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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浅谈税事实行为的特点分析

来源: 2017-09-18 11:00

    论文 关键词:税事实行为 税收法定 竞合 

  论文摘要: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 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应当完全由税法加以规定。私法主体在进行 经济 活动时,无论其是否有纳税的本意,只要其行为或其经济结果符合课税要素,就必然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本文认为,税事实行为具有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客观性、竞合性、客观上的设权性、是事实构成行为等特征。税事实行为虽然多为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私法部门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状况一般不会对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对于同一行为,私法上的评价和公法上的评价因公法与私法的价值目标不同而各异。

   
 
 
参考 法 理学 对事实行为的定义,本文将税事实行为界定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税法规定客观上能引起税法法律后果的行为。由于税法中采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存在依据当事人意思发生税收法律效果的可能性,所以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是税事实行为。本文所称税事实行为,是指纳税主体的行为,该种行为一般而言是私法上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私法法律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消灭私法法律关系,但因其同时满足了税法上的课税要素,故于客观上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亦即同时导致了税法上的法律后果,此与私法上私法法律行为与私法事实行为的区分同理。税事实行为以符合税法之课税要素或发生税法上一定效果为成立要件,凡具备此要件的私法上或公法上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法上的事实行为。税事实行为均为其他法律部门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有效行为还是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附条件行为,也不论该行为是意志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可以说,不论私法法律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导致税收法律行为的发生,此类私法法律行为均可称为税法上的事实行为。 
(二)界定税事实行为的边界 
并非所有的私法行为或其结果都会符合税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到底哪些行为或其经济结果应该被税法确定为税事行为呢?它们应符合的构成要件应当满足的底线又是什么?应该看到,不同的税种,对于税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各不相同,但是笔者认为,因为税收活动本身是国家参与分配的一项活动,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客观法对税事行为的确定要符合的一个边界就是其合理性。 
1.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要保证人能像人一样地生存,且保证每个人能有条件发挥自己的潜能,在现今社会里表现为生存权、受 教育 权。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掉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额。税法之所以允许扣除准扣项目,就是考虑到人的生存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事实行为范围以及税基的时候,必须将其合理性作为一个考虑的重点问题。 
 
 
 
税事实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按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收要素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变更,纳税人也不能随意变动。可见,当事人的行为本身或其经济结果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就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因而税法对税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概括中并不考虑行为人从事行为的具体意图内容。税事实行为的效力根源,在于税法的规定而非行为人的意志。 
税法中的课税对象,从物的角度看,无非是财产;从行为的角度看,则概为与财产有关的行为。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将财富与劳务分为"取得"、"保有(持有)"与"使用"三个阶段:课于"取得"者,谓之所得税;课于"保有"者,谓之财产税;课于"使用"者,谓之消费税。德国学者Kirehhof教授进一步认为,每一种税,均系对财产权人所课之税,故财产流转的全过程,自取得、持有到使用均有税法介入的可能。换言之,税法能否实际介入,就在于财产权人是否对其财产进行有关行为,--此种行为大多数应属于私法法律行为。如私法主体从事买卖活动并取得收益,除对该买卖活动本身需课税之外,对私法主体取得的收益亦需课税;则私法主体的买卖行为,同时引发了其纳税申报行为与纳税行为,以及/或者税务机关对其买卖活动和所得收益的税款核定与征收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法法律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 
总之,纳税义务的产生与法定的事件或事实行为直接牵连,所以纳税主体基于事实行为或事件已经特定化,不需要通过当事人意志来选定。税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税法直接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先定力和公示力。

  (二)客观性 
 
如前所述,税事实行为多为私法上的行为,但行为本身或其经济结果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因而一个行为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产生了两个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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