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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浅谈高校合理避税的一些体会

来源: 2017-09-17 19:53

 【摘 要】 合理避税对高校的 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校在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亦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善于 学习 、掌握和灵活运用 法律 知识,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减少单位税负,提高高校 经济 效益。 
  【关键词】 高校; 合理; 避税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变革,高校经费的来源越来越依赖各单位的自筹经费。各高校在积极开拓各种渠道增加经费来源时,针对这些收入的各种税法、法律法规相应出台,以前与税费不关联的高校,现在成了各个税务机关的重点监察对象,成了重点税源户。如何运用税法法规,合理规避一些税费,减少单位成本,成了高校普遍关注的 问题 ,是税务 会计 的一项最基本工作。这里所说的合理规避税费,是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地减轻单位税负的一些做法。 
   
  一、增强税收法制意识,树立依法纳税观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经济,发展 科学 、文化、 教育 、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税收作为国家政权的物质基础,与国家命脉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夯实税收基础,才能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促进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因而,应站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高度来认识自己的纳税责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观念。 
   
  二、做好税务筹划,减少税费开支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企业 的投资、组织、理财、交易等各项经营活动统筹安排,并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这些活动中,强化企业纳税观念,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随着高校收入渠道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税务机关通过稽查、征收两条线不断加强对高校的监控力度,高校只能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来谋取最大的利益。针对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应对单位所有有关纳税经济活动进行 研究 。重点研究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税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多征询、学习同行的先进做法,多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对于学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掌握各种 方法 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单位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节税、避税的目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单位税负,实现单位最大利益。 
  (一)把握尺度,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扶持和发展教育,在税收方面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横向科研经费和经营收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属于免税项目;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学校与企业合作,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经 科技 部门对合同 内容 作出鉴定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的性质予以审批备案。对于非学历教育,如果严格按照高校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做到将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税务机关就不再核定免税额度,而是按收费项目核准单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对横向科研项目,应熟悉科研免税项目的相关规定,区分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并及时地把这些差异反馈给有关部门,使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把握好尺度,注意合同内容的表述,另一方面要积极向科技部门提出作合同鉴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为单位的合法避税提供有效保证。 
  (二)权衡纳税对象税负的轻重,合理安排财务 
  纳税对象不同,纳税基础,相关税目、税率也就不同。高校作为综合性大学,一般都是由多种组织结构、多种经营方式的单位组成,不同性质的单位,其纳税基础有着迥然的不同。同时,由于学校的国有资产与经营性资产难以分清"楚河汉界",学校又有相对较多的优惠政策,应充分权衡纳税对象税负的轻重,在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前提下,在收入确认和纳税扣除方面应尽量合理安排,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把收入向税负轻的单位转移,把费用分配到税负高的单位,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单位的税收负担。 
  (三)关注相关税法的变动,及时调整经营方式及核算方法 
  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变化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只有顺应时势,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政策,才能达到减少单位税负的目的。如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与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就有显著的不同,学历教育不再单凭财政税收政策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有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方可作为免税依据;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税减免政策,2003年出台的财税[2003]15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2006年没有新的政策补充,这就要求高校后勤实体彻底脱离不用缴交企业所得税的依赖,调整经营方式,注重成本核算,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如不及时关注到这些变化,不相应作出税务筹划,不对账务作出调整,缴税单位的税负则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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