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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思考

来源: 2017-09-18 01:26

   摘 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 经济 飞速 发展 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而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环境的急剧恶化在影响我国人民生存质量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我国实施环境税的必要性分析,我们应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井在学习、研究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征新型税种,争取构建一个既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又能起到环境保护作用的绿色税收体系。 
  关键词:环保;环境税制;构建;开征 
   
  1 环境税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能源税、绿色税收,可以看作是一种生态环境补偿费,它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谁付费"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环境税作为一个税种,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1)环境税是一种行为税,征税范围广,它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对破坏环境、危害环境的行为加以规范、控制和管理,任何破坏环境资源和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都应纳入征税范围。 
  (2)征收环境税的目的不在于改善和保护环境。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收入,而是在于改善和保护环境。 
  (3)税款专用。环境税是出于环保的目的征收的,因此环境税收人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只能用于环境保护方面。 
   
  2 我国构建环境税制的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30年来, 中国 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5.5%,却消耗了世界54%的水泥,30%的钢铁,15%的能源,在国内,80%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2800多个湖泊由于接纳城镇污水,大多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由于海上油田开发,油轮排污,海洋也在经受巨大的环境污染考验,据我国环保总局的调查预计显示,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0-2010年间年均增长4.2%,2010-2020年间年均增长4.7%,平均每年大气污染损失近200亿元,我国30%的国土面积被酸雨覆盖,森林覆盖面积锐减;水土流失占国土面积的16%,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生态和环境的破坏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公众压力。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诸多问题,对环境保护甚至于资源节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1)增值税,增值税中规定,对化肥、农药、农膜等适用低税率,在鼓励产品销售和进口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消费税,2006年4月11日消费税做了重大调整,新增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项目,调整了小汽车、摩托车、轮胎的税率,体现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但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率偏低,起不到抑制消费、节约资源的作用;再比如征税范围窄,像多种一次性用品、电池、含磷洗衣粉等日常且极易产生污染的产品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3)资源税。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 企业 的级差收益,而不是以节约、合理地开发资源为主要目标,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很窄,很多稀缺和重要资源,如:森林、名贵中药材、淡水资源等未纳入征收范围。而且资源税率与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不相符合,过低的税率造成资源的盲目开采。 
  (4)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问题。我国现行的环保收费制度主要是指排污收费,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缴费人的污染行为,促进企业污染治理。但它也存在以下问题; 
  ①征收范围较窄。它只对污水,废气、噪声等五大类113个小项收费,这远达不到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整体环境的要求。 
  ②收费标准偏低,按现行收费标准,全国年征收额大约为512亿元,而我国年环境损失约为2380亿元,按现行收费标准测算的排污费收入只占环境损失的1/4还不到,这就无法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更无法保证对已污染环境的补偿。 
  ③征管不严,由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以费的形式征收,其立法基础薄弱,征收方式、范围不规范,地方保护严重,导致征收阻力大,随意性强,致使收入不能足额征收。 
  ④排污费的资金使用不明。地方环保部门截留挪用资金,用作环保部门自身事业经费,少部分资金返还给企业后大多用作发展生产,而真正用于环保治污的资金少之又少。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以上缺陷,所以建立完善的环境税制就显得非常必要。 
   
  3 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构想 
   
  3.1 调整现行税种 
  3.1.1 资源税 
  根据我们在前面提到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尽量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森林、草原、海洋、矿藏、动植物等资源列入其征税范围,并对稀缺、受破坏严重、不可再生资源提高税率,课以重税。 
  其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由于是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开采者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考虑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情况,盲目开采。因此计税依据应由按"销售量"改为按"产量" 计算 ,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现象。 
  在上面调整的基础上。可以再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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