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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浅析

来源: 2017-09-18 01:33

   [摘要] 发展 循环 经济 是贯彻落实 科学 发展观的必然选择,它要求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大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理论和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配合。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着诸多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缺陷,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完善现行税种,适当开征新税种,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大课题。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循环经济是指在人、 自然 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 企业 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种资源,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的主要操作原则是减量、再用、循环。资源利用的减量原则,就是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其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产品再用原则,就是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全社会合适的领域广泛使用;废弃物循环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既做到排放无害化,又使废弃物尽量转化为可用资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在物质流向和经济运行模式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传统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物流模式为"资源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丢弃",运行模式是"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下的经济增长必然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产生大量污染物,导致环境恶化,人类生存质量下降。循环经济的物流模式是"资源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再生资源",运行模式是"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经济增长以资源充分利用为基础,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根据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基本国情,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万元GDP能耗由1980年的7.9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3年的2.6吨标准煤,下降近2/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据统计,2003年我国每万元GDP能耗是日本的8倍,美国的2.3倍,欧盟的4.5倍,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2004年我国创造了世界GDP总量的4.4%,消耗的原油、原煤、电力、钢材和水泥分别是世界总消耗量的7.4%、31%、10%、27%和40%。虽然2006年我国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1.23%,但远未达到4%的年初计划目标。按照产业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我国目前已进入重化 工业 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时代都是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主要特征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的石油、钢铁、铅、铜等主要生产资料已不能完全自给,更有能源、环境瓶颈的严重制约,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沿袭西方国家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因此,要在资源、环境约束下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就必须尽快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缓解经济高速增长与原材料、能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唯一现实的选择。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不足与问题 
   
  由于以往对循环经济认识的局限性,我国在1994年设立现行税制时并未重点考虑发展循环经济的特定要求,但现行税制在某种程度还是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取向。例如,在增值税制度中,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减免增值税,对利用"三废"(废渣、废水、废气)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中,以"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一些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税领域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联合调节机制。综合来看,虽然现行税收政策这些零星规定符合循环经济的某些要求,但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力度远未到位,在诸多领域存在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在相关税种的制度规定中。 
   
  (一)增值税。一是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会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税负,致使各类企业购进和使用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二是现行增值税制度仅规定对从正规物质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物质按10%抵扣率 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对从居民和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加重了利用废旧物质进行生产的企业税负,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税改后该行业一方面享受不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废旧轮胎大多从民间收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增加了1倍左右,致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得整体亏损。三是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用废弃物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矸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没有惠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全部产品和活动。四是现行增值税对其征税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清洁产品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与其他应税产品一样按照17%的税率征税。增值税不仅不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相反,对企业节约能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生产活动却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增值额比重大,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部分征税,因而循环利用资源就要负担更大比例的增值税。这对发展循环经济是极为不利的。 
   
  (二)消费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这次调整对促进环保、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消费税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征税范围过窄。没有将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和煤炭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税率结构仍不合理。例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含铅汽油的税率过低,不利于控制资源消耗和保护环境。三是计税方式不科学。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既挤占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三)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其征税范围主要限于矿产品和盐。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调节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同时由于征税范围较窄,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名贵中药材、淡水等均未课税,减弱了该税应有的保护环境作用。另外,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则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无序开采的逆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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