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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最新企业捐赠受赠业务的财税实务

来源: 2017-09-15 00:07

 一、对外捐赠
  (一)捐赠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内资 企业 和外资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用于 中国 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内资企业(本文不涉及 金融 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大多数只允许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
  内、外资企业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界定是一致的。均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 社会 团体或国家机关向 教育 、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 自然 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或通过国家机关和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进行的间接捐赠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目前 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 发展 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之友 研究 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另外在下列方面,内资企业享受超过3%的税前扣除政策:
  1、根据财税(2000)21号文"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 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指为青少年提供 科技 、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 体育 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2、根据财税(2000)30号文"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财税(2001)9号文"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通过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4、根据财税(2001)103号文"关于纳税人向 农村 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不含县市所在地的乡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含和义务教育合并办校的高中)的捐赠,在取得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有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印(监)制的捐赠票据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5、根据国税函[2002]8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下列四类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的比例据实扣除:
  A、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 艺术 表演团体的捐赠;
  B、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 历史 纪念馆的捐赠;
  C、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D、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
  内、外资企业在对外捐赠的 会计 、税务处理方面是一致的。会计上均应该将捐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及应该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资产(帐面余额)
          应交税金(视同销售缴纳的流转税)
  税务处理上,企业应该将资产捐赠业务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处理。一方面应该视同销售缴纳流转税金,另一方面要按照视同销售调整增加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调整捐赠支出。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给出了企业因捐赠事项产生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公式: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如何理解这个公式呢?公式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视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口径 计算 的销售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捐赠支出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要求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税前利润总额+其他纳税调增金额-其他纳税调减金额+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3%(或10%)
  下面举例说明企业的财税处理:
  例1:某内资企业将自产电器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捐赠给社会福利院,该批电器帐面余额20万元、不存在减值准备,市场销售价格30万元,企业因捐赠发生各项辅助费用2万元。该年度企业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捐赠业务外不存在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
  1、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7.1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30*0.17=5.1万元
          银行存款  2万元
  2、企业的税务处理为
  视同销售的流转税在会计处理时已解决。
  年末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A、视同销售的纳税调增额=30-20-2=8万元
  ●增值税因为是"价外税",不能计入税法口径的销售成本
  B、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额=27.1-(100+8+27.1)*3%=23.05万元
  C、捐赠事项累计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3.05+8=31.05万元
  二、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
  (一)、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税务规定的变迁
  2003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企业关于接受资产捐赠的税务规定是不一致的,内资企业税务规定变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94-97年,接受捐赠不予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 影响 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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