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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论和谐社会与税收公平原则

来源: 2017-09-15 14:04

 【摘要】在法学视角下和谐 社会 应被理解为民主共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之社会。税收是 现代 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是国民获得公共物品的物质基础,而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 法律 保障,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成熟的税法。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税收公平原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与和谐社会蕴涵的理念有着天然的联系,本文旨在揭示这种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 
2004年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 自然 和谐相处的社会。围绕和谐社会的这一寓意,笔者认为在法学视角下和谐社会应被理解为民主共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之社会。由于税收是现代国家的物质基础,法治国家的税收与税法又是一一对应的,因而探寻和谐社会与税法的关系很有价值,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和谐社会与税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税收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 法学视角下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

  (一) 基本含义之一:民主共和的社会

  民主的源泉是民主 政治 ,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民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其一,统治者由被统治者产生;其二,统治者根据被统治者的同意而统治。在民主国家里,国家权力是在公民的参与和制约下运行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政治是权利决定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和谐社会离不开民主,也离不开共和。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事务领域,它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即强调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同时共和体现了社会各个群体之间意志表达的平等性。

  (二) 基本含义之二:保障人权的社会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 :第一,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它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第二,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它描述一种制度安排;第三,人权更是一种实有权利,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确认与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正如著名 经济 学家茅于轼所说,"一个和谐的社会的底线是什么?底线就是人权,如果人权都没有保障,又何来和谐!"社会由利益不同的个人、群体、阶层构成,惟有确认和保障人权才能通过协调、合作和互助解决随时会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在法学的视角下,充分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三) 基本含义之三:公平正义的社会

  一般来说公平正义即公正、公道。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从某种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属于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在伦理学 意义上,公平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的、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学、经济学意义上,公平正义指一种与社会 发展 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在法学意义上,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可见,法与公平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这是因为当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被合理平等的分配时,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才能得以实现;相反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以及社会秩序的极度混乱,所以确立利益均衡的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四)基本含义之四:诚实信用的社会

  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为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徐国栋先生认为: "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必要条件。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必然得以维护。从法学的层面上来讲,构建诚实信用的社会,一方面要建立对于自然人、法人、中介组织的长效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形成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与信任。

  二、 和谐社会的理念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契合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为: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应该公平合理。在税法学界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解主要有两派,一派为受益说,另一派为负担能力说。受益说认为按照从以税款为基础的财政支出中得到利益的大小来分配税收负担是税收公平的体现;负担能力说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此为税收公平。受益说不适用于大多数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和 教育 等,因此对税收公平而言,只是提供了一个解决局部 问题 的补充办法,不宜作为税收公平原则的普遍体现,相比而言,负担能力说能够较好地做到这一点。负担能力说被税法学界和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发展成税法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税收公平的概念包括两层含义,一为水平的税收公平,一为垂直的税收公平。水平的税收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状况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如当两个人税前有相等的福利水准时,则其税后的福利水准亦应相同;而垂直的税收公平的目的在于探讨不同等福利水准的人应课征不同等的税收。

  (一) 民主共和:税收公平原则确立的前提

  在现代租税国家中,根据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国家学说的观点,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安全;宪法是人民与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根本大法。其中社会契约论体现了共和的思想,人民主权国家学说蕴含了了民主的理念。民主与共和的精神是税收公平原则确立的前提。按照负担能力说的观点,税收公平应是相等经济能力的人负担相等税收,不相等经济能力的人负担不同税收,无经济能力不负担税收。社会是由众多的利益不同、力量迥异的个人或组织构成的,按照负担能力的税收公平理念,社会中的强势经济群体承担了主要的税负,而弱势经济群体则分担了较小的税负,这种在强势经济群体与弱势经济群体之间的税负分配方式在君主专制的国家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现代税收国家,由于民主共和理念的确立,税收公平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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