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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

来源: 2017-09-17 17:17

 

【摘要】中小 企业 是我国 经济 发展 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2007年国家颁布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如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优势获得新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很多中小企业关注的热点 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小企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7年3月16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尤其是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取消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内资企业能够与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有序竞争。但新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特别照顾,实行20%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实行了15%的优惠税率,这将大大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那么,在新税法条件下,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就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本文着重探讨这方面的问题,以期为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帮助。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 计算 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关键是要准确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有关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即首先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它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得出的。这里的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所有收入,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 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准予扣除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准予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准予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准予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准予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且不超过5年的亏损数额。 
  从上述计算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必须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才能达到目的,而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只有通过增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增加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来进行。不征税收入对中小企业来说一般很难取得,免税收入只对特定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投资开始时可以加以利用。对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可能只有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这条途径了。 
   
  二、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 方法 
   
  纳税筹划就是要在国家税法规定允许的范围和条件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地减少纳税或推迟纳税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应充分了解国家税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税法各种具体规定,对于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来说,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其中特别提到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 
  2. 工业 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 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因此,对于新创立的中小企业来说,尽可能地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比如:农、林、牧、渔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而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笔者以例1来说明企业运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 
  [例1] 某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2002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20万元,2003年实现扭亏,经济效益逐年递增,2007年因投资新项目和对外捐赠等原因只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002年至2008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表1: 
   
  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2002年亏损20万元,可以用2003年至2007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上例中2003年至2007年该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4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不需要纳税,但2008年实现利润1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10×20%)。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该企业2007年不宜进行新项目投资和对外捐赠,因为至2007年止企业还有8万元亏损未弥补,企业应尽量将投资和捐赠推迟到2008年,使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尽量达到8万元,从而减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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