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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浅议“两税”合并的影响

来源: 2017-09-17 19:38

   摘 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 企业 所得税法》,结束了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行的 时代 ,即实现了"两税"合并。我们从两税合并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前后的政策对比来阐述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 影响 。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影响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酝酿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 中国 经济 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至此,内外资企业终于在纳税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面临公平竞争的经济大环境。 
一、两税合并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 发展 经济,特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给予外资在纳税方面很大的优惠,即"超国民"待遇,实践证明,这些举措在特定的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 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 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一是内外资企业税法差异较大,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两税合并之前,税法在税收优惠、税率、税前扣除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外资企业的"超国民"身份很明显,导致内资企业税负较重,缺乏竞争优势,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仅在税率适用方面就有了明显的差异,所以内资企业和 社会 有关方面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的愿望很强烈。 
三是两税并行的十几年来,中国社会经济情况不断地发生变化,针对新情况曾经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的税收政策,需要及时整理出来,以 法律 的形式加以完善。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规定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而新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很明显扩大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这与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是一致的,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1]。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于小型企业又规定了27%和18%两档低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按30%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但是由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33%,平均水平为15%左右。两税合并后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1]。 
两税合并前,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外资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全额扣除,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的工资附加费税前扣除标准也实施类似的办法。 
两税合并前,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都实行按比例限额扣除,即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含1 5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比例为销售净额的0.5%,超过1 500万元的,限额比例为0.3%;另外对于外资企业的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限额比例为1%,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比坏例内外资企业也有很大的差别,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应收账款余额的0.5%,而外资企业一般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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