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趋势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 问题 ,比如,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定位不明晰、权限受限制、辅助税源贫乏、收入不确定、税制不规范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体系缺乏与 经济 增长密切相关的内生增长机制,同时也极大地妨碍了我国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 分析 当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的现状和问题,比较各自利弊,并探讨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具有重要的 理论 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地方税;地方主体税;财产税
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定位不明晰、权限受限制、税制不规范等,导致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体系缺乏,极大地妨碍了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的发挥。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当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的现状和问题,比较各自利弊,并探讨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一、当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运行现状和问题分析
(一)我国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收入状况
1.我国营业税运行状况
2.我国个人所得税运行状况
以上税种虽然在地方税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但由于均含有与中央共享收入部分,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剩下的地方税种收入零星,能够担当起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几乎没有,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处于主体税种缺失的状态。
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确实是发挥了地方税主体税种作用。但其固有的缺陷,从长远角度看是不适合成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税种的。
虽然从征收角度来说,商品税征收管理相对简单,征收对象是为数较少的厂商,因而所需信息量较少、税收成本较低。加之可作为政府 社会 经济政策(如用于抑制社会奢侈消费之风的重税),因而广泛运用于发展 中国 家。然而,从长远来讲,营业税是不适宜成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税种的。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营业税对我国国民经济 影响 较大且税基流动性较大,当前我国的营业税开征、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浮动幅度的确定、减税、免税和加税的权力都由中央掌握,地方只是拥有在中央规定的税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和政策,自主决定税率权力的范围较小,对地方经济的调节作用就不那么大。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地方税收的两大主体收入来源中,营业税由于税制本身的缺陷以及受增值税扩围的影响,把现行营业税中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销售不动产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样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会日益减少,其收入也不足以构成地方税收入的主体,且增值税改革的方向是以增值税逐步取代营业税,待条件成熟时,将征收范围延伸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
虽然从征收的角度来看,所得税不易转嫁,能更好地肩负组织收入和调节我国经济的双重使命,可以形成区域性的比较优势,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短缺要素流入到我国,帮助经济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新 农村 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推进,我国地方经济会越来越得到发展,必将产生更多富有阶层,必然导致个人收入的不断上涨,个人所得税在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会越来越大。但是个人所得税固有的缺陷,使它从根本上不适宜成为我国将来地方税主体税的地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两方面:一方面从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来看,地方政府在财产税方面没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不能很好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出台个人所得税 法律 、法规和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在所得税政策上可以发挥的余地有限,对地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会大打折扣,对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度会很有限。另一方面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如果所得税政策过度使用,就会很容易引起地区间低税竞争,换句话说,就是哪个地方政府施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低,外来的,甚至是本地的资本、技术、人才等短缺要素就会按照市场经济 规律 流到成本低的地方,这样就必然会加剧各地经济发展差距,这样对我国实行税收政策的调节收入差距,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宗旨相违背。因此,目前我国所得税划归地方征收不符合宏观经济稳定的要求,更不适合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征收。
营业税和 企业 所得税等税种在地方税收入中占有一定比例,但这些税种虽有主体税种之名,却无主体税种之实。
1994-2006年间,我国地方税收收入中共享税收入所占比重各年均在75%以上,地方税收入所占比重各年均在26%以下。共享税所占比重过大,地方税所占比重过小,限制了地方税在发展地方经济中的职能作用的发挥,阻碍了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形成。
近几年出台大量税收政策大都从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造成地方税主要税种的税基不断减少,而且这种趋势仍将继续。另外,一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都不利于保护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税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不断提高,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这也是地方税主要税种重要的减收因素。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设置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的税收征管体系。但随后一系列政策出台,在最初改革的基础上,又重新划分了征管范围,出现了同一税种由国、地两家分别征收管理的局面,造成政策掌握分寸不统一,脱节现象严重。分属不同税务机关征收的情形,容易引起税负不公,容易诱导企业在两个税务部门之间选择性纳税。
我国分税制属于中央高度集权型,分税制虽然以分税种的形式确定了地方固定收入,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税权,而事权又往往向地方倾斜,违背了分税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形成了目前地方税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集中在中央的局面,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权,对相关税种缺少实质性的支配权。
二、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趋势选择--财产税
由于营业税税基流动性较大,税率浮动幅度由中央掌握,地方自主权较小,对地方调节作用就不大。由于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所得税税收立法权,政策可以发挥的余地有限,容易引起地区间低税竞争,会加剧各地经济发展差距。因此,财产税才是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的重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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