优化 教育 储蓄
如果说采取累计税率还存在技术 问题 或管理问题,那么优化教育储蓄是切实可行的办法。既不需要调整利息税,又缓解了矛盾。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利息的20%);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以现在办理3年期教育储蓄为例,每月存入555元,可享受整存整取利率3.24%,到期后共获息998元;同金额同期限零存整取,只能享受2.07%的利率,到期税后利息仅510元。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开始实行实名制,储户除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外,还必须出具国税局印制、学校开具的"三联单证明"才能支取本息,否则将扣缴利息税。此外,教育储蓄一人一生中最多享受三次,分别为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 研究 生时,每个 学习 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目前 ,多家银行都开办了教育储蓄业务,且有一年、三年、六年不同期限的储蓄种类。不过,教育储蓄也有限制,如每次最多只有2万元,还必须是零存整取,而不能一次存足。如果我们将教育储蓄一人一生中最多享受三次改为四次,增设初中阶段,并将储蓄的种类改为三年、四年、五年、六年等不同期限,那么就基本满足了中青年低收入家庭的存款需要。
3、增设养老储蓄
教育储蓄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存款方式,主要针对有接受非义务教育子女的家庭。那么要使另外一些中低收入的家庭享受优惠政策,增设养老储蓄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孩子大学毕业后,家庭进入空巢期,家里只有夫妻二人。做父母的一般不希望打扰子女,开始为自己的晚年作打算,为自己储备部分资金做养老防老之用。为了照顾这部分中低收入者群体,应该增设养老储蓄。养老储蓄具体可作如下规定:譬如,男55岁、女50岁以后,每人享受一次养老储蓄优惠政策,每人最多储蓄5万元,期限为5年。通过这种方式,缓解利息税带给居民的不公平感。
结束语:
利息税制牵一发而动全身,该税涉及面广、 影响 大。如何完善利息税制,既要缓解广大储户的不公平感,又要发挥利息税的调节功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笔者结合自己的知识积累,试探性地提出了完善利息税的一些举措。这些设想还不很成熟,如在实际操作中累进税制征收利息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如养老储蓄的额度和期限如何设置更合理仍需要探讨。我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众多的学者探讨这个问题,以进一步完善利息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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