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土地调控中的土地税收政策分析
摘 要: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2004年以来我国宏观调控最突出的特点。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已成为重要的手段。改革我国的土地税收制度,一方面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税制改革;另一方面应该考虑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现行税费混杂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土地调控;税收;政策 分析
一、我国土地宏观调控的成效
随着 经济 的持续走高,以及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我国耕地面积大幅减少。从1996年到2005年,我国的耕地面积净减少1.2亿亩,约占耕地总量的6.6%。截至2005年底,我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1.4亿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约相当于美国的1/8、印度的1/2。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盲目卖地,一些工商 企业 和房地产商大量囤积土地,土地闲置荒芜、严重浪费。
[JP+2]近年来,国家土地宏观调控中关于土地税收的调整如[LL]下:
(二)土地增值税政策。2007年2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知》中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方式、标准都重新进行了规定,加大了是对房地产行业的限制作用。项目开发的速度越慢、土地囤积的时间越长,企业就会支付更多的税款。
(四)耕地占用税费政策。1987年开征的耕地占用税,税额低,税基窄,使占用农地的成本过低,不足以遏制滥占耕地的现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一)税种体系不合理、税种设置重复与缺失并存。如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都是对所得征税,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契税均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既有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又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均为房产,明显重复;我国没有开征土地财产税,对于房地产抵押、赠与等活动均未征税,存在税种缺失。如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都是对所得征税,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契税均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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