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探讨
[摘 要]目前在 企业 所得税征管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措施包括: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对纳税人关联企业交易往来的监控;严格审核纳税人中报的财产损失;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保证税务稽查有的放矢,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效率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性
1 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减少税款流失。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目前税制体系中的第二大主体税种,2006年该税种收入55458781万元,比2005年增长27.1%;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才能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收入,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让国民享受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2 有利于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2007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统一的国民待遇,从立法角度看,税法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如果税收征管措施不得力,企业所得税法贯彻不到位,就不能真正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偷逃税的违法纳税人由于资金较充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处于优势地位,而守法的纳税人由于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可能会造成资金的相对紧张,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就是要保证税法贯彻到位,让守法者不吃亏,违法者占不到便宜,增大违法者的成本和风险,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调节 经济 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这次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角度出发,对部分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法贯彻执行到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才能得以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 企业所得税征收面广,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 复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只要取得应税收入都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金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从上述内容来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几乎涉及到企业 会计 核算的所有内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将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正确性。
2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较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是由会计与税法(税收)这两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会计是指运用凭证、账簿和专门报表,采用以货币为主要计算单位的各种计量方法,收集、分类、记录、报告、分析、比较和评价特定单位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工作。"…企业会计主要对经济资源的取得、占用、收益及分配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促使企业以最少的占用、最小的消耗,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和监督两大职能。反映职能表现为:借助于货币形式,运用一定的方法或程序,计算客观的经济活动情况,对记录的资料加以必要的计算、整理、加工、汇总,把数据变为人们可理解和利用的经济活动信息。会计监督职能表现为:在事先、事中、事后,利用预算、分析、检查、考核、报告等手段,对单位货币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积极的指导、参谋及直接干预。而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 政治 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的职能是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分配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割的功能。调节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具有调节纳税人结构及利益的能动性。国家通过税收的多征、少征或不征调节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以体现国家有关的社会政策,实现国家健康、快速、协调地 发展 经济的目的。监督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监督管理纳税人经济状况的一种功能。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税收的征收必须以税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征多征少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而要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则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上述分析来看,会计与税收是有根本区别的两个事物,其本质、职能不同,作用也不同,所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这种差异的存在,增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难度。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有收入的确认、费用扣除范围与标准、营业外支出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第一,应税收入方面的主要差异。(1)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会计利润,而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免税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交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确认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不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这种行为应当按购销货物处理,换出的货物按销售货物处理,确认损益,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费用扣除方面的主要差异。(1)业务招待费。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扣除限额的,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广告宣传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确认会计利润时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当年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为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可以无限期的向以后年度结转。(3)研发费用。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数额超过上一年度该项费用支出数额10%或以上的,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 借款利息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自筹资金支付的利息高于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借入的资金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其他方面的主要差异。(1)行政性罚款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各种罚款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违反国家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被处罚的罚款、罚金和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捐赠支出。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三、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所得税平时管理偏松,年末汇算清缴难度较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内企业一般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实际征管工作中,平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偏松,有的放任自流,企业预缴税款有较大的随意性,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变化情况监控不到位,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完全寄希望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由于时间紧,要汇算的纳税人的户数较多,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纳税调整不彻底、不准确。有的甚至以纳税人自己调整申报的数字为准,造成税款流失严重。
2 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涉及到纳税人所有的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求税务管理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而税务机关具备这样素质的税务人员的比例很低,部分税务人既不清楚从会计核算资料中索取税收相关数据的渠道,也不清楚会计核算的内容在哪些账簿中反映、成本费用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以及暂时性差异如何调整,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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