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财政税收论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来源: 2017-09-15 15:14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 企业 的研发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 开发费用,可以在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相关 会计 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贷:银行存款等 12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从上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上看,企业在期末转账时并没有做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如例1第2笔分录,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支出100万元,100%计入了当期损益。再如例1中的第4笔分录,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120万元,也100%转入了无形资产,未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处理,这样使得企业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就没有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的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例2:沿用例1资料,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25%=62.5(万元)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