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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对当前我国税收立法问题的思考

来源: 2017-09-16 22:58

      摘要:在 现代 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之一是税收关系。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 法律 的约束。所以说,税收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而我国 目前 在税收立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立法权限不清、法律级次偏低,可操作性差等诸多 问题 。

  关键词:税收立法;立法权限划分;税收基本法


Key words: revenue lawmaking; compartmentalization of legislative right; revenue basic law 
税收法制化建设的首要环节是税收立法。缺乏完备的立法机制和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法制化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更谈不上税法的执行和遵守。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果,税收立法进程有所加快,然而,在税收立法问题上,依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税收立法按立法权可以在同级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横向划分,也可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纵向划分。 
按照纵向划分的模式,税收立法按立法权的划分可分为集权式、分权式和诸侯国式三种。集权式指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中央与地方税收制度统一由中央制定和推行实施;分权式可进一步划分为彻底分权和混合式分权两种,彻底分权制即中央和地方各自规定税法基本原则,按不同税种划分相应的立法权,二者互不干预;混合分权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以专有立法与共同立法而共存的分权形式,但中央政府具有立法上的优先权。诸侯国式税收立法权划分指地方政府在地方税收立法权上拥有无限权力,不受中央政府限制。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限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的单一式立法权划分,本质符合我们国家的 政治体制,然而,由于在实践中,由人大授权给国务院执行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大,使我国税收立法权又具有复合式的特点。 
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实情况,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于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下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这种税收立法格局的形成依据是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 企业 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其实,授权立法并没有错,但这种授权的范围太大,没有任何限制,并且国务院又授权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层层授权,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完全代替了立法部门,使税收立法权错综复杂,出现立法权限难以划分清楚,事实上也的确出现了属于财政部的权限,税务总局却越权代劳,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抵触等等类似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无疑给我国税收立法权限问题敲响了警钟,立法权的规范已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法律级次问题 
由于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我国税收立法的权力实际上由作为立法部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变成了作为最高行政部门的国务院。而实际上由于国务院又可以向下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有相当大的税收立法权限。这种不规范的税收立法体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不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尽快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将已经成熟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并进一步规范税收的立法权,明确国务院、财政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税收权限,将制定税收细则、税收规章的范围予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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