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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来源: 2017-09-15 13:52

 一、房地产税税制要素的国际比较
  
  (一)课税对象
  
  通常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所有的房地产。有时,不同的房地产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用途分为住宅用、商业用(非住宅用),如英国、芬兰、荷兰,有的还进一步分为 工业 用(生产用)及农用等,如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地理位置分为 农村 、郊区和城市房地产,如阿根廷、西班牙。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有些国家只对建筑物征税,但大多数国家既对土地也对建筑物征税,而且通常合在一起征收,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英国、德国等。也有少数地区和国家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开征收,分设税种,如香港的差饷税不包括土地,对土地单独征收地租税, 台湾 地区设立地价税和房屋税。由于各国的房地产税内涵有所不同,因此名称有所不同。
  (二)税率
  不同国家之间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率的自由程度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和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如韩国、新加坡、香港地区。有的国家则完全由地方自行制定,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芬兰等。有的国家由地方制定但接受国家最高税率限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等。马来西亚限制为不超过年度房地产价值的35%或改良价值的5%,菲律宾限制为省、市或地方分别不超过评估价值的1%、2%,西班牙则根据相关条件分别对城市和农村限定最高税率。有的国家则将税率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阿根廷、丹麦。阿根廷规定税率为地籍价值的0.06%~2%之间,丹麦为土地价值的1.6%~3.4%之间,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地区倾向于未改良土地价值的1%~1.97%之间。还有的国家由中央制订基准税率,地方决定变动乘数,如德国、奥地利。德国为地方决定300%~600%的乘数,奥地利为地方决定不超过500%的乘数。从税率形式看,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统一的单一比例税率,新加坡为10%,香港地区为应纳税价值的5%。也有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塞浦路斯。还有的采用定额税率,如新西兰。有的国家针对不同类型房产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税率,如韩国对住宅性房屋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高尔夫球场、高级娱乐场所等按比例税率征收;英国对经营性房地产采用比例税率,对住宅性房地产采用分等级征收定额税的办法。
  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房屋用途、房屋地理位置、住房价值、房屋种类的不同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三)评估依据及办法
  各国对如何计量房地产的课税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又可以区分为按资本价值和按年值价值两种。资本价值中单纯只按土地计量(包括对特定土地进行开发的计量,如道路铺设等),而不包括地面附着房产价值的,又称为土地价值,是资本价值的一种特例。资本价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价值的取得通常有比较销售法、折旧成本法、收入法。年值价值以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作为房地产的计税依据。租金指房地产的名义租金或预期租金,而非指实际租金收益。
   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计量房地产都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尤其是按资本价值体系征收,如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从 历史 角度看,年值体系受英国税制 影响 ,迄今为止,许多前英国殖民地仍在依照年值体系征收房地产税,如英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不过,由于租金难以精确评估,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也逐步采取了资本价值与年值价值相结合的方式。
  除从价计征外,有少数国家对房地产采用从量计征方式(按土地或建筑物面积)。从量计征简便易行,税额确实,但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和级差地租的扩大,如果再按面积计征,就会有失公平。
  从各国房地产税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负责评估比中央或区域初构负责诩古的要多。除香港地区、韩国、新加坡、塞浦路斯、英国外,大都由地方政府进行评估。公平而有效的房地产税不仅要求有最初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而目要定期对房地产变化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各国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的频率有很大差异。重估间隔期主要是 法律 E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延误,如德国虽规定每6年重估一次,但实际上自1994年以来就没有重估过。从评估的办法来看,按资本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大都以市场价值为基准,有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相接近,如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等国家。有的为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如阿根廷,房士也产的评估价值通常在市场价值的40%~60%之间。美国则由地方对不同的房地产按不同的市场价值比例确定评估价值,每年依据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而倒推确定。奥地利则远远低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租金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预期获得的市场租金收益确定评估价值,如新加坡、香港地区。在英国,住宅性房地产按市场销售价评估,对非住宅性房屋则分8类进行评估,由地方评估员评定租金价值,地方政府还要确定-定的乘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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