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对税务筹划误区的几点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务筹划也变得日益重要,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税务筹划的误区。笔者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说明这些误区,以引起财会人员及 企业 高级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选,从而有限度地节约税务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取税后效益。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违反我国税法及有关 法律 ,否则将会走进税务筹划的误区,误入偷税漏税的歧途,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
一、利用变更 会计 政策的方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是可以随意而为的吗
在一些有关纳税筹划的书籍中,曾反复教导纳税人利用变更企业会计政策的方法,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例如,在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上,可以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成本中的折旧费用增加,由此带动整个成本费用的增加,在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费用上升意味着利润下降,利润下降就会减少纳税所得额,使企业本期现金流量增加,企业得到少纳税的收益。
那么,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有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还必须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否则按偷漏税处理。
例1:某生产啤酒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2700万元,使用寿命20年,净残值5000元,按平均年限法每年计提折旧额634.98万元。后来在企业高级管理层的授意之下,改为以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当年的年折旧额为2540万元,当年增加1905.02万元。即:在当年销售收入和上年相同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增加了1905.02万元,利润减少了1905.02万元,由此少缴所得税628.66万元,受到了税务机关的查处,使企业得不偿失。
需要向纳税人提出警示的是: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征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否则是违法的。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能脱离税收征管部门和法律的控制,更不能一味地追求和税务机关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而忘记了作为纳税人应该遵守的法律底线。
其实,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之所以对企业产生影响,关键在于折旧的提取时间和每年提取的金额不同。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开始年度多提取,以后年度少提取,那么企业开始年度利润较少,交纳所得税较少;以后年度利润较多,交纳所得税也较多。这样一来,就推迟了交纳所得税的时间,相当于无息占用了国家的财政资金,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企业最终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另外,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用加速折旧法减少开始年度的利润,将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好时机,从长远来看未必合算。因此,这种改变折旧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并不是明智之举。这只能说明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刻。
二、利用关联企业实行转让定价达到减少缴税额的目的,是否违法
在有些专讲纳税筹划的书上,也曾介绍过利用关联企业实行转让定价可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那么,这种做法真的是一种税务筹划的好方法吗?真的不违法吗?且看例2:
例2:某企业以生产化妆品为主,生意一直很兴隆,近几年也为当地的税收增长做出了贡献。为了使企业少缴点税,他们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销售公司,把原来351元不含税出厂价的组合化妆品,以成本价100元销售给下属的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以351元售给客户。这样按照30%的消费税率每套缴纳消费科30元,少缴纳75.3元(351×35%)。一年做下来,竟然有50多万元。后来被税务部门查处,补交了纳税和罚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 中国 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利用关联企业实行转让定价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属于违法行为,并非是合理的税务筹划。这样做的结果,只能走入税务筹划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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