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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两法合并” 合理选用会计政策进行筹划

来源: 2017-09-15 15:44

 新 企业 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法税率由33%降为25%,且离实施时间不到1年,新法的颁布必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产生 影响 ,作为财务人员应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敏感性与前瞻性,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即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 方法 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表现在会计政策选择及会计核算方面应把握尽量延后收入,同时将计提及摊销的费用提前,以达到少缴或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一、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有多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确认时间不同,纳税期限也就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代销以收到代销清单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预收款销售待货物交付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延缓纳税。 
  二、建造合同收入 计算 方法的选择。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收入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若建造合同的能可靠计量,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第二,若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对合同成本能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当期作为费用处理,对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因此,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按实际能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为佳。一是分期确认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可获得延缓纳税利益;二是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三是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此法,不仅可享受延缓纳税,还可享受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且开工前就已存在,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至于完工百分比法中关键的完工进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可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扣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成合同工作测量等方法确认。因此,控制和确认完工进度,也就给合理确认收入提供了弹性空间。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从而对企业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特别是新办企业,应当慎之又慎,长短期利益兼顾,同时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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