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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浅谈我国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实施

来源: 2017-09-17 19:44

   摘要:在计划 经济 背景下形成的我国农业税收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地租,过高的农业税负,违反税收公平原则,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取消现行的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是新形势下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但是,鉴于 目前 我国农业经济发展 现状,统一城乡税制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步实施。

  关键词:农业税;税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税制",建立符合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 现代 税收制度,是促进 农村 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度存在的弊端[1] 
(一)农业税实质上是一种地租 
另外,在国家工商税制体系之外,单独对农民开征农业税在国际上实属罕见。这实质是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实行了非国民待遇,形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它阻断了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的投入,已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制度障碍,这是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流转税税负进行比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率统一规定最高8.4%,而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将其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流转税税负则最高会达到21%,显然要比一般 工业 商品的增值税负(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另外,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月销售额2 000元~5 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农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都应在免税之列。从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如果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按应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扣除其消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自身提供的劳务成本计算净收入,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收得,则不须纳税。如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绝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根本达不到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该纳税。所以城镇职工尽管平均收入是农民的3倍多,很多人还是无须纳税的,而农民则必须人人纳税。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人均仅有2 000余元纯收入的农民根本就不具备纳税的条件,应该停止征收农业税。由此可见,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其税负水平不仅超过了城镇工商业者,也与其自身的负担能力不相适应,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面向农业的税种,而是设置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制度安排方面,给农业和农民以充分的税收优惠,发达国家尤其如此。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规范的商品流转税,对进口的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增值税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款退还给农民。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提供补贴很低的情况下,农业税这种"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势显得尤为突出。 中国 农民在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就是劳动力成本低廉,应该发挥农业自身的比较优势,扩大农业内部就业数量。大家知道,增加国产农产品出口相当于输送中国农民到国外就业,减少国外农产品进口相当于保护了我国农业领域就业机会。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农业税制,削弱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减少了农民在农业内部的就业机会,妨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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