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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论我国林业税费制度改革

来源: 2017-09-18 01:23

   [摘要]我国现行林业税费呈现出"轻税重费"特征,带来的问题包括: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催生乱收费;资金使用易出现漏洞;林区地方财政困难。这不利于林业 经济的持续 发展 、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其解决措施在于:将林业税费制度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林业税费制度;改革育林基金;建立森林生态环境利益补偿机制。 
  [关键词]林业税收;林业收费;林业税费改革;公共财政
   
  我国林业在经历不断调整后,初步实现了由以木材产品为主向以生态环境产品为主的转变,税费制度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林业税费所呈现出的"轻税重费"特征,不利于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乃至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 
   
  一、我国现行林业税费制度 
   
  林业税费是指就木材、林材及其他衍生品征收的税费,由林业税收和林业收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林业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 政治 权力,以法规形式加以规定的强制性课征,国家在征税时不需向纳税人直接提供特殊服务和支付任何代价;林业收费则具有相对于缴费义务人的有偿性。林业税费制度,不仅是国家和地方收入的来源,而且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优化生态环境、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税收制度 
  1、农业特产税。为继续推进 农村 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 企业 以林区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制度 
  1、林业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见表1)。
  
  2、林业政府性基金。(1)育林基金。一是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 工业 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 会计 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二是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可见,随着近年国家一系列针对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国林业总体税收趋于零。现行林业税费的主体不是国家、地方的税收,而是来自共计9项的林业收费,形成了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 
   
  二、现行林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费为主的格局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 
  在公共财政中,税收是公共财政唯一的基本收入形式,收费只是补充形式。现行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造成的结果是,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之外,还存在一个林业部门的自运转系统。表现在:一方面,林业部门的收入主要源于林业费的收取;另一方面,这种本就取之于林业生产的收入却没有用在生产中,而是用于当地林业部门的内部运转上,并且还有相当部分要上交给省、地林业部门。 
   
  (二)现行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催生乱收费,为林业部门的收费留出了空间 
  1、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现行的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减轻"天保"工程实施对林业企业的影响而出台的,对于减轻林业企业的负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问题。以暂免征收林木产品初加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林业产品初加工虽然是指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但其所列示的具体范围很广,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等产品都包括在内。理论上,刨花板、纤维板生产应以板糠等林业剩物为原料,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林业剩物可供生产消耗,企业往往通过大量收购原木来解决原材料问题,致使大量次生林、幼林被采伐,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2、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催生乱收费。随着国家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天保"工程的实施,原有的企业"木头"经济和地方"木头"财政失去了支持,加上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模式的缺陷,导致林业企业和地方财政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催生乱收费。除了前述9项收费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林业规费可谓五花八门,包括森林资源补偿费、森工企业管理费、林业养路费、迹地更新费、更新造林预留费、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费、 自然 保护区管理费、护林防火费、检疫代办费、运输费、物价调节基金、检尺费、能源基金、木材销售咨询费、还贷准备金、养老统筹、国有资产占用费。 
  3、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为林业部门的收费留出了空间。如,现行的免征原木特产税、综合利用加工林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政策,从国家的角度讲,是为了减轻林业企业的负担,帮助林业企业克服由"天保"212程带来的困境,但实施结果却显示,国家通过减免税使企业获得的利益远远低于庞大的林业行政机构抽取的费用。以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县级)为例。根河市是典型的国有林区,林地面积1917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95.81%。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森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政策导引下,根河市五户森工企业缴纳的税收逐年大幅度减少,市内五个森工公司2004年共纳税927万元(主要税种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及欠缴原木特产税544万元)。如果剔除欠缴的原木特产税,2004年纳税额为383万元。与1997年相比,减免税政策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约4900万元。同年,五户森工企业共向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缴纳利润和各项费用16613万元,其中,利润4761万元(各企业缴纳利润后,净利润所剩无几);育林基金8745万元,管理费2449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658万元。两相比较,可以说,国家的税收优惠并未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却转化为费的形式,耗费于林业机构内部。 
   
  (三)来源多、收付散、监管难,给资金使用提供了漏洞 
  目前的林业税费来源多,且收付分散,征收主体除了财政部门外,还有森工企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此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乱收费。来源多、收付散,这给资金的监管带来困难,为资金使用提供了漏洞。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育林基金等必须用于造林育林,不得挪做他用。但事实上,许多县市将这笔钱用于林业部门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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