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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建立我国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网络平台的探讨

来源: 2017-09-17 20:30

  摘要 在联邦德国等国家中,有专门的 会计 (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供会计师(税务师)集中办税。本文提出了我国借鉴其做法,在金税工程三期中建立类似的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处理平台的提议,并对其意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注册税务师;数据处理; 网络平台 
   
  在联邦德国等国家中,有专门的会计(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供会计师(税务师)集中办税。如我国借鉴其做法,在金税工程三期中建立类似的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处理平台,将可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集中办理高收入者纳税申报、涉税鉴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税协会进行行业管理、为税务机关向税务师事务所招标采购政府劳务和服务等,提供网络服务平台。 
   
  一、德国会计(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集中办税的做法 
   
  德国的 电子 政务并不特别发达,在欧洲排名大约第十五位,远远落后于欧盟其他国家。但是,其税收信息化、公民服务中心(公民局)建设、 企业 统计资料报送系统、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系统等颇有特色。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德国的会计(税务)师主要通过一个专门的会计(税务)师专用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主要业务是代理纳税申报。该中心总部设在纽伦堡,16个州均有其分支机构,并实行电脑联网。同时,该中心与税务局的信息处理中心也成功实现联网,每月通过 计算 机处理大约800万件个人收入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申报业务。此外,该中心还存有德国170万户企业的经营信息,纳税人可委托会计(税务)师了解有关情况,为自身的经营决策提供帮助。 
  会计师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与税务局信息处理中心传递信息的具体程序为:纳税人委托执业会计(税务)师审核或帮助填写纳税申报表。会计(税务)师将有关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通过电脑传输入会计(税务)师信息处理中心,会计(税务)师信息处理中心再将有关资料传递到税务局信息处理中心,税务局信息处理中心发给纳税人回执。同时,纳税人还要将亲笔签名的申报表邮寄到税务局,税务局再从信息处理中心查询出纳税人的电子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再通过电脑开出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税。 
  目前,德国共有执业会计(税务)师5万人左右,其中3 5万人是该中心的会员。该中心从1966年成立至今已有30多年的 历史 。从1972年开始,该中心还专门建立了一个与税务有关的数据信息库,存入了德国所有的税收 法律 条文、各个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件、联邦财政部颁发的有关税收规章制度以及全国各大刊物发表的有关财税方面的专业文章等(每星期更新一次)。供会员购买、查询、使用。通过会计(税务)师信息数据处理中心集中办税的做法,不仅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和税务局的工作效率,而且还有效地保证了征纳双方的工作质量,减少了办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差错。 
  近两年来,德国又开展了"联邦在线2005电子政务工程规划"建设,以及电子签名法、公民服务中心(公民局)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目前,德国的电子政务系统(包括税收信息化1等比之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二、在我国建立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网络处理平台的意义 
   
  目前,我国也大力推广和应用了金税工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笔者设想,可否借鉴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在我国金税工程三期中建立类似的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网络处理平台。供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办税专用? 
  在我国。如能够建立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处理网络平台,目前至少可做下列用途: 
   
  (一)注册税务师利用此专用网络平台,可为高收入者代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明确了须自行申报纳税的五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对高收入者,可仿照国际惯例,建议其采取由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的方式,而注册税务师正好可利用此专用网络平台为其代理纳税申报。 
  由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是国际惯例,德国也是这样做的。并且其税务代理人--会计(税务)师是通过专用网络平台进行办理的。随着我国 经济 发展 和个人收入的逐步提高,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条件者会逐步增加。这项业务将会越来越大。 
  利用网络专用平台为高收入者代理纳税申报有很多好处和便利,既大大减轻了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工作量,又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度和效率。 
   
  (二)注册税务师利用专用网络平台。可为相关企业进行所得税涉税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30日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2007年2月2日,这两项鉴证业务的"试行准则"相继出台。 
  如果专用网络平台建立,注册税务师可利用它为相关企业进行涉税鉴证,这和德国的情况将是一样的。联邦德国税法规定,每个企业、公司都必须聘请会计师进行查账、出具证明,类似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不过,德国的涉税鉴证业务是与其纳税申报业务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绝大多数德国人都委托会计(税务)师代理纳税申报,会计(税务)师们通过专用的信息数据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纳税申报并进行鉴证,同时税务局也可以利用此专用网络与税务师实现数据共享。税务局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纳税人专用税号等网上汇总企业个人的收入数据信息。并与注税师专用网络纳税申报数据核对,在网上审核其真实性。 
  如果我国注册税务师也利用专用网络平台为相关企业进行所得税涉税鉴证,则既便于与税务局实行信息共享。同时其准确度和规范度也要提高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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