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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加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研究

来源: 2017-09-15 15:23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在税务征收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事实的条件、性质和情节等进行认定;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 方法 、幅度、范围和时限等作出选择;三是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决定。

  一、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 问题

  (一)裁量主体的意识模糊。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自由裁量权虽然一直在实际工作中行使,但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该怎样正确行使,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模糊的。

  (二)裁量的权限过大。主要体现在广度和幅度两方面。从广度方面来说,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作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基本 法律 的《税收征管法》,共分为六章九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另有四章,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这四章共八十八条,其中涉及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五十八条,占到了总数的66%.上至国家税务总局,下至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每一管理层级,每一征收管理环节,每一涉税事项几乎都有自由裁量权存在。从幅度方面来说,可供裁量的空间也太大,如某 企业 偷税100万,则税务机关可处以50万-500万的罚款。

  (三)裁量过程不够透明。如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只能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过程则无从知晓,只有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听证或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才能有所了解。

  (四)裁量权的滥用仍然存在。 目前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的情况仍然存在。如在涉税事项核查方面拖延时间,消极履职;行政处罚方面因人、因时和因地的不同而各自不一,显失公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轻重不同,不够合理;在税务事实性质认定方面任意作为,行为不当;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胡乱执法,滥用职权等等。

  (五)裁量权的监督相当薄弱。对于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无论是从税务系统内部来看,还是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 社会 监督等外部监督来看,目前都比较薄弱,这从税务机关目前实行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情况,以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投诉、向人大和政协提交的提案以及纳税人要求行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极少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反映。

  二、对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履行税务征收管理职能的核心 内容 和重要形式,对税收执法有很大的支撑作用,它是 时代 发展 的产物,也是我国税务行政管理的需要。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明显的"双刃剑"作用,使用得好,可以较好地适应我国日新月异的税收形势,弥补现行税收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提高税务行政效率,适应我国 经济 地区差异较大的实际,更好地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保障公共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良好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反之,如对其不加以控制,则容易损害各方的利益、权益,违背税收立法目的,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成为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工具, 影响 税务部门甚至政府的形象,会大大削弱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阻碍依法治税进程,损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对其控制的必要性、紧迫性日趋突出。从控制手段来说,既有在税收立法时的控制,也有税务机关内部的控制,还有包括司法审查、社会监督在内的外部控制。由于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封闭性,裁量范围的广泛性,裁量内容的复杂性,裁量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专业性等原因,客观上使得司法审查等外部监督控制较为困难,同时,税收立法的完善也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裁量过程能否做到合法、合理,能否实现效率,能否体现服务,在现阶段最为有效的手段还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

  三、对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明示或默示授予的,立法机关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

  (二)合理原则。借鉴德国有关裁量原则 理论 ,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可概括为三个具体内容:一是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是否能够实际达到目的;二是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要足以达到法定目的即为合理;三是比例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权力时,如确有必要对人民利益构成侵害,则必须权衡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与被侵害的人民利益,只有在确认前者利益绝对大于后者利益之时,才能为之。

  (三)公开原则。公开是 现代 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中的普遍原则地位,是在行政法实行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和否定行政秘密的基础上取得的。行政公开原则的功能,是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行政公开原则包括四个内容的公开,即职权的公开、依据的公开、过程的公开和结果的公开。

  (四)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就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一般认为税收的效率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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