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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关于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再思考: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

来源: 2017-09-18 01:32

   [摘要]我国入世后被诉至WTO的两起与税收直接相关的贸易争端案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从风险的视角看,它们揭示出我国贸易税收政策面临着因与WTO规则不完全相符而被他国指控的风险,这与税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国际 发展 趋势一致。因此,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制定中,加强防范及控制相关政策风险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WTO;对外贸易;税收政策;风险管理 
   
  人世五年多来,我国 经济 高歌猛进,在得到国际社会积极评价的同时,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严峻挑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越来越受到一些贸易伙伴国的高度关注与质疑,税收问题也不断成为一些国际贸易争端的焦点。下文将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在评析我国被诉至WTO的两起典型涉税案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其他涉税贸易争端的分析,探讨我国在WTO后过渡期的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问题。 
   
  一、我国被诉至WTO的两起涉税贸易争端案件评析 
   
  (一)案件简况 
  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以下简称为"案件一"):美国于2004年3月向WTO投诉 中国 ,理由是中国对进口的半导体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而中国国内厂商虽然也要交纳增值税,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样致使美国半导体出口商"处于非公平竞争的地位",构成了歧视,违反了WTO规则。该争端始于中国财税[2002]70号文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 企业 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经四轮磋商后,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国发布了财税[2004]174号文,称财税[2002]70号文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汽车零部件关税案(以下简称为"案件二"):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于2006年3月和4月相继向WTO提出申诉,要求WTO专门成立专家组,对中国零部件关税政策进行调查。理由是中国对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征收高额关税,迫使汽车制造商从中国本土采购大量的轿车零部件,违反了WTO的贸易协议。该争端始于2005年4月1日中国开始施行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如果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整辆汽车总价格的60%以上,应按照整车进口征税。中国整车进口关税税率通常在28%上下,而零部件则通常为10%左右。中方认为,该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率差来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也是为了打击CKD(全散件进口组装汽车),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符合WT0规则的。但中方后来仍然做出了一定让步,2006年8月4日,海关总署、商务部、财政部和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出公告,宣布《办法》中构成整车特征的3个标准中的1个推迟两年实施,该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才实施。但美欧加三方仍不满意,于9月28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正式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中国的做法进行调查,在遭到中方拒绝后,又于10月26日再次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案设立专家组。根据WTO规则,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只能被拒绝一次。于是,专家组当天"自动"成立。目前为止,该案尚未最终水落石出。 
   
  (二)案件分析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我国连续两次被发达国家投诉至WTO,而且非常"凑巧"的是,这两起案件都与税收紧密相关,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我国人世后,税收与对外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政府近年也经常性地运用税收政策作为调节对外贸易的工具,比如关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的多次调整。既然贸易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规模、结构和对外贸易关系,那么在连续多年保持大额贸易顺差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税收政策为贸易伙伴国所关注、质疑甚至指控也就在所难免。下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一下具体的比较分析。 
   
  1.两案相同之处。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我国人世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见表1)。如2004年对外贸易进出口规模突破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2006年对外贸易进出口高达1.76万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并进一步缩小与第二大贸易国的差距;人世5年间合计进出口总值已超过从改革开放到"人世"之前23年的总和。但同时我国的贸易顺差也在不断攀升,2006年的顺差额高达2001年的6.87倍。国际上判断贸易是否平衡,通常用贸易顺(逆)差额与当年进出口总额相比,在10%以内的为基本正常,这个"10%"也可称为贸易失衡"警戒线"。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1774.6亿美元,约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10.1%,刚刚触及"警戒线"。 
  
  而且对我国提起诉讼的国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以美国为例,2001-2006年一直位居我国前十位贸易顺差来源地的第二,且顺差年年递增。另外,对欧盟的顺差在2005年以后增幅明显(见表2)。在这种贸易不平衡的形势下,这些国家都千方百计地想增加对中国的出口,故而对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政策(包括税收政策)高度敏感。当他们认为我国的国内增值税政策和关税政策导致了他们对我国出口的减少,影响了其贸易利益,便提起指控。另外,这两起案件与其他贸易摩擦案件还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在于,这是他国对我国进口贸易政策(关税和国内增值税政策是其组成部分)的指控,而其他大量的涉及纺织品、鞋业等的倾销案件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政策。 
   
  2.两案不同之处。第一,时间及具体背景不同。案件一发生在2004年,这时我国人世两年多,进出口虽然呈增长趋势,但顺差还不是特别突出。据美方统计,2003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总额高达20多亿美元,中国是美国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且2004年是美国大选年,故美国政府提起申诉与其国内的一些利益集团的要求有关。而案件二发生在2006年,中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2005年继续位列世界第三贸易大国,顺差更是激增到1000亿美元。除了美国外,欧盟、加拿大也加入起诉行列,加剧了贸易利益的博弈。第二,案件一的诱因是国内增值税,美方认为我国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对内资企业的生产性补贴,形成了对外资企业的歧视。而案件二的诱因是关税,美欧加三方认为高关税迫使汽车制造商大量采购国内零部件,不利于国外零部件的进口。在起诉方看来,无论是国内增值税,还是关税,都发挥了"贸易壁垒"作用,阻碍了他们对中国的"自由"出口。第三,案件一的影响力较小,只涉及美国一个国家,而在案件二中,美国、欧盟、加拿大三方联合抵制中国的关税政策,影响力相对更大,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影响及国家之间贸易利益争夺的日趋激烈。第四,案件一是以双方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了最终的争议,但实际上是我国以默认争议中的措施违反了有关规定,从而取消了争议中的税收措施为条件的。从可以接触到的材料看,我国似乎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申辩。…这实际在某种程度上起了"信号"的作用,使得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此之后,一有机会便向中国的税收政策"开炮"。而在案件二中,中方有了进步,敢于坚持自己的政策没有违反WTO有关原则,没有直接取消自己的政策,但也出于其他考虑在2006年做出了一定的让步,目前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还待定。 
   
   
  二、国际上的涉税贸易争端案件及启示 
   
  上述两起诉至WTO的案件貌似税收争端,是其他国家对中国进口税收政策的质疑及指控,但其在实质上仍属于国际贸易争端,即由税收问题引发的国家间贸易利益的摩擦。鉴于税收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WTO越来越关注税收。这一点可以从1993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后达成的几个多边贸易协定中反映出来。这些协议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EN)、《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农业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些协定既涉及了直接税。也涉及了间接税。这些协定反映出各国政府逐步意识到多边协定在调整税收措施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当这些措施会影响到商品、劳务、资本、人员和技术的跨国流动时尤其如此。随着WTO涉及贸易和投资规则的不断延伸,会进一步引发各国税法和WTO规则的冲突,使WTO越来越多地干涉成员国制定其国内税收政策的自由。因此,在WTO内涉税争执越来越多已不足为怪,这意味着各成员国的税法和WTO规则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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