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摘 要: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两税合并",统一了内外资 企业 所得税。从对原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分析入手,对新旧所得税制进行了比较分析,对统一税制的几个原则问题进行了阐述,对我国两税合并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税基;税收优惠;所得税功能;应纳税所得额与 会计 利润
1 原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
1.1 不符合 经济 全球化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1.2 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
(1)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2)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 计算 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
(3)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 发展 规律 ,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1.3 税收优惠待遇的广度和深度不同
(1)优惠范围不同。内资企业的优惠仅限于福利、劳动就业服务、校办工厂、高新技术、"老、少、边、穷"、受灾企业及第三产业等,且多属于照顾性质;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则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区域实行多层次的优惠。
(2)优惠程度不同。内资企业的法定税率同为33%,内资企业可享受18%和27%的优惠税率,而外资企业除了优惠税率(15%和24%)外,还有免二减三、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等多方面的优惠,各地政府还可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使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具有很大差别。
(3)优惠的权限不同。内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限,通常有2年、3年、5年三种;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至少有5年的优惠期,因此,实际的优惠期要比内资企业长。
1.4 法律 效力及认定标准不同
(1)法律效力不同。内资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实行全国人大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法律层次不同。
(2)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在 中国 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2 新旧所得税法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事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中央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均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即是有关行政部门、地方利益团体、跨国公司等多方利益博弈和协调的结果。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两税"法相比,主要概括为"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统一适用税率。现行"两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的外企实行24%和15%甚至更优惠的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造成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新税率确定25%的主要原因:一是内企减轻税负;二是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国家可承受的范围内;三是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税率水平,即实行企业所得税的159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周边18个国家(地区)为26.7%,由此可看出,我国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竟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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